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和资格刑在职务犯罪中的重构——以渎职犯罪的刑罚配置为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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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刑 和 资格 刑在 职 务 犯 罪 中的 重构
以渎职 犯 罪 的刑 罚 配置 为视 点
蒋 小 燕
( 北第二师范学院 政法 系, 北 武汉 400) 湖 湖 32 5
摘 要 : 国刑 法 中的 渎 职 犯 罪 以 有 期 徒 刑 和 拘 役 作 为 主 要 处 罚 方 法 . 其 在 实 际运 用过 程 中存 在 一 些 弊端 。 我 但 渎 职 犯 罪 中应 增 加 财 产 刑 和 资格 刑 的适 用 。 职 罪 章 的 罚 金 刑 主 要 可 适 用 于 过 失 的 渎 职 犯 罪 , 渎 宜采 用 确 定 数 额制 ;
犯罪 , 明 其 已不适 合 从事 国家事 务 的管 理 工作 , 说 故对 其有针 对性地适 用 资格刑 、 剥夺 其 刑事责任 方法 , 大都作 为附加刑 适用 。 但 综观 我 国刑法 对职务 犯罪 的立法 , 对其 的处 罚
缺 乏受 国家 惩罚 的感 受 , 以弃恶 从 善 , 过 自新 , 难 改 普 通公 民也 会认 为这 是 以罚代 刑 , 刑罚 的一般预 防 和特殊 预防 的效果 都 难 以达到 。 有 的国家对 渎职 但
犯 罪 的 处 罚则 以财产 刑 为 主 , 理 由是 : 罚 的方 其 刑 法 应 与犯罪 的性 质相 适 应 , 职 犯罪 既然 主要 是为 渎 了营 利 , 么与 其相 适应 的刑 罚 方法 主要 应是 财产 那
段 , 于 打 击 职 务 犯 罪 无 疑 具 有 更 明 显 的 严 厉 性 与 对
刑 。而罚金 等财 产刑 则是 “ 罚 经济 ” 刑 的理想 手段 , 此外 , 财产 刑 也能 起 到 自由刑 的作 用 , 因为 从 实质 上 看 , 钱 是凝 固化 或 者 具 体化 的 自由 , 刑人 不 金 受
对 渎 职 罪 中 有 徇 私利 情 节 的 , 以 单 处 或 并 处 罚 金 刑 。 采 用 倍 比罚 金 制 , 到 罚 当其 罪 。 时 . 职 罪 中应 增 设 可 宜 做 同 渎
资 格 刑 . 行 资 格 刑 的分 立 , 实 以专 条 规 定 剥 夺 公 职资 格 的 一般 原 则 . 将 资格 刑 的 内容 扩 大 为 剥 夺担 任 某 种 特 定 并
自由刑 为主 辅之 以财 产刑 , 因为 大多 数渎 职犯 罪都
是 牟 利性 的 , 罪 者 出 于 唯利 是 图的 动 机而 实 施 , 犯 如 果对 犯罪 分子 仅处 以财产刑 , 则犯 罪分 子主 观上
罚 的犯罪 行 为的 总称 。 渎职 犯 罪主要 是 指 国家 机
关工 作人员 履行 职责 或者 行使 职权 过程 中 , 玩忽 职
职 务 或 从 事 某 种特 定 职 业权 利 的 资格 。
关键 词 : 务 犯 罪 ; 职 犯 罪 ; 罚 ; 产 刑 ; 职 渎 刑 财 资格 刑 中 图分 类 号 : 2 . 9 D9 43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0 8 2 0 )40 6 —4 10 —1 X(0 9 0 —0 30
以 自由刑 为主 , 不外 乎两类 : 有期徒 刑和拘 役 。 笔 但 者认为 , 无论就我 国的刑 法 目的和刑 罚体 系特点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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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 山科 学技 术学院 学报( 社会 科学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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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责任 的主要方法 。另一 方面 , 务 员利用 其 职务 公
犯 以法 律有特 别规定 为 限” 原则 。由于过 失犯 被 的 看做轻 罪 , 以许多 国家刑 法 中对 过 失犯大 量规定 所
罚 金刑 。我 国新 刑 法共 有 1 7个 条 文规 定 了罚 金 4 刑, 较之 旧刑 法 明显 扩大 了罚金 刑 的适 用 范 围 , 适
职 务犯 罪是 指依 法从 事公 务 的 国家 工作 人 员 或 者单 位 , 在履 行 职 责 的过 程 中 , 利用 职 务 之 便 进 行非 法 活 动 , 者 玩 忽职 守 、 用 职权 破 坏 国家 对 或 滥 职务 行为 的管理 活动 , 并依 照刑 法应 当受 到 刑罚 处
是 以财 产刑 为 主 , 国立 法 侧 重 不 同 , 的 国家 以 各 有
守 、 用职权 或者 徇 私舞 弊 , 滥 致使 公 共财 产 、 国家 和 人 民利益 遭受 重大 损失 的 行为 。 [ 随着 职 务犯 罪形 2
势 的 日趋严 峻 , 对此类 犯 罪的 预防 和惩 治也 越来 越
受 到 国家 的 高度 重 视 。刑 罚 作 为最 具强 制 力 的手
态 的生活 自由( 物质 享受 的 自由 ) 从 目前刑 法发展 。 的趋 势来看 , 产刑 正取 代 自由刑成 为 渎职犯 罪刑 财
渎 职犯 罪 的刑 事 责 任 方法 是 以 自由刑 为 主还
收 稿 日期 : 0 90 — 3 2 0 — 3 1
作 者 简 介 : 小 燕 (9 3) 女 . 北 武 汉 人 . 蒋 1 7一 。 湖 湖北 第 二 师 范学 院 副教 授 , 士 。 博
仅仅 缴纳 一定数 额 的金 钱 , 而且 也被 剥夺 了一 定形
及 时 性 , 为预 防 和 控 制 职 务 犯 罪 的最 后 一 道 防 成 线。 因此 , 刑罚 的配置 是否 合理有 效 , 刑罚 的功能 是 否充 分发挥 , 接影 响到 对职务 犯 罪 的打击 力 度和 直 预 防效果 。
第 2 卷 第 4期 7
20 09年 7月
佛 山科 学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 u n lo o h nU nv riy ( o ilS in e E i o o r a fF s a ie st S ca ce c dt n) i
NO.4 VOl 27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