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执行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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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判决、裁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的正确执行,维护和监督行
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和
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第三条行政案件执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执行原则;
(二)公正执行原则;
(三)效率执行原则;
(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全面地执行行政判决、裁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二、执行主体与程序
第五条行政案件执行由作出行政判决、裁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
执行。
第六条行政机关执行案件,应当依法组成执行组,负责执行工作的组织、协调和
监督。
第七条行政机关执行案件,应当采取以下程序:
(一)送达执行通知书;
(二)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三)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四)执行完毕,制作执行笔录。
第八条行政机关执行案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人员应当佩戴执行公务标志;
(二)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三)执行人员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四)执行人员应当依法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三、强制措施
第九条行政机关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一)查封、扣押财产;
(二)冻结存款、汇款;
(三)强制划拨存款、汇款;
(四)拍卖、变卖财产;
(五)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执行依据;
(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
(三)采取强制措施能够达到执行目的。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制作强制措施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
第十二条被执行人对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执行异议与救济
第十三条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执行依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五、执行期限与费用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执行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执行案件,应当依法收取执行费用。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收取执行费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违法收取执行费用;
(三)不依法履行职责;
(四)其他违法行为。
七、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以上是关于行政案件执行法律规定的简要概述,具体执行过程中还需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判决、裁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的正确执行。
第2篇
一、引言
行政案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行政行为进行执行的过程。
为了规范行政案件执行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法律秩序,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对行政案件执行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案件执行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行政案件执行的范围
行政案件执行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义务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如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等。
2. 义务人不履行行政合同、行政协议的,如政府采购合同、行政委托合同等。
3. 义务人不履行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的,如土地确权、交通事故赔偿等。
4. 义务人不履行行政指导、行政建议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的,如环保部门的污染防治指导、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安全建议等。
三、行政案件执行的程序
1. 申请执行
行政案件执行程序的第一步是申请执行。
行政相对人或者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 裁定执行
人民法院收到执行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对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当裁定执行;对不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3. 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后,可以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冻结、划拨义务人的存款、汇款等财产;
(2)查封、扣押、拍卖义务人的财产;
(3)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4)强制拆除违法设置的设施;
(5)强制拆除非法种植的作物;
(6)强制拆除非法养殖的动物;
(7)强制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
4. 执行异议
在执行过程中,义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5. 执行监督
人民法院应当对执行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执行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四、行政案件执行的法律责任
1.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4)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5)其他违法行为。
2.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3.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结语
行政案件执行法律规定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行政法律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行政案件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当事人也应当依法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行政法律文书的正确执行,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行政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执行行政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执行原则;
(二)公正执行原则;
(三)及时执行原则;
(四)文明执行原则。
第四条人民法院执行行政案件,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执行范围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行政案件,应当依法执行: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
(四)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给付决定;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决定;
(六)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行政法律文书。
第六条下列行政法律文书,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
(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补偿决定;
(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协议履行决定;
(四)其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行政法律文书。
第七条下列行政法律文书,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一)已经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自愿履行完毕的;
(三)法律规定不予执行的;
(四)执行标的物灭失或者无法执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执行程序
第八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当立案执行。
第九条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告知其执行事项和期限。
第十条被执行人不履行行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汇款;
(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三)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四)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执行行政案件,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一)强制传唤被执行人;
(二)强制拘传被执行人;
(三)强制扣押被执行人财产;
(四)强制拆除被执行人违法建筑;
(五)其他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执行行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执行行政案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
(二)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汇款;
(三)限制被执行人处分财产;
(四)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执行行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人员的
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执行行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执行异议与复议
第十六条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
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
第十八条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五章执行监督
第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
令下级人民法院改正。
第二十一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执行案件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决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