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平政〔201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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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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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和平政〔2016〕17号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和平区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6月30日
和平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平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加快国家自创区“和平园”的建设,助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做优做强科技小巨人企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提质增效,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配套文件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94号)精神和《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和平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发展资金是和平区政府专门用于促进科技创新、培育新兴产业、引导企业科技研发的财政资金。
科技发展资金在年度财政预算内安排并视区财力情况与本区科技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资金规模。
第三条科技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科学评估、公开透明和“支持重点、注重效益、专款专用”的
原则。
建立部门共管、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第四条科技发展资金采用贷款贴息、配套支持、无偿资助、风险补偿及奖励资助等方式,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
第五条成立区科技发展资金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修改和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审定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计划和收支决算。
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科技发展资金的预算、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核以及监督使用等。
第二章分工与职责
第六条区科委是科技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发展资金的管理、使用指导和协调,负责组织资金的申报和下达,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探索创新财政科技投入使用方式;负责编制科技发展资金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
第七条区财政局负责科技发展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管理,参与确定年度资金使用方向和资金分配,参与项目的后续监督和评价。
第八条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工作实际,协同做好有关科技发展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九条科技发展资金支持对象是在和平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类企业、事业单位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
第十条科技发展资金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科普专项资金及科技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评审制专项扶持,且原则上5年内累计不超过3次;同一企业的子、母公司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扶持;同一项目在区内不得多头申报。
第十二条支持方式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偿还性资助相结合;事后补助和事前补助相结合的形式。
事后补助是指由企业为主承担,利用其自有资金先行投入,预期可以取得经济效益的科技项目,在项目结束或完成后,经审核、评估、验收或认定,按规定标准进行相应补助的财政补助方式。
事前补助主要是指科研项目。
第一节科技创新专项
第十三条科技创新专项主要用于鼓励科技创新创业、促进成果转化,在新兴产业领域引入、培育、孵化一批关键技术创新创业项目;引进高新技术产业领域骨干企业和研发机构;优化科技中小企业创业环境,促进中小科技研发;优秀企业家培训交流;创客的创业指导、对接服务补贴;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服务补贴;
购买面向科技企业的专业服务、统计监测服务等;用于众创空间、创新孵化器、技术转移机构等科技服务机构的能力建设和运行补贴。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开支范围:指与执行项目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具体包括技术购买费、工程咨询设计费、人员费、试验运行费、大型仪器设备费、科技基建费、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费、贷款利息及其他费用。
1.科技项目计划及科技产业引导扶持资金
(1)对有一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科技攻关项目和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的科技开发、科技产业化项目以及具有重要社会效益及发展研究项目,给予一定数额专项资助,补助标准一般控制在项目总投资的25%以内,额度在30万元至100万元(重大项目除外)。
(2)对新引进的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成长快、潜力大、创新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给予50万元至300万元的资助。
(3)对承担国家和天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及天津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等科研项目,并获市级以上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区政府视项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支持。
2.引导和支持企业研发投入补贴资金
(1)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给予技术交易额30%、最高50万元的补助。
(2)对通过复审的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近三年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在6%以上的,按6%以上部分的30%给予研发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近三年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超过3%以上的,按3%以上部分的1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于非高新技术企业,近三年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在2%以上的,按2%以上部分的50%给予研发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引导支持科技企业成长资金
(1)对初次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企业,按企业通过认定时拥有知识产权情况分档次给予补贴,标准如下:
企业拥有l至4项(含4项)有效授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的,补贴2万元。
企业拥有5项(含5项)以上有效授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或拥有l项有效授权发明专利的,补贴3万元。
企业同时拥有5项以上(含5项)有效授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和1项发明专利的,补贴5万元。
企业拥有2项(含2项)以上有效授权发明专利的,补贴5万元。
企业拥有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软件著作权之外的其它知识产权,补贴2万元。
(2)对被认定为天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3)对首次认定为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对首次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市相关文件要求给予15万元至25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对于首次复审通过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视其企业规模给予10万元至30万元资金奖励。
(4)对当年认定为双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对当年认定为双软企业,且企业研发费用(R&D)比重7%以上,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4.科技载体建设扶持资金
(1)对新增的国家级、市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
(2)对初次认定为区级众创空间的载体,对运行管理单位一次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的奖励,对于初次认定为市级的众创空间的载体,按天津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再给予30万元至150万元的配套支持。
(3)对经市级部门认定,在和平区新设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及工程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上述企业所设立的研发中心、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及工程中心,且近三年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在5%以上的,根据研发经费投入规模一次性给予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4)对新引入的可以提升全区科技产业发展水平的科技载体平台或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5.科技金融支持资金
(1)完成股份制改制的科技企业扶持额按《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5〕27号)执行,最高给予30万元配套奖励。
(2)对于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的科技企业按照天津市《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津政办发〔2015〕39号)执行。
(3)对于科技企业用于科技成果转化需要从银行贷款,区科委对企业取得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按照银行贷款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给予贴息;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银行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一年的贴息,最高50万元。
6.科技进步及科技人才奖励资金
(1)开展科技进步奖评选活动,每年评选一次。
根据企业所报研究成果的创新性及对行业技术贡献大小,分别设立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获奖项目择优向上级推荐。
(2)对于入选天津市人才推进计划的科技人员,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对于入选国家人才推进计划的科技人员,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7.科技服务引导资金
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我区科技企业提供服务,对于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中介机构按申请量给予一
定额度的补贴;对给予我区企业认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每认定一家市级高新企业给予1万元补贴;对给予我区企业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每认定一家国家级高新企业给予2万元补贴。
第二节知识产权专项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专项: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用于区域内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等各项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对专利示范企业进行奖励,对市级知识产权项目进行资金匹配和区级示范项目进行奖励。
1.知识产权专项的资助对象须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及研发能力,且为专利第一申请人。
每个单位每年获本条款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职务发明奖励4000元/件,非职务发明奖励3500元/件,同年度没有享受市级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的,给予全额资助。
3.列入区级试点计划的企业,试点期内按照年度申请计划分四个档次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支持企业开展围绕核心技术和重点产品的专利布局工作。
年度专利申请不低于10件,以发明和实用新型为主,发明专利申请不低于5件,试点期间给予2.5万元专项资金支持。
年度专利申请不低于20件,以发明和实用新型为主,发明专利申请不低于10件,试点期间给予5万元专项资金支持。
年度专利申请不低于40件,以发明和实用新型为主,发明专利申请不低于20件,试点期间给予12万元专项资金支持。
年度专利申请不低于60件,以发明和实用新型为主,发明专利申请不低于30件,试点期间给予2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
4.列入市级试点计划的企业,按照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文件要求予以相应资金匹配。
第三节科学普及专项
第十五条科协科普专项:加强全区科协单位协同合作,用于资助科学技术普及、青少年科技教育、高层次学术交流等活动,用于支持区域创新环境建设相关课题研究,用于自创区“和平园”及众创空间内科技创新成果的宣传等。
1.用于电子科普画廊、科技学校、科普图书室、科普宣传街、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点、科普居委会创建等方面的支出。
2.用于“科技周”、“学术交流”、“全国科普日”、“科普夏令营”、“青少年科技活动”等大型科普活动以及科技拥军、科普知识竞赛以及对优秀科普工作者的表彰和各类科普工作会议等方面的支出。
3.用于开展各类科普培训、讲座、报告等活动以及其他各区协会开展科普协作交流和工作互访等方面的支出。
4.用于区内各科普协会、街道科协、区科技工作者组织相关活动的经费补贴,科技(科普)工作者继续教育、学习考察、参观交流、专题调查、专业课题研究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六条其他需扶持的重大科普项目。
第四节科技专项经费
第十七条科技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及其他费用。
1.公务费指用于组织和管理专项科技工作及其相关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邮电通信费、会议费、印刷费、编辑制作费、稿费、差旅费等。
2.业务费指在开展专项科技工作及其辅助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项目评审费、咨询费、资料费、成果奖励费、专家津贴费、学术交流费、参展费等。
3.其他费用指上述范围以外的专项活动相关支出。
第十八条科技专项经费不得开支设备购置费,如:消费类电子设备、办公设备、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
第四章申报、审核与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凡申报科技资金的单位和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须是在和平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类企业、事业单位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
2.具备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
3.申请企业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或与高校、科研机构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具备相应技术开发或转化能力;
4.申报项目符合上述第三章中科技资金专项使用方向的要求。
第二十条符合科技资金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区科委的通知要求,自行组织相关项目可行性报告及资金预算书并报送区科委进行资金申请,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
自创区“和平园”及众创空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材料初审,并汇总报至区科委。
第二十一条完善和平区科技计划及重大科技事项决策机制。
重大科技事项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报请区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对经专家评定后确定支持的项目及经区政府常务会通过后的重大科技项目,由区科委负责起草立项文件并向区财政局申请项目资金拨付,区财政局负责根据区科委申请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一般科技资金补助经费分两批下达,首批按批准补助总额的70%拨付,待项目完成结项后再
拨付30%。
第五章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健全区级科技资金的内部管理制度。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健全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
要明确企事业单位技术、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
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支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执行,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支出和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第二十五条建立企业科研项目跟踪管理制度。
区科委将对支持项目不定期进行现场跟踪检查,了解科技发展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专家评审制度。
借助市级优秀专家资源评审机构,对申请区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立项申请和结项报告进行评审,结合区经济发展实际,确定支持项目,确保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七条建立科技信用管理制度。
建立覆盖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技信用记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视情况或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区级科技资金的资格,并对其申请市级科技资金不予推荐。
第二十八条建立区级科技资金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项目补助资格等措施。
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
《和平区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平政〔2009〕30号)同时废止。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