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适成年人制度在侦查阶段的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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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成年人制度在侦查阶段的适用问题研究
摘要:合适成年人制度作为解决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一项特别程序,自确
立以来,已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我国在立法上对该制度的相关规定过于
笼统,实践中各司法机关的执行也存在差异,影响了该制度预设功能的充分发挥,在部分地区合适成年人制度形式化的趋势明显,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立法初衷难
以实现。

本文针对合适成年人制度在侦查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本人参
与合适成年人工作时的经历,对完善侦查阶段合适成年人制度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期望对解决该制度在实践中的相关问题能有所帮助。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未成年人;讯问程序
一、合适成年人制度的发展
(一)合适成年人制度的来源
合适成年人,又称“适当成年人”,其最早规定在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
据法》(The 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 1984)。

英国也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合
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国家,该制度源于发生在英国的肯费特案,该案是一起谋杀案,经过警方的调查,犯罪嫌疑人最终锁定在三名未成年人身上。

在对该案件进
行审理时,法官发现其中一名未成年人的智力存在问题,而且在讯问阶段警方并
未充分保障三名未成年人的辩护权利,不能排除存在虚假供述,由此判决三名未
成年人无罪。

这起案件在当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并直接推动英国建立合适成年人
在场制度来平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司法机关的地位。

英国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
度旨在保障警察讯问涉案未成年人或者存在精神障碍的犯罪嫌疑人时,其行为的
合法性以及维护涉案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

(二)我国合适成年人制度的确立
我国的合适成年人制度起初是在云南、上海、厦门等地区进行试点工作,而
后在借鉴国外合适成年人制度以及总结先行试点地区合适成年人工作经验的基础
上逐步建立的。

在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虽然并未直接出现“合适成
年人”的表述,但在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中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
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涉案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涉案未成年人、被告
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
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涉案未成年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该条规定在法律上确立了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制度。

二、合适成年人制度在侦查阶段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办案机关对该制度执行存在瑕疵
部分办案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为了避免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亲属妨碍
讯问,而带有倾向性的选择合适成年人,涉案未成年人由于惧怕父母的打骂等原因,一般也不愿提供相关的联系方式,从而就形成了办案机关在讯问涉案未成年
人时直接通知其他成年人作为涉案未成年人的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惯例,这一做法
直接将涉案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成年亲属从合适成年人的选择中排除,有违《刑
事诉讼法》中关于合适成年人制度的规定。

此外,为了及时获取案件线索、提高
办案效率,部分办案机关在讯问涉案未成年人时的场所和语言存在不当,并且一
般仅在首次对涉案未成年人讯问时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很难保证合适成年人制
度覆盖每次讯问。

(二)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效果不佳
由于《刑事诉讼法》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而相关的司法
解释也仅仅对讯问涉案未成年人笔录的合法性做了规定。

这就使得合适成年人在
办案机关讯问涉案未成年人时的权利与义务不明。

许多办案机关在讯问前没有给
合适成年人与涉案未成年人单独交流的时间,办案人员在合适成年人未到场时就
开始讯问或者明确要求合适成年人在讯问过程不得发表意见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许多合适成年人在办案机关讯问涉案未成年人时成为了一个旁观者,其存在的意
义也仅剩下在最后的讯问笔录上签字而已。

这些做法容易引发涉案未成年人的抵
触心理,不利于涉案未成年人了解此项制度。

也不利于合适成年人与涉案未成年
人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从而也就很难达到安抚、教育的效果。

(三)合适成年人的管理不够规范
办案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无法及时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也是阻碍合
适成年人制度落实的一个问题。

大部分合适成年人都是由办案机关周边的社区、
高校的志愿者组成。

这些人员大都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缺乏与未成年人沟通的
经验,对于合适成年人制度也没有充分的认识,同时这些人员一般都是兼职充当
合适成年人,由于工作繁忙等原因很难保证办案机关在需要时能够及时到场。


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为了能够及时通知到合适成年人,提高办案效率,有时会
与特定的合适成年人达成约定,当需要合适成年人在场时就直接通知其到场,在
此种模式下,到场的合适成年人与办案机关之间更像是一种“合作”关系,合适成
年人的作用无法充分体现,从理论上看很难起到监督的作用。

三、合适成年人制度的完善
(一)强化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法律效果
要完善合适成年人制度,首先应对合适成年人制度的执行作更加详细的规定。

在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时应首先考虑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成年亲属。

因为大
多数未成年人犯罪都是源于家庭教育的缺失,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到场既能有效
缓解涉案未成年人的紧张心理,最大限度的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
也能督促父母担负起教育、感化未成年人的责任,帮助其积极改正,重返社会。

虽然通知涉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成年亲属到场可能会影响办案机关的办案效率,但应当明白,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帮助、教育、感化未成年人从而防止其再
次犯罪比片面追求办案效率更为重要。

另外还应对讯问涉案未成年人的场所和时
间作更加详细的规定。

(二)明确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与义务
在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讯问时,在场的合适成年人充当的是一个中立者的角色,既要监督办案机关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又要帮助未成年人缓解紧张心理,保
障讯问顺利进行。

因此要明确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与义务。

结合合适成年人制度制
定的目的,一般认为合适成年人具有下列权利:了解涉案未成年人的基本案情、
家庭情况、教育背景、日常表现等信息,讯问前与涉案未成年人进行适当的单独
交谈,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过程中有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权提出
意见并向办案人员所在机关反映,确认讯问笔录的合法性以及获得适当报酬等权利。

合适成年人作为刑事司法活动的参与者也应当履行一些基本义务。

如:接到
办案机关通知后及时到场,了解涉案未成年人的健康状况,询问其合法权益是否
遭到侵犯,安抚涉案未成年人,帮助消除其抵触情绪和对抗心理。

向涉案未成年
人释明讯问的含义,及时将涉案未成年人的合理诉求反映给办案机关,参与刑事
诉讼活动应当保持公正、廉洁,保守案件秘密,不公开或向他人透露相关案情或
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等。

(三)完善合适成年人选任制度
合适成年人担负着缓解涉案未成年人的紧张心理,教育、感化未成年人并帮
助其重返社会的重要责任,因此合适成年人应当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丰富的工
作经验、相关的法律知识等条件。

针对合适成年人不足的问题,可以尝试以专业
社会工作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等为主体建立合适成
年人库,具体选任程序可参照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并对合适成年人
定期组织培训与考核。

通过部分地区已经建立合适成年人库的实践来看,此项措
施的确能够有效缓解合适成年人的来源问题。

因此应当扩大合适成年人库的覆盖
范围,加强司法行政部门的支持力度,制定一名合适成年人对一个涉案未成年人
全程跟进的工作模式。

同时还应鼓励学校、社区等社会力量积极发挥自己的作用,对那些虽有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持续跟进的帮扶和教育,
降低其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的风险。

结语
合适成年人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一个屏障,也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司
法“教育、挽救、感化”方针,同时也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从我国法治化建设
的历程来看,自合适成年人制度确立以来,相关制度在不断完善。

但目前有关合
适成年人制度具体实施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等法律规范的内容仍略显薄弱,还需要总结该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实施
经验并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进一步探寻符合我国国情的合适成年人制度的
运行模式,使之真正达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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