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在国际法学教学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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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在国际法学教学中的运用
摘要:目前,案例教学已成为国际法学教学过程中的重要方法。
然而
在国际法学案例教学过程中出现了将案例教学等同于举例教学、对案例教
学不够重视、案例选择不恰当、以学生为中心的模式很难达到等诸多问题。
国际法的案例教学应当合理选择案例,教师应当恰当运用讲授案例的技巧,在课程设计方面应增加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间。
关键词:案例教学;国际法;课程实践
国际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但现阶段我国学生普遍缺乏锻炼
和实践的机会,接触国际法实例很难,学习过程中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
在国际法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方面的缺陷,提高
学生学习国际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案例教学法,就是运用典型事例进行
教学,目的在于通过对典型事例的分析和解决思路、方法等的掌握,使学
生进一步理解一般的分析原理,并借助这一原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1]。
其本质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互动式教学。
一、国际法案例教学易出现的问题
(一)将案例教学等同于举例教学
案例教学成功的重要基础之一是案例报告的规范化和权威性。
在目前
的国际法教学实践中,有的教师将案例教学理解为简单的援引案例来说明
理论知识。
虽然在系统知识的讲解过程中穿插案例有助于提高课堂气氛和
加深学生的理解,但是这仅仅是系统教学的手段之一,而不是真正意义上
的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法,具有丰富的内涵,包括从案例
选择到课堂设计的一系列过程。
(二)对案例教学不够重视
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法,与其他的教学方法处于同等地位。
引进案例教学方法却将其作为一个可有可无的存在,不给予足够的重视,或者过于依赖案例教学方式都是不正确的。
案例教学应当与其他方法并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课程分配上的均匀。
案例教学有其自身的特点,需要将其与其他教学方式进行合理的搭配。
(三)案例选择的不恰当
(四)以学生为中心的模式很难达到
通常的讲授式教学,以教师讲授为中心,教师处于课堂的中心地位,学生只是单纯的听课、记笔记,在课堂上没有主动性。
这种影响呈现在案例教学中表现为教师在台上陈述案件事实,讲述案件涉及的法律知识,总结案件的意义,其中插入学生对于问题的看法。
这种模式实际上是案例讲解,是传统的讲授式教学的一种,只是将系统知识换成案例,而不是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要求以学生为中心,要求学生与教师之间的互动以及学生之间的互动。
教师的角色转换不当,过于主动,就会削弱学生的主动性,同时也会限制学生的思维活动,达不到案例教学的目的和效果。
二、国际法案例教学的课堂实践
选择精确、有效、典型的案例,是实行国际法案例教学成功课堂实践的第一步。
所谓精确,是指所选案例内容要与有关国际法理论相吻合;所谓有效,是特指国际法案例的政治性。
国际法调整的国际法律关系除了包含法律因素外,更多的还要包括国际政治因素和国际关系的现实,与国际政治太过脱节的案例是没有生命力的。
所谓典型,是指该案例在相关法律领域具有代表性。
实例演示:以WTO海龟海虾案为例
该案件的案情如下: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投诉美国对某
种虾和虾类制品的进口限制(WT/DS58)(禁止进口没有使用排除海龟捕
捞装置捕捞的虾)。
1996年10月8日,上述联合投诉方提出磋商要求。
争端起因是1996年5月美国颁布609条款,禁止在捕虾时没有安装防止
误捕海龟的装置TED的虾类产品进口。
投诉方认为美国违背了GATT1994
第1条、第11条和第18条,并造成了利益的丧失和损害。
1997年1月9日,马来西亚和泰国要求设立专家组。
1997年1月30日,巴基斯坦也提
出这一要求。
1997年2月25日,DSB设立了一个专家组,澳大利亚、哥
伦比亚、加拿大、菲律宾、新加坡、危地马拉、墨西哥、日本、尼日利亚、斯里兰卡、中国香港等11个国家(地区)保留第三方的权利。
1997年2
月25日,澳大利亚也要求就同样的争端事由设立专家组;1997年4月10日,DSB同意这一要求,决定由同一专家组合并审理澳大利亚的要求。
专
家组认为,美国禁止早虾和虾类进口的措施违反了GATT1994第11条第1款,不能被认为是GATT第20条中的例外。
1998年5月15日,专家组报
告由成员各方传阅。
1998年7月13日,美国对专家组适用法律和法理解
释问题提起上诉。
随后,专家组推翻了专家组的一项调查结果,即专家组
认定美国的被诉措施不包括在GATT1994第20条的序言允许的范围内。
上
诉机构推断出,美国被诉措施虽然符合第20条g款的要求,但却不能满
足第20条序言中的要求。
1998年10月12日,上诉机构报告由成员各方
传阅。
该案若实践案例教学,大致可以分成如下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