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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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出差管理、减少低效和无效出差,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员工出差除按照《员工考勤管理规定》在考勤管理员处登记和及时注销出差登记外,还必须遵循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总部员工出差和代表处员工出差,均须请示主管或由主管安排,经批准后才可以出差。
第四条总部员工出差,须按以下办法报批:
1、总裁出差向董事长请示;
2、副总裁出差向总裁请示;
3、部门经理和副经理出差,向分管领导请示;
4、一般职员出差,向部门经理请示;研发人员出差还须经科研管理部审批。
第五条员工从武汉到代表处出差,须按以下办法报批:
1、部门经理向分管领导请示;
2、普通员工向分管部门经理请示。
第六条员工从分公司返回武汉或到其他地方出差,须按以下办法报批:
1、部门经理向分管领导请示;
2、普通员工向部门经理请示;
第七条部门经理以下员工(含正副经理)出差应使用《出差审批表》,履行出差审批手续:
第八条员工出差期间,需办理私事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按本管理办法向主管请示。
第九条凡违反上述管理办法擅自行动的,一律按违纪处理。
第十条本管理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