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加强天然林保护建设工作的通知(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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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加强天然林保护建设工作的
通知(2011)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1.01
•【字号】辽政发[2011]1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加强天然林保护建设工作的通知
(辽政发〔2011〕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02年以来,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了禁止对天然林进行商业性采伐、开展天然林保护建设工作,各级政府切实加强保护建设工作力度,全省天然林资源得到有效的恢复和发展,森林植被涵养水源和水土保持能力持续提高。
为巩固和发展天然林保护成果,省政府决定继续加强对天然林的保护和建设工作(保护期为5年,2011年至2015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天然林保护基本政策
(一)坚持以森林分类经营为基础,对天然公益林禁止进行商业性采伐,对天然商品林实行建设性经营。
(二)禁止对天然林的皆伐和皆伐改造,实行天然更新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天然公益林可按照保护建设等级开展抚育和更新性采伐;天然商品林成过熟林实行择伐和二次渐伐。
要科学有序地开展清除受害严重的天然林木、科研课题和重大林业工程涉及天然林采伐的活动。
天然林冠下栽植红松等针叶树种要以补植方式为
主。
(三)严格天然林限额采伐、采伐设计和征占用林地审批管理,严格控制重要生态部位和公路两侧开矿,加大治理和打击乱砍滥伐、非法侵占林地行为的力度。
(四)继续加大天然林管护和封育力度。
全面落实《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通过采取典型示范和政策扶持等措施,总结推广牛羊等舍饲圈养经验,巩固天然林保护成果。
(五)推进天然林科学营林。
依据《辽宁省森林经营技术规程》(DB21/706-2009),组织编制森林经营技术方案,开展经营抚育,提高林分质量,增强生态功能。
(六)科学合理利用天然林资源,发展林地经济。
坚持保护基础上的利用、科技支撑下的开发,发展林地经济产业基地,促进林业职工和林改后林农的增收。
对天然商品林和一般保护地区的天然公益林,林地及林下资源允许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开展多种经营;对重点保护地区的天然公益林,林地及林下资源可适度进行开发利用;严禁对特殊保护地区的天然公益林林地及林下资源的开发利用。
(七)解决好群众生产用材和生活烧柴问题。
农民自用材原则上安排在商品林区域内采伐。
对已经区划界定为公益林和已经封育形成林分的原柞蚕场,要及时变更森林档案资料,不允许重新开封养蚕、平茬砍柴。
鼓励通过“节柴改灶”和发展“秸秆气化”、“四位一体”等技术,拓宽林业生物质能源和生物质产业的发展空间。
二、切实加大财政补助和金融扶持力度
(一)在对岫岩、抚顺、清原、新宾、本溪、桓仁、凤城、宽甸、西丰等9县(市)继续给予天然林保护补偿和财政减收转移支付补助的基础上,省财政要将其他尚未享受天然林补偿政策的地区纳入补偿范围,并逐步提高天然林补偿标准,安排省级天然林经营抚育专项资金,加大对林地经济的扶持力度和林产品加工业等后
续产业的资金投入额度,适当增加农村新能源开发的补贴资金,完善东部山区水源涵养林保护建设补偿机制。
(二)市、县两级政府要将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凡取得县级以上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且无权属纠纷的天然商品林、一般和重点保护地区的天然公益林的林木资产所有权及其林地使用权均可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的标的物,林农可通过以林抵押贷款,获取林地经济发展资金。
三、加强领导,完善制度,落实责任
(一)明确辽东山区特殊生态功能区定位。
将辽东山区水源涵养林保护建设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我省相关规划,在政策、项目和资金上给予重点扶持。
(二)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天然林保护建设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责任制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服务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
(三)对天然林保护工作管理不力、造成严重毁林行为或恶性案件的地区,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核减下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和补助资金。
二O一一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