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运行规章制度范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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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运行规章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及时准确掌握全县经济运行情况及动向,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根据《____全省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制度____》、《市人民政府____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等____项制度____》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
全县经济运行分析工作。

季度、半年和全年的经济运行分析由县人民政府县长统筹,副县长、副调研员协调开展,政府组成部门共同参与。

县人民政府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定期对本行业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并以适当方式报县人民政府决策参考。

第三条全县经济运行分析的主要方式和内容:
(一)综合分析。

每季、半年、全年对全县经济运行的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存在问题、应采取的对策措施进行综合分析;每半年对全县社会事业发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二)重点产业分析。

每半年对全县特色和优势产业发展状况、发展潜力、政策措施进行分析研究。

(三)宏观经济政策分析。

适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分析,及时掌握宏观经济政策,研究提出用好、用活、用足政策的意见建议。

(四)周边经济政策比较分析。

适时对周边县、区的政策和经济发展情况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及时了解掌握周边地区动态,把握发展机遇。

(五)其他专题分析。

针对全县经济发展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以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对经济运行的影响,不定期开展专题分析研究。

第四条每季度以书面或会议方式向县委汇报经济运行情况;半年及全年向县委常委会作专题汇报。

全县经济运行分析报告由县发改局形成后报送县委、县____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领导及县级有关领导。

根据需要,提供县委常委会议、县委中心组学习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等作参考;半年、全年的全县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在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会上予以通报。

经批准后,定期或不定期在政府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布全县经济运行相关信息,为部门、企业等提供信息参考。

第五条建立调研和预警机制:
(一)由县发改局牵头,适时____经济研究分析人员到县外学习考察,开展专题调研,了解相关地区经济发展的新思路、新办法、新经验,及时掌握全县经济发展趋势。

(二)由县发改局牵头,____有关部门开展经济监测预警研究工作,逐步建立经济运行预警机制,为监测全县经济运行动态提供科学依据。

经济运行规章制度范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运行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平竞争,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经济运行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经济运行活动,各类市场主体和相关人员应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经济运行应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制度化的原则,鼓励创新、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家应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推动经济发展。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经济运行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公平竞争原则:保障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条诚信经营原则:市场主体应遵守合同精神,诚实守信,不得故意欺诈、虚假宣传。

第三条创新发展原则:鼓励市场主体进行科技创新,推动经济发展转型升级。

第四条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禁止价格欺诈、虚假广告等行为。

第五条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运行应以节约资源、环保为目标,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
第一条市场主体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范围和条件从事经济活动,不得从事超出经营范围的活动。

第二条市场主体应当依法纳税,不得逃税、偷税、骗税,不得进行虚假账报、假冒伪劣等行为。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和福利待遇,不得进行违法用工和欠薪等行为。

第四条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社会责任,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章经济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运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第二条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经济运行信息,提供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解读,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指导和服务。

第三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管,确保市场价格的合理、公平、透明。

第四条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者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处理市场主体的投诉和举报,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第一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市场主体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追责等。

第二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市场主体,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暂停经营等处罚措施。

第三条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市场主体,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条对于涉及欺诈、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监管部门可以公开曝光、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

第五条对于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扰乱经济秩序的市场主体,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限制经营、禁入市场等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本规章制度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作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规,对于涉及经济运行的其他法律法规具有引导和补充作用。

第四条经济运行中的争议和纠纷应当依法调解、仲裁和诉讼解决,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相关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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