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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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ode for Investigation of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报批稿)
条文说明
目次
1 总则 (127)
2 术语和符号 (128)
2.1 术语 (128)
2.2 符号 (129)
3 基本规定 (130)
4 勘察纲要 (131)
4.1 一般规定 (131)
4.3 勘察等级 (131)
4.4 勘察阶段 (132)
4.5 勘察纲要 (133)
5 区域地质环境 (134)
5.1 地形地貌 (134)
5.2 区域地层 (134)
5.3 工程地质层的划分 (135)
5.4 山区工程地质层的划分 (135)
6 岩土的分类 (137)
6.1 岩石的分类 (137)
6.2 土的分类 (137)
7 工程地质勘探 (139)
7.1 一般规定 (139)
7.2 工程地质调绘 (139)
7.3 地球物理勘探 (140)
7.4 勘探点定位和测量 (140)
7.5 原位测试 (141)
7.6 钻探 (142)
7.7 井探、槽探和洞探 (143)
7.8 取样 (143)
8 各类建设工程勘察 (144)
8.1 房屋建筑工程 (144)
8.2 桩基工程 (146)
8.4 边坡工程 (148)
8.5 城市道路工程 (150)
8.6 桥涵工程 (150)
8.7 洞室工程 (151)
8.8 综合管廊工程 (151)
8.9 管道工程 (153)
8.10 给排水工程 (153)
8.11 堤岸和岸边工程 (154)
8.12 废弃物填埋场工程 (154)
8.13 地基处理工程 (155)
9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 (156)
9.1 滑坡 (156)
9.2 危岩和崩塌 (156)
9.3 泥石流 (156)
9.4 岩溶 (158)
9.5 采空区 (159)
9.6 浅层气 (161)
10 特殊性岩土 (162)
10.1 软土 (162)
10.2 填土 (163)
10.3 红黏土 (164)
10.4 膨胀土 (166)
10.5 污染土 (168)
10.6 混合土 (171)
10.7 风化岩和残积土 (171)
11 场地与地基地震效应 (173)
11.1 一般规定 (173)
11.2 液化判别和软土震陷 (173)
11.3 场地地震效应参数 (175)
12 地下水 (176)
12.2 水文地质参数确定 (176)
12.3 地下水作用的评价 (178)
12.4 水和土腐蚀性评价 (179)
12.5 抗浮水位 (179)
13 室内试验 (180)
13.1 一般规定 (180)
13.2 土的物理力学性试验 (180)
13.3 岩石的物理力学试验 (181)
14 岩土工程参数 (182)
14.1 一般规定 (182)
14.2 岩土工程参数 (182)
14.3 地基承载力 (182)
14.4 桩基承载力 (182)
15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及勘察报告 (186)
15.1 一般规定 (186)
15.2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186)
15.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86)
16 现场检验和监测 (188)
16.1 一般规定 (188)
16.2 地基基础的检验和监测 (188)
16.3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监测 (189)
16.4 地下水监测 (189)
1 总则
1.0.1 本标准是依据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根据浙江省区域地质、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的特点,总结近几年来浙江省岩土工程勘察领域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和地方工程经验,并在原浙江省地方标准《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1065-2009)基础上修订而成,着重体现浙江省地方特色的一本工程建设标准。

1.0.2 本标准涉及到的特殊行业,还应满足相应的国家和行业有关的标准。

1.0.3 工程建设必须遵守国务院令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工程建设程序。

1.0.4 在浙江省境内从事岩土工程勘察活动,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有关安全、环境保护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本条对“岩土工程勘察”的释义如下:
1 岩土工程勘察是为了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有明确的工程针对性,不同于一般的地质勘察;
2 “查明、分析、评价”需要一定的技术手段,即工程地质调查和测绘、勘探和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检验和监测、分析计算、数据处理等,不同的工程要求和地质条件,采用不同的技术方法;
3 “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是勘察工作的对象,主要指岩土的分布和工程特征,地下水的赋存及其变化,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等;
4 勘察工作的任务是查明情况,提供数据,分析评价和提出处理建议,以保证工程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5 岩土工程勘察是岩土工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岩土工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检验、监测和监理等,既有一定的分工,又密切联系,不宜机械分割。

2.1.3 触探包括静力触探和动力触探,用以探测地层,测定土的参数,既是一种勘探手段,又是一种测试手段。

物探也有两种功能,用以探测地层、构造、洞穴等,是勘探手段;用以测波速等,是测试手段。

钻探、井探等直接揭露地层,是直接的勘探手段;而触探通过力学分层判定地层,物探通过各种物理方法探测,有一定的推测因素,都是间接的勘探手段。

2.1.5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一般由文字和图表两部分组成。

表示地层分布和岩土数据,可用图表;分析论证,提出建议,可用文字。

文字与图表互相配合,相辅相成,效果较好。

2.1.10 断裂、地震、岩溶、崩塌、滑坡、塌陷、泥石流、冲刷、潜蚀等等,《94规范》及其他书籍,称之为“不良地质现象”。

其实,“现象”只是一种表现,只是地质作用的结果。

勘察工作应调查和研究的不仅是现象,还包括其内在规律,本标准根据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规定,用现名。

2.1.11 灾害是危及人类人身、财产、工程或环境安全的事件。

地质灾害是由不良地质作用引发的这类事件,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和环境改变,因而是岩土工程勘察的重要内容。

2.1.13 近年来沿海开发力度较大,涉及该区域的岩土工程问题较多,因此本次增加该条文。

2.1.14 在工程勘察以及后期工程实施过程经常遇到浅层气,并对工程运营阶段存在影响,因此本次增加该条文。

在省内的的浅层气勘查中,根据收集的气体成分分析,98%以上含量为甲烷气体。

2.2 符号
2.2.1 岩土的重力密度(重度)γ和质量密度(密度)ρ是两个概念。

前者是单位体积岩土所产生的重力,是一种力;后者是单位体积内所含的质量。

2.2.3 土的抗剪强度指标,有总应力法和有效应力法,总应力法符号为c、ϕ,有效应力法符号为c'、ϕ'。

对于总应力法,由于不同的固结条件和排水条件,试验成果各不相同。

故勘察报告应对试验方法作必要的说明。

2.2.4 标准贯入锤击数符号为N,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符号用N6
3.5,与N10、N120的表示方法一致。

3 基本规定
3.0.1 勘察等级的划分是岩土工程勘察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应结合工程的重要性和建筑场地的地形、地貌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的特点,做到科学、合理地布置工作量。

3.0.2 岩土工程勘察是一项不断探索的工作,是一项不断深化认识的过程。

因此,不同勘察阶段的目的和任务应与设计阶段一致。

但对工程规模小或拟建建筑物平面位置已确定的项目,可以简化勘察阶段,直接进行详细阶段勘察。

在勘察过程中涉及特殊问题时进行的专项勘察,分布于各勘察阶段,未单独列出。

3.0.3 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前,应充分搜集附近已有的区域地质、地震、气象、水文资料、工程建设的成果和水文地质资料等,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案。

3.0.4 勘察纲要的编制是实施野外勘察作业及室内试验的指导文件,是保证岩土工程勘察质量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之一,无工程勘察纲要不得实施勘察作业。

4 勘察纲要
4.1一般规定
4.1.1 编制勘察纲要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去现场踏勘,了解场地条件,周边环境条件,搜集已有的建筑经验及有关资料,并要做好详细记录。

4.1.2 作为编制勘察纲要的依据要充分、完整、可靠。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峰值加速度值划分到街道、镇级,故要求场地地理位置要明确反映街道或镇的位置。

4.1.3 岩土工程勘察纲要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合同变更、设计修改、环境条件变化,使原纲要不能满足要求或无法执行时,应对纲要进行修改,一般的变更需经纲要审批人批准。

必要时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通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较大的变更应及时与业主、设计单位协商后确定。

4.3 勘察等级
4.3.1 对于勘察,主要考虑工程规模大小和特点,以及由于岩土工程问题造成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后果,分为三个工程重要性等级,具体可按表4.3.1划分。

4.3.2 “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是指泥石流沟谷、崩塌、滑坡、土洞、塌陷、岸边冲刷、地下水强烈潜蚀等极不稳定的场地,这些不良地质作用直接威胁着工程安全;“不良地质作用一般发育”是指虽有上述不良地质作用,但并不十分强烈,对工程安全的影响不严重。

“地质环境”是指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引起的地下采空、地面沉降、地裂缝、化学污染、水位上升等。

所谓“受到强烈破坏”是指对工程的安全已构成直接威胁,如浅层采空、地面沉降盆地的边缘地带、横跨地裂缝,因蓄水而沼泽化等;“受到一般破坏”是指已有或将有上述现象,但不强烈,对工程安全的影响不严重。

建筑场地的地段类别按有利、一般、不利、危险地段的划分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4.1.1条。

“基础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场地”可以理解为该地下水对工程是有影响的,或理解为该地下水对工程的有无影响暂无定论的条件下,按有影响考虑。

4.3.3 三级膨胀土和污染严重足以影响原有土工程特性的,应列为一级地基。

对分布稳定性质变化不大的沿海平原区软土(特殊性土),可作为二级地基。

4.3.4 划分岩土工程勘察等级,目的是突出重点,区别对待,以利管理。

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应在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等级和地基等级的基础上划分。

一般情况下,勘察等级可在勘察工作开始前,通过搜集已有资料确定。

但随着勘察工作的开展,对自然认识的深入,勘察等级也可能发生变化,勘察工作也有可能发生调整。

对于岩质地基,场地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是控制因素。

建造在岩质地基上的工程,如果场地和地基条件比较简单,勘察工作的难度是不大的。

故即使是一级工程,场地和地基为三级时,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也可定为乙级。

注:在深厚软土地区,当软土厚度大于30米、层数大于30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时,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可定为甲级。

4.4 勘察阶段
4.4.1 勘察阶段通常划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存在以下情况时可进行适当调整:
1 各行业设计阶段的划分不完全一致,工程的规模和要求各不相同,场地和地基的复杂程度差别很大;因此,应根据工程规模和重要性,划分勘察阶段;
2 在各个勘察阶段过程中出现对工程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地质条件或特殊问题,应进行补充勘察或专项勘察,并提供相应的勘察报告;补充勘察和专项勘察之所以未作为一个勘察阶段,因为各勘察阶段有可能进行补充勘察和专项勘察。

补充勘察是在各勘察阶段中因各种原因,未完成相应的工作内容,存在缺陷,待条件成熟后,再次补充未完成的勘察工作,提供相应的补充勘察资料,并作出分析、评价、结论与建议使之完整。

专项勘察是在各勘察阶段针对特殊问题,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有较大影响,须专门勘察,专篇提供相应的勘察资料,并作出分析、评价、结论与建议。

目前专项勘察也比较多,如杭州地铁1号线的沼气专项勘察、杭州地铁2号线某工点的地下障碍物的探摸专项勘
察、杭州地铁6号线的岩溶专项勘察、杭州庆春路过钱塘江隧道的专项水文地质勘察。

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人会分不清补充勘察与施工勘察,如某些勘察报告结论与建议说“因旧房未拆、鱼塘未填,其中一些勘探点未完成,建议后期进行施工勘察”,这是不正确的,应改为“因旧房未拆、鱼塘未填,其中一些勘探点未完成,建议后期进行补充勘察”;正确的说法如某些勘察报告结论与建议说“本次勘察查明了岩溶发育区的范围,达到了详细勘察的精度要求,建议后期在岩溶发育区范围内针对柱头或桩位置进行施工勘察”。

3 当建筑物平面布置已经确定,且已掌握场地或其附近岩土工程资料时,可直接进行一次性详细勘察;勘察阶段的合并是有条件的,但其过程内容不能省略,一次性详细勘察是将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勘察阶段和详细勘察阶段合并在一起进行,具体工作中先要按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初步勘察阶段的要求进行勘察,再根据实际调整勘察纲要,最后按详细勘察阶段要求完成;
4 详细勘察阶段,当场地条件复杂、设计方案调整、施工中发现地质条件异常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尚应进行施工阶段勘察。

4.4.2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勘察是为选择建筑场址的一项研究工作,一般是多个(2个及以上)场址、方案比较,主要是对各场址的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范围是区域性的;可为城镇规划、工程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工程建设项目技术经济方案比选提供依据。

4.4.3 初步勘察是初步设计阶段的一项研究工作,主要是场地内拟建建筑地段的稳定性及可选择持力层的评价;为建筑物、构筑物总平面的合理布置、基础类型选择、对不良地质作用的治理及详细阶段勘察的重点内容提供依据。

对大型工业和市政项目、超高层建筑、大型住宅小区等宜进行初步勘察。

4.4.4 详细勘察是施工图设计阶段的一项研究工作,主要是提供施工图设计所需的设计参数。

4.5 勘察纲要
4.5.1 岩土工程勘察应编写勘察纲要。

勘察纲要是质量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环节,也是全面质量管理中PDCA循环中的P阶段,ISO质量认证的程序文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进行勘察纲要编制。

4.5.2 勘察纲要内容要全面,要明确重点与难点,方案要有针对性,可行性。

为了能更好地实施勘察纲要,应有一个有力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安全、技术、质量交底,交底记录要有各方参与人员的签字。

133
5 区域地质环境
5.1 地形地貌
5.1.1 浙江省位于我国东南沿海,陆域面积10.32×104km2。

陆域山地丘陵(高程200m以上)约占70.4%,平原和盆地约占23.2%,河流、湖泊约占
6.4%。

海域面积在500m2以上的岛屿3061个,总面积1940.4km2。

浙江地势总体由西南向东北倾斜,呈阶梯状下降。

西南部山区平均海拔800m,最高峰为龙泉黄茅尖,海拔1929m;中部多为500m左右的低山丘陵,众多红层盆地错落其间;北部及东部的沿海平原地势低平,平均海拔2 m ~6m,最低处接近0m。

不同的地貌类型,有不同的工程地质环境;同一类工程在不同的地貌单元,有不同的勘察要求和岩土工程评价。

地貌类型的划分采取成因加形态的分类原则,并进行地貌单元的定名和相应的描述。

侵蚀地貌是指由流水及其挟带的泥砂和砾石对地表的冲刷、破坏作用形成的地貌;剥蚀地貌是指由流水等外动力作用和强烈的风化作用共同形成的地貌;溶蚀地貌是指由岩溶作用形成的地貌。

构造地貌分两种:一种是新构造强烈上升形成的地貌,如构造侵蚀断块中山;另一种是褶皱构造控制下形成的地貌,如侵蚀构造褶皱中山。

本省平原地貌类型则以平原表层沉积物的成因类型进行划分。

5.1.2 境内海岸线总长6632km,其中大陆海岸线长1840km。

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相互作用的地带,海岸带由海岸、潮间带和水下岸坡三个基本地貌单元组成。

凡涉及海岸带附近的工程勘察,均应对上述三个单元进行正确的划分,进而分别对其地质特征作进一步论述和评价。

5.2 区域地层
5.2.1、5.2.2 本条依据国际岩石地层新的命名,新老第三纪修改为新近纪和古近纪。

浙江省前第四纪地层详见浙江省《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标准》(DBJ10-5)附录A表A.2-1~表A.2-3。

前第四纪地层主要分布特点:
1
新近纪和古近纪地层:新近纪嵊县组仅出露于浙东南区之嵊州、新昌、宁海一带;
古近纪长河组深埋于慈溪长河、平湖及南浔一带的第四系之下;
3三迭纪至震旦纪沉积岩地层,仅分布于浙西北区;
4元古代变质岩系地层,主要分布于江山~绍兴深断裂之两侧附近。

5.2.3 山前及沟谷地区第四纪地层(简称“山区第四系”),与沿海平原第四纪地层有显著不同的沉积环境和沉积特征,当工程场地涉及上述两类不同沉积环境时,应按单元分别对第四系进行叙述和评价。

“山区第四系”按四分法,划分为四个组。

5.2.4 浙江省平原区第四纪地层自北而南主要分布于杭(州)嘉(兴)湖(州)、萧(山)绍(兴)姚(余姚)、宁(波)奉(化)、温(岭)黄(岩)和温(州)瑞(安)平(阳)等平
134
原,区域地貌单元分属浙北平原区和浙东南沿海丘陵、平原及岛屿区,是本省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也是工程建设活动最强烈的地区,浙江省平原地区典型综合地质层表参照附录F。

第四纪地层层序的划分意义重大。

1 浙江省平原区第四纪地层划分原则和依据:
1)划分原则:采用传统的“四分法”即全新统(Q4)、上更新统(Q3)、中更新统(Q2)、下更新统(Q1)。

不采用“二分法”,即全新统(Q h)和更新统(Q p)。

2)划分依据:以宏观标志(岩性岩相特征、沉积物结构构造、古风化标志等)和沉积层的物理力学性质为基础,综合分析孢子花粉、微体古生物、古地磁极性、同位素测定等方面的系统测试成果,遵循岩石地层学、气候地层学、磁性地层学和年代地层学的理论与方法拟定本省第四纪地层序列和年表。

通过全省对比,境内与长江三角洲地区第四纪地层序列基本一致。

2 浙江省平原区第四纪地层划分方法:
根据境内平原区松散地层显示的古气候初次急剧变冷的下限与其相对应的假整合面作为第四系与上第三系的分界面。

第四系内部各统之间主要以沉积旋回和沉积间断进行划分。

即以河流相粗颗粒为底的一个新的沉积旋回开始,并与其对应的古气候温暖期的到来,进而发生海侵,形成灰色海相黏性土层,随后由温暖期转为寒冷期发生海退,沉积河湖相黏性土层,并出现沉积间断,形成灰绿、灰黄或褐黄色黏性土层(俗称“硬土层”)。

按沉积旋回划分地层单元,“组”或“段”,其分界面置于沉积间断之侵蚀面或岩性突变处,即将“硬土层”作为地层划分的“标志层”,其界面清晰可辨,便于野外分层和钻孔岩性柱状图时代成因的确定。

5.3 工程地质层的划分
5.3.1、5.3.2 工程地质层(或地基土层)的定名应根据野外编录、原位测试、土工试验、土的状态及其物理力学特性,依据浙江省工程地质层、组的统一划分标准综合确定;并应与该层土工试验和原位测试成果基本一致,当有较大差异时,应查明原因。

对于线状工程或土层变化较大的工程场地,必须正确确定各土层的时代和成因,并根据境内第四纪沉积规律和地层层序进行工程地质层、组的统一划分,并按浙江省工程地质层、组的编号统一定名。

5.4 山区工程地质层的划分
5.4.1 山区第四系工程地质层、组的定名和划分,应根据土层的物理性质、力学性质以及地层的时代、成因及本标准山区第四纪地层划分表确定。

5.4.2为了与沿海平原区工程地质层、组编号相区别,山区第四系工程地质层组用罗马字母表示,将山区第四纪地层划分为四个工程地质层组,即I(Q4)、II(Q3)、III(Q2)、Ⅳ(Q1),
135
然后根据每一个层组中土层的岩性及其物理力学性质差异再作进一步分层。

如全新统(Q4)地层组成第I工程地质层组,由上部粉质黏土(I1)与下部砾砂层(I2)组成,I1与I2土层即为地基土层的基本单元。

5.4.3 鉴于本省前第四纪地层发育齐全,岩石种类繁多且物理力学性质差异很大,地质构造复杂,因此,对于基岩工程地质岩组的划分,本标准暂不作统一规定。

136
6 岩土的分类
6.1 岩石的分类
6.1.1 岩石按成因分为岩浆岩、沉积岩和变质岩,其中岩浆岩、沉积岩是本省分布最为广泛的岩石类型。

不同成因的岩石具有不同的结构和构造,其力学性质也有明显差异,因此按成因分类具有一定的工程意义。

据《浙江省区域地质志》(1989年4月北京第一版),我省基岩出露面积约为7.9万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地面积的80%,其中尤以火山岩最为发育,其出露面积约占全省基岩分布面积的53.38%。

火山岩包括火山熔岩、火山碎屑岩及向沉积岩过渡的多种岩石类型,应注意各种岩石工程性质的差异。

为了较好地概括岩石的工程性质,便于进行工程评价,岩石的工程分类应在地质分类的基础上进行。

6.1.2 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和岩体基本质量等级的划分依据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执行。

对于岩质的地基、基坑和边坡工程,应详细划分岩石的类别,重点查明软岩、极软岩、破碎和极破碎的岩石以及基本质量等级为V级的岩石的工程特性。

在可行性和初步设计阶段,可暂用岩体基本质量级别作为工程岩体的级别。

对于小型或不太重要的工程,可直接采用基本质量级别作为工程岩体的级别。

6.1.3~6.1.5 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的定性分类,一般适用于可行性研究或初步勘察阶段,详细勘察阶段宜在定性分类的基础上作定量划分。

岩体风化程度的划分,应在野外特征鉴定的基础上进行,定性描述与定量指标相结合,并列使用,互为印证。

在选择性(如囊状、隔层等)风化或特定(断裂、裂隙等)风化条件下,岩体风化程度呈非连续过渡时,分级可以缺失一级或二级。

6.1.6 关于软化岩石和特殊性岩石的规定,与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一致。

我省某些泥岩具有一定的膨胀性,泥质粉砂岩、全风化花岗岩等有很强的软化性,白垩系泥质粉砂岩、砂岩在干湿交替变化时易崩解,其对工程的危害,应专门研究。

对嵊县组玄武岩夹有的粉砂质泥岩或硅藻土,应注意调查研究其在地形切割时,构成潜在滑动面(带)的可能性。

6.1.7~6.1.10 岩石和岩体的野外描述是岩土工程勘察中一项基础性工作,规定应当描述的内容,对于满足勘察文件编制的要求、避免原始资料不完整是很有必要的。

岩石的外观是其物理力学性质的一种体现,描述要注意各项内容之间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

岩体的描述要反映岩体处于一定的地质环境中,被各种宏观地质界面(断层、节理、破碎带、接触带、片理等)分割所具有的不连续性、非均质性、各向异性等工程特性。

6.2 土的分类
6.2.1 堆积年代对土的工程性质具有很大影响,一般情况同一场地的同类土,堆积年代较久的
137
承载力较高、压缩性较低;同一成因类型的土往往具有相近的工程特性,划分土层时应确定其堆积年代和成因。

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将第四纪全新世中近期沉积的土,定为新近沉积土,与本标准定义“近期沉积”有一字之差,一般情况新近沉积土指近几十年以来堆积的土,其通常分布于海涂、河滩、新围垦的平原及回填的场地。

6.2.2~6.2.7 粒度成分决定着土粒的连接和排列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矿物成分的变化,与土的形成条件有关,是土质分类的重要标准,其界限标准已基本定确定。

因而,碎石土、砂土按粒度成分的分类与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一致。

粉土在本省分布范围较广,其摇震反应迅速、光泽反应土面粗糙、干强度和韧性低,有其独特的工程性质,根据浙江的工程实际将粉土进一步分为黏质粉土、砂质粉土。

黏性土按塑性指数定名时,应注意液限测定的条件。

对塑性指数小于12的低塑性土,宜进行颗粒分析,以颗分定名为准。

6.2.8 本条仅列入本省常见的特殊性土,遇其它不常见的特殊性土,可按相应标准分类命名。

特殊性土的定义详见标准第11章“特殊性岩土勘察”。

填土根据其组成和成因可分为素填土、杂填土、吹填土及压实填土。

各类填土如下:
1 素填土:由碎石土、砂土、粉土或黏性土等一种或几种组成的填土。

按主要组成物
质可分别定名为碎石填土、砂土填土、粉土填土和黏性土填土等;
2 杂填土:含有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废料等的填土或多种成分混杂的填土;
3 冲填土:由水力冲填泥砂或粉煤灰组成的填土;
4 压实填土:按一定标准控制材料成分、密度、含水量、分层压实或夯实而成。

6.2.9 本条与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基本一致。

对于标志层应单独划分层次。

6.2.10~6.2.14 土的鉴定和描述要求与省标《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33/1001)规定基本上一致,补充了目力鉴定描述内容和分类标准。

土的颜色在鉴定和描述中最为直观,土具有黑色及灰色是含有机质的反映,湖沼相泥炭质土常具黑色,海相沉积的淤泥质土常具灰色,作为标志层的冲湖积黏性土常具褐黄、暗绿或蓝灰等色。

描述时主色写在后,如褐黄色即以黄色为主,褐色次之。

碎石土密实度增加根据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N120分类。

土的鉴定和描述应剥除表面,并在天然状态下进行。

粉土和黏性土的分类界限,存在不同的分类标准,土的分类系统之间,常常不可能完全对应,在界限附近有可能出现矛盾。

通过摇振反应、光泽反应、干强度和韧性的目力鉴定可为最终判断土类提供依据。

目力鉴定可在野外编录或实验室开土中进行,为减少测试和描述工作量,在已识别该场地粉土或黏性土分布规律时,测试内容可减少至1~2项。

6.2.15 压缩系数α1-2对应的压力为100kPa至200kPa。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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