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质押协议范本-质押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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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质押协议范本

甲方(质权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乙方(出质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为确保乙方按照其与甲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以下简称“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等义务,乙方自愿将其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以下称之为“质押财产”)质押给甲方,作为借款协议项下乙方债务偿还的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质押财产清单

1.1 质押财产清单内容详见本协议附件。

第二条担保范围

2.1质押担保的范围: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小写)元整(大写:¥圆整)及其利息、罚息、违约金、债务不履行致债权人蒙受损害的赔偿、实现债权和质押权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本协议在甲方同意乙方延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三条质权的效力所及

3.1 本协议项下质权对质押财产的效力及于质押财产本身、从物、孳息、添

附物、附属物。

第四条质押财产的登记

4.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协议项下质押财产需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于本协议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质押财产登记手续。在质押登记手续办妥当日,乙方应将登记文件交由甲方保管。

4.2乙方在质押登记期满后,必须积极协助甲方办妥续质押登记手续。

4.3质押财产所生孳息依法应当办理出质登记的,乙方应负责办理质押财产所生孳息的出质登记手续。

4.4 因办理质押财产登记手续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质押财产(含相关凭证)的交付及退还

5.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将质押财产以及与质押财产有关的权属证明、证书、文件等交付甲方占有和保管。

5.2甲方应妥善保管质押财产,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质押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5.3乙方或债务人按借款协议的约定清偿全部债务后,甲方应将保管的质押财产及相关凭证退还给乙方。

5.4因质押财产(含相关凭证)移交至甲方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因甲方退还乙方质押财产(含相关凭证)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6.1乙方应承担本协议项下有关质押财产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维修、保养及拍卖、变卖等费用。由甲方代缴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天内偿还甲方,超过天,按日处以代缴金额的违约金。

6.2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交付质押财产及有关凭证,且在有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向有关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6.3乙方声明与承诺:

6.3.1乙方对质押财产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且对质押财产的处分

之后果能合法有效的及于质押财产;

6.3.2乙方保证质押财产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质押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乙方承诺在签署本协议前将该书面许可交甲方保存;

6.3.3乙方完全了解借款协议的内容,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自愿的,且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6.3.4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6.3.5乙方并不因为在本协议项下质权的设置而丧失向其他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能力,或损害乙方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6.3.6乙方未向甲方隐瞒截止本协议签订日在质押财产上存在着的任何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权益;

6.3.7若乙方所提供的质押财产在本协议签订日前出租给他人,本协议签订后承租人要求赔偿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3.8质押财产如可能发生污染,乙方应当事先声明且应采取有效的防污染保护措施。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的,应由乙方独立承当全部责任。

6.4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的质押财产价值减少或降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新的质押财产,或提前收回借款人应还的所有款项;乙方拒绝恢复或拒不提供新的担保的,甲方有权提前行使质权以清偿债务。

6.5乙方承诺该质押财产在签订本协议前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且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出售、馈赠、出租该质押财产,不得在质押财产上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实施降低或可能降低质押财产价值的任何行为;乙方出租、转让、质押财产或在质押财产上设定其他担保的,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6.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质押财产办理符合甲方要求的财产保险,投保金额不小于质押财产估价,保险的唯一受益人为甲方,投保期限至少应长于借款期限三个月,并将保险单正本交由甲方保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所得的保险理赔金,或者因第三人的过错所得的赔偿金应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6.7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被征收或征用时,乙方必须立即告知甲方,且根据具体情况,变更质押协议或以质押财产征收或征用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乙方应还甲方的所有款项。

第七条质权的实现

7.1当发生乙方未完全适当履行借款协议、乙方的行为致使质押财产价值减少影响甲方实现质权、乙方经营状况恶化或有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出现其他危及债权人权利的情形时,甲方有权就质押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甲方享有对质押财产变现之后第一顺位的受偿权。甲方有权授权第三方,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处置质押财产,并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债权人。

7.2乙方同意处置所得直接由甲方收取并优先用于清偿甲方债权,清偿顺序为实现质权的费用、罚息、违约金、利息、本金。甲方有权对上述清偿顺序根据实际情况进调整。

7.3甲方按本协议规定行使质权后,如果质押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对甲方所负的债务,则乙方对超出质押而未清偿的部分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八条债权转让

8.1如甲方转让借款协议项下的债权,乙方同意在本协议基础上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不以债权转让未经其同意为由对对抗债权受让人之权利,如借款协议项下的债权转移未成立、未生效、无效、撤销、被解除的,乙方仍按本协议约定对甲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乙方未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乙方应支付甲方本协议项下被担保本金20%的违约金,且乙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的义务,若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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