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煤电公司瓦斯管理制度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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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煤电公司管理制度之号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一、瓦斯检查员
1、必须经有培训资质单位培训合格、具备安全资格的人担任,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2、必须持证上岗,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3、业务专业知识及现场情况不熟悉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项。
4、未按照规定路线检查工作区域内瓦斯,对责任人罚款50元。
5、必须检查本区域内通风安全设施(风门、局部通风机、风筒、瓦斯传感器等),负责与瓦斯传感器显示的数据对比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项。
6、不听从通风调度人员指挥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二、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1、未按规定配备瓦检员(过高瓦斯区、异常高温区等地点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员),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
2、未按规定设置瓦斯检查地点和瓦斯牌版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
3、谎报瓦斯检查情况及其它气体的,调离工作岗位,造成事故按事故分析处理。
4、瓦斯检查“三对口”不对照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处。
5、瓦斯检查次数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6、记录本填写内容要详细、数据准确、清晰、文字工整、填写及时,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元/处。
记录本数据未填写、姓名未签字或代签对责任人罚款50元。
7、采掘工作面出现局部瓦斯积聚,未及时处理或汇报的,责任人罚款100元。
三、瓦斯巡回检查和请示报告
1、无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和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责任人罚款50元。
2、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和瓦斯巡回检查图表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更新,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3、未按规定进行瓦斯巡回检查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4、出现空班、漏检、假检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并按“三违”帮教处理。
5、瓦检员每次巡回检查汇报时间不得超过2.5小时,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6、通风调度员不定时对瓦检员进行反向调度,调度不
到对责任人罚款50元。
7、采掘工作面气体出现异常未及时汇报,罚款100元。
瓦检员未按规定汇报采掘面瓦斯、高温等情况,罚款50元/次。
四、瓦斯检查员交接班管理
1、未规定瓦检员现场交接班地点,对安监大队罚款200元。
2、瓦检员必须在指定地点交接班(交接班地点由安监大队根据井下的情况确定),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3、采掘工作面过高瓦斯区、高温异常区必须在现场交接班,否则罚款100元。
4、采掘工作面瓦检员必须在迎头100米范围内和工作面切巷50米范围内值守,否则罚款50元。
5、瓦检员交接班时,必须交接清楚当班情况,否则罚款50元。
6、瓦斯记录本实行集中管理,并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责任人罚款50元,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通风瓦斯日报、班报和安全监控日报审批制度
1、按规定做好瓦斯班报、日报和安全监控日报工作,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2、按规定做好瓦斯日报、安全监控日报打印、会签工
作,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3、对当班出现的异常情况认真填写日报及重点监控内容,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4、班报、日报表数据必须准确无误,否则对责任人50元/处。
5、日报表必须及时会签,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6、日报表按规定时间进行上传,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7、班报、日报按日期进行装订,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元。
8、班报、日报必须实行集中管理,并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六、瓦斯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1、通风科为矿井瓦斯治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矿井瓦斯治理方案、技术措施及相关管理制度的监督落实;各部门及施工单位严格落实瓦斯治理措施及相关规定。
2、统一实行瓦斯浓度0.5%预警,0.7%报警,0.7%断电的监控管理制度,凡瓦斯浓度波动幅度超过0.3%及达到0.5%预警的,一律停止作业,施工队队长、通风科、主管部门副科长及以上人员必须下井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凡瓦斯浓度达到0.7%~1.0%(不含1.0%)报警、断电的,通风科长、安监科长、主管部门科长必须下井查明原因进行处理,超过
30分钟的总工程师和系统矿长必须下井处理;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0%的,按集团公司分析处理(在集团公司分析处理前矿先行分析)。
3、瓦斯浓度达到0.5%预警的,一律停止作业,未按要求停止作业仍继续施工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现场责任人罚款200元;瓦斯浓度达到0.7%报警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单位负责人罚款300元,责任人罚款500元,给予责任人“三违帮教”处理;瓦斯浓度达到0.7%~1.0%(不含1.0%)报警的,按事故分析处理。
4、凡瓦斯浓度达到0.7%报警、断电的一律按瓦斯超限进行分析处理,原因未查明、未采取有效措施前不得恢复生产。
分析会由安全副总经理主持,总工程师、分管副总经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现场人员参加。
5、监控数据传输中断的按瓦斯事故进行分析处理:施工过程中人为损坏造成瓦斯数据传输中断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单位负责人罚款300元,责任人罚款500元;因公司内部网络原因造成瓦斯数据传输中断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单位负责人罚款300元。
6、瓦斯监控数据传输中断的通风调度必须向通风科长汇报,中断时间超过5分钟的必须向总工程师汇报,并负责及时落实中断原因。
7、凡在监测探头、分站附近进行施工作业的(含提棚、扩棚、落底、运送超高(宽)材料、设备,安装调整管线等作业),必须采取措施对瓦斯监控设备进行可靠防护,并提前向通风调度汇报,经允许后方可作业,作业完成后向通风调度汇报。
凡不汇报,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造成监测设备损坏、误报的,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分析处理。
8、凡瓦斯超限的,一律停产3班,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分析处理,
9、监控系统误报警一律按瓦斯超限分析处理。
10、发生瓦斯超限、监控系统传输中断事故,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参加集团公司瓦斯事故月度分析会。
七、瓦斯超限应急制度
1、通风调度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时,立即通知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发现井下大面积瓦斯超限立即通知相关区队断电撤人,认真了解瓦斯超限的原因,并立即向通风管理科科长、矿调度室、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瓦斯超限情况,同时按要求通知相关人员。
2、微机监测员发现异常,立即通知通风调度、生产调度,同时立即通知受威胁区域切断电源。
3、通风调度员根据监测数据情况分析并与现场取得联系,了解现场情况,若属瓦斯误报警,立即通知井下监测电
工赶往事发地点,对监测瓦斯传感器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确属系统故障,立即处理。
若属瓦斯超限,必须在瓦斯浓度降至1.0%以下,方可进入事故地点进行检查维护,并及时将现场情况反馈通风调度。
4、井下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5%时,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停止工作,若瓦斯浓度超过0.7%时,跟班队长、班长、瓦检员负责立即将人撤到新鲜风流中,同时瓦检员将现场的生产情况和造成瓦斯超限的原因汇报通风调度,通风调度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安排相关人员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范围进一步扩大。
5、施工队的跟班队长、班长应积极协助瓦检员做好瓦斯超限处理工作,负责受瓦斯超限影响范围内的所有电气设备断电及现场所有人员的撤离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6、通风管理科值班人员进一步了解瓦斯超限的原因及超限浓度情况,向科长汇报,协助科长制定瓦斯超限的治理方案。
7、通风队队长派当班班长到现场落实瓦斯超限原因及事故处理情况,并汇报通风管理科科长。
8、生产调度接到通知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出正确的处理决定,分别向矿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值班领导、总经理、党委书记汇报瓦斯超限的原因、范围、时间、超限浓度以及处理情况。
9、矿总工程师针对瓦斯超限的地点、原因及发展事态,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10、安全副总经理负责处理方案的监督及落实工作,确保瓦斯超限事故处理工作按制定方案进行。
11、生产副总经理根据事故的发展情况,负责事故处理现场人、物的调配工作,尽快使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使瓦斯超限事故处理工作顺利开展,彻底消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12、发生瓦斯事故,应立即启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矿井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一)矿井瓦斯排放实行分级管理
1、矿井凡因局部通风机临时停止运转,时间不超过30min,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但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3%时,由当班瓦检员、班组长现场负责,按事前制定的就地瓦斯排放要求实施排放工作。
2、矿井凡因停电或检修,造成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停风区瓦斯浓度最高达到3%(含启封密闭的独头盲巷)时,恢复正常通风前,每个停风区或启封的独头盲巷,必须单独编制瓦斯排放安全措施,由救护队执行瓦斯排放工作。
3、排放措施由通风科制定,经相关部门会审后,矿总
工程师审批。
(二)瓦斯浓度3%以下就地瓦斯排放安全技术规定
1、就地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明确现场排放人员职责、控制排放的方法、警戒范围、警戒点设置位置、瓦斯探头的监控位置等安全规定。
2、就地排放瓦斯前,必须经请示矿调度员同意后,由当班瓦检员、班组长现场负责,并由通风科长或通风技术员只会安全措施的有关规定执行就地瓦斯排放工作。
3、就地瓦斯排放完毕,恢复正常通风后,经瓦斯检查证实排放区内最高瓦斯浓度在1%以下,由当班瓦检员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
(三)瓦斯浓度3%以上救护队执行瓦斯排放安全技术规定
1、瓦斯排放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1)矿井因停电或检修,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停风区瓦斯浓度最高达到3%(含启封密闭的独头盲巷)时,恢复停风前,必须制定排放瓦斯、恢复通风和送电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2)每个停风区或启封的独头盲巷瓦斯排放安全措施的编制,必须计算停风区中的瓦斯排放量,排放时间,控制限量排放的方法,通讯电话,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警戒范围,监测探头的安设位置,流经区域内的各种电器设
备停送电,指定现场负责人和停送电负责人等安全措施的有关规定,并绘制排放风流流经区域完整系统图,表明人员搜索路线、撤人站岗点位置等要求。
(3)瓦斯排放必须坚持限量排放,严禁一风吹。
即在局部通风机排风侧的风筒上捆上绳索,收紧或放松绳索控制局部通风机的排放量;或者在局部通风机排风侧的第一节风筒上设“三通”,以调节送入独头巷道中的风量来控制排放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严禁间断点动局部通风机、错开风筒、局部通风机入风侧调节板增阻等不安全限量排放措施。
(4)排放瓦斯时,排除的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必须悬挂甲烷传感器报警探头。
排放瓦斯过程中,由现场负责人随时观察监测主机瓦斯浓度变化情况,确保排除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
每次排放瓦斯后,排放期间全负压口的监测曲线与排放措施在通风科一并存档。
(5)受瓦斯排放影响的区域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人停止作业,设置警标,指定警戒人员的位置,禁止人员进入。
排放瓦斯风流流经巷道内的电气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在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断电源,并设置警标和派专人看管。
(6)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指定救护队员检查瓦斯,证实整个排放区域内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1%,风流稳定
30min后,方可恢复正常通风。
(7)恢复正常通风后,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由电工对巷道中的供电系统、电气设备以及断电闭锁装置进行检查,证实供电系统及一切设备完好,方可按有关规定恢复电气设备的电源。
(8)瓦斯排放严格执行“五不排”管理制度。
即无措施不排、措施未贯彻落实不排、人员不齐不排、责任不清不排、现场无人指挥不排的制度。
2、瓦斯排放组织管理规定
(1)参加瓦斯排放的有关人员,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瓦斯排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现场指挥,地面由矿总工程师或安全副总负责指挥,井下由通风管理科或安全质量科的负责人现场指挥。
(2)全矿井或一翼停电,造成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瓦斯排放应采用严格的瓦斯排放安全措施。
执行瓦斯排放安全措施时,矿总工程师必须在调度室负责指挥,明确排放次序,落实责任。
(3)瓦斯排放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会同制定,并经总工程师批准执行。
批准的瓦斯排放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指派专人负责贯彻学习,并签字备查。
(4)瓦斯排放安全措施,由安质科负责监督实施。
排放工
作中,必须由安检员现场把关。
发现措施不落实,违章排放瓦斯,安检人员有权立即制止,并有权参与事故追查处理。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由通风科、安质科、调度室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