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办理常用法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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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一、侦查阶段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迅速进行侦查,全面、
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
生的,是犯罪中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
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起诉阶段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五十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
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第五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
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
作用的,是主犯。

三、审判阶段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
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 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
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
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四、执行阶段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二百五十二条: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 第二百五十三条: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六十六条: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
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其他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第十四条: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可以采取谈话提醒、
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诫勉等措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以上法律条款是司法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的。

这些法律不仅为刑事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第2篇
一、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于1979年制定,1996年修正,2012年再次修正。

该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制度,
是办理刑事案件的核心法律。

1.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平等原则: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3)审判公开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
密外,应当公开进行。

(4)辩护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5)无罪推定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推定为无罪,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

2. 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
(1)立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2)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鉴定等。

(3)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审判:人民法院依法对公诉案件进行审判,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

(5)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对判决、裁定进行执行。

二、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于1979年制定,1997年修订。

该法规定了犯罪和刑罚的基本原则、种类和适用。

1. 犯罪和刑罚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 犯罪的种类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侵犯财产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3. 刑罚的种类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三、相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是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刑法进行修改和完善,是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对刑事诉讼法进行解释,是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依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依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是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依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了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是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依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是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依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对办理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有重要参考价值。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对办理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有重要参考价值。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了仲裁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对办理刑事案件中的仲裁有重要参考价值。

总之,办理刑事案件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法规,确保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地办理。

第3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 总则
(1)第1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
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2)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
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3)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
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 分则
(1)第23条: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第24条: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3)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4)第26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5)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6)第28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7)第29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第30条:对于犯罪中止的,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9)第31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 总则
(1)第1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3)第3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2. 立案、侦查和起诉
(1)第18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第19条: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由专门机关依法进行。

(3)第2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3. 审判和执行
(1)第21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第22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3)第23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4)第24条:判决书应当送达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5)第25条:判决书送达后,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可以依法上诉。

三、其他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第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第5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2)第7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应当依法实施治安管理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第3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第3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法律条文,刑事案件的办理有法可依,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办案人员应充分运用这些法律条文,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公平、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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