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实行调查统计快报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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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实行调查统计
快报表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统计
【发文字号】京劳保发字[1993]52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93.12.18
【实施日期】199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实行调查统计快报表制度的通知
(京劳保发字[1993]527号1993年12月18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表制度》的通知,及时掌握全市职工重伤、死亡事故情况,现决定对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统计实行快报表制度。

发生事故后,有关单位除按规定尽快报告有关部门外,还应及时填写快报表。

填报要求如下:
1.市劳动局直接监察的企业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由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填报,三日内报送市劳动局。

2.非市劳动局直接监察的企业重伤、死亡事故,由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负责填报
快报表,五日内报送市劳动局。

3.《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统计快报表》各单位根据劳动局规定表式可自行印制。

4.《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统计快报表》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区、县劳动局原执行的《北京市职工死亡事故快报表》同时废止。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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