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卫生室传染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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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传染病报告制度
本文是村卫生室传染病报告制度的规定。
一、总则
(一)为健全村卫生室传染病报告制度,保障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传染病,以及其他规定由村卫生室报告的疾病。
(三)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村卫生室传染病报告工作。
二、报告职责
(一)村卫生室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发生的传染病情况。
(二)不得滞后或隐瞒传染病的报告时间、性质和大小,报告传染病时,应当掌握重点疾病的特征和临床诊断标准。
(三)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反映本村卫生室发现的传染病情况。
(四)积极做好传染病的疫情调查研究,按照要求报送调查报告。
(五)及时组织宣传传染病的防治规定及预防措施,积极开展相关的防治教育宣传工作。
三、报告程序
(一)首次发现传染病病例、发生大规模的传染病疫情、持续发病的传染病等特殊情况下,马上通过电话联系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出首次报告信息,并把有关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确认、收取资料。
(二)每月15日前,村卫生室应将上月内发生的传染病情况报告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当月内曾报告的病例,本月未发生过治疗或死亡的,仍应纳入上月报告的范围。
(四)报告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就诊或住院的时间和地点;
2. 病人的临床表现;
3. 标本检验结果;
4. 临床诊断结果;
5. 病例及死者的指标和统计情况。
(五)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及时报送重要统计资料和调查报告。
四、报告义务
所有接触或发现传染病的医务人员、有关技术人员及患者家属都有义务及时报告传染病信息,并积极配合村卫生室开展调查工作。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