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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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3.03
•【字号】合政办〔2017〕14号
•【施行日期】2017.03.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行政复议
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试行)》的通知
合政办〔2017〕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3月3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
行)
第一条为了做好行政诉讼应诉和行政复议应议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市政府为行政诉讼被告或者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
第三条被起诉或者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是由市直部门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或者市直部门应当以市政府名义履行法定职责而未履行法定职责引发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市直部门为承办单位,负责承办应诉、应议的具体工作。
开发区管委会(含滨湖新区建设管委会、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下同)、区政府以其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被确认以市政府为行政诉讼被告或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为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牵头单位负责承办应诉、应议的具体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协调案件的应诉、应议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收到《应诉通知书》或者《提出答复通知书》后,应当及时转交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法制办根据第三条规定拟定承办单位,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及时将起诉状副本或者复议申请书副本转交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在接收案件材料后,对应诉案件应当在7日内、对应议案件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状或者复议答复书以及全部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第六条市政府法制办审核认为缺乏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承办单位补充完善,承办单位应当将完善后的材料再次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承办单位在准备案件答辩、答复材料时,确有必要向其他部门或者单位调取相
关材料的,其他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市政府法制办将审核后的答辩状或者行政复议答复书以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报市政府审批,加盖市政府公章,由委托代理人在法定期限内送交受理法院或者省政府法制办。
第八条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73号)的规定,应当由市长、副市长出庭应诉的案件,市政府法制办应当会同承办单位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准备工作。
第九条承办单位在负责人之外还需要委托其他诉讼代理人的,应当会商市政府法制办确定。
参加应诉的单位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应当认真做好出庭应诉准备工作,按时出庭答辩,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协助依法开展调解工作。
第十条提倡承办单位负责人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应议工作。
参加应议的单位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应当认真了解案情,按照省政府法制办要求参加复议听证活动,积极配合省政府法制办查明案情,协助依法开展调解工作。
第十一条应诉、应议案件在承办过程中,经承办单位或者市政府法制办评估存在明显败诉可能性且可能对后续工作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承办单位或者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及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情况并协调做好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或者省政府作出对市政府不利裁决或者决定后,承办单位或者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在收到裁决文书后及时将结果报告市政府,并组织好裁决文书的执行工作。
需要对法院裁决提起上诉、申请再审,承办单位和市政府法制办应当一并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市政府拟提起上诉、申请再审,或者对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申请再
审、申请抗诉,市政府需作出答辩的,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实施。
第十四条诉讼或者复议案件终结后,承办单位应当在15日内将全部案卷材料转交市政府法制办归档立卷。
第十五条对因办理案件过程中的时间延误、不按要求提交全部材料、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等行为而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等不利后果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市政府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复议第三人的案件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因当事人不服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将市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市政府单独作为被告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具体承办,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市直部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予以配合。
(二)市政府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市政府法制办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应当相互配合,分别就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及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市政府的诉讼代理人中应当有1名市政府法制办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相应工作人员,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在办理程序上应当遵守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第十五条规定。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办理行政应诉或行政应议案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