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医院药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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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医院药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药事管理工作,保障医院药品的供应安全和合理使用,提高药物治疗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医院药事管理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守信原则。
第二章药品采购和供应管理
第四条医院药品采购工作,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医院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医院药品的采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药品供应商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药品的质量、价格、药效等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三)提供正规合法的药品进销存台账,并能提供药品质量追溯相关资料。
第六条医院药品采购采用公开招标、询价、协议供货等形式,采购方式应公开透明,符合法律法规和医院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医院对所采购的药品应进行验收,并建立药品质量跟踪追溯制度,确保所用药品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供应管理制度,及时监测药品库存情况,确保药品的供应充足和安全。
第三章药房管理
第九条医院应设置药房,并配备专业的药剂师和药学技术人员。
药剂
师应具有相关药学专业的执业资格。
第十条医院药房应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药品库存清理和质量监测,及时处理药品过期、变质等问题。
第十一条药房应制定药品储存管理规范,合理布局药品货架,严禁混放、交叉污染等行为。
第十二条药房应设置专门的出库窗口,凭有效医嘱或处方出库,同时
建立药品调剂和处方核查制度。
第十三条药品出库应进行记录,包括药品名称、数量、发药人、领药
人等信息,确保药品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药事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医院药事管理责任由药事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成员应包括
医院院长、药学部主任、临床部主任等相关相关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药事管理工作的规范和制度,协调
解决医院药事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医院各级领导应严格遵守相关药事管理制度,加强对药事管
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处罚措施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药事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扣发工资、责令改正、停职、降职、撤职、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如需调整变更,应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批准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医院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