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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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有哪些不同
《企业所得税暂⾏条例》第三条规定,内资企业适⽤33%的所得税税率;但是,为照顾⼩型企业的实际困难,对⼩企业采⽤较低税率征税的优惠照顾办法,税法规定,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

也就是说,内资企业实际上适⽤三档⽐例税率,即18%、27%、33%.上述情况⽤表格的形式表⽰如下:
年应税所得额适⽤税率
3万(含3万)18%
3—10万(含10万)27%
10万以上33%
注意:如果企业上⼀年度发⽣亏损,可⽤当年应税所得予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在补亏期内),按补亏后的应税所得额选择适⽤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的从事⽣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按照⽐例税率征收,税率为30%.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所得税,两项合计,总体负担率为33%.不过,由于“两免三减”政策的存在以及⼤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贸易商投资与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远低于33%.此外,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机构、场所从事⽣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市区的⽣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特许权使⽤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按收⼊全额计算,税率为20%.按照国发[2000]37号⽂件规定,⾃2000年1⽉1⽇起,对在我国境内设有设⽴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利息、租⾦、特许权使⽤费和其他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产、商品贸易、服务等业务的分⽀机构,其⽣产经营所得适⽤该分⽀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企业适⽤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产产品及销售⾃产产品,不论是否通过设⽴销售机构进⾏销售及销售机构核算⽅式如何,其⽣产销售⾃产产品的利润均应按产品实际⽣产机构所在地适⽤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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