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申请第三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进行初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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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申请第三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进行初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4.01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申请第三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进行初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有关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36号令)和《关于开展第三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9]581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所报申请材料由我委负责初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备第36号令规定的条件。
在省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将有关材料直接呈报我委,在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由市发展改革委转报我委。
二、申请单位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办投资[2009]581号文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提交资格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有关表格请从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下载。
三、各市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做好辖区内有关申请单位的筛选工作。
对初审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由我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申请单位的资格申请材料请于2009年4月24日前报送我委。
联系方式:省发展改革委重点项目管理处岳建如
电话:*************
传真:*************
二○○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