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辅侵犯了教科书的著作权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教辅侵犯了教科书的著作权么?
教辅侵犯了教科书的著作权么?
属于汇编作品的中小学教科书,体现的是选编者在对素材的选择或编排上所付出的智力性劳动。
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受保护的作品形式在该法第三条中列出。
国家版权局在2003年10月17日有一个《关于习题集类教辅图书是否侵犯教科书著作权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国权办[2003]38号),针对版权局《关于与教科书配套的习题集类教辅图书是否构成侵犯教科书著作权问题的请示》给予了批复。
内容如下:
1.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构成汇编作品的教科书,在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是具有独创性的,应受到著作权保护。
2.如果某教科书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他人按照该教科书的课程内容和编排顺序结构编写配套教辅读物,应视为对该教科书在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在未经必要许可的情况下,这种使用即构成对该教科书著作权的侵害。
3.除上述保护教科书类汇编作品的一般原则外,对于按照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的与教科书配套的教辅读物,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教辅读物中没有再现教科书的内容,即不侵害教科书的著作权。
这个《意见》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确立了使用教科书编写教辅应当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原则。
但许多侵权使用者,将《意见》的第三条作为逃避惩罚的挡箭牌,比如说自己尽管按照教科书编写了教辅,进行了同步辅导,但没有再现教科书的内容。
笔者认为此种解释非常牵强,没有正确理解《意见》第三条的含义。
因为“按照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的与教科书配套的教辅读物”与“按照与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的教科书配套的教辅读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即前者是按照“规划”编写但不与教科书同步,可与教
科书配套使用的教辅,比如作文类、阅读类的教辅,后者是按照“教科书”编写与教科书同步配套的教辅。
只要是按照教科书编写的教辅就不适用于《意见》的第三条,而适用于《意见》的第二条,编写、出版这样的教辅应当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构成侵权。
我们在流通领域和学生书包里见到的标有配“人教版”或配“XX版”的教辅都属于需
要经过许可才能使用的类型。
事实是,与“XX版”配套又不再现教科书内容的教辅在现实中不存在,总要再现教科书的篇章结构或部分内容吧,否则“配”字从何体现呢?如果既不使用篇章结构,又不再现内容,还标注“配”,那不是欺诈消费者吗?因为消费者总是某一具体教科书版本的使用者,配“XX版”可能是其选择教辅的重要依据之一。
权利人的介入以及国家层面相关制度的建立,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教辅市场混乱的局面。
1991年6月1日起,中国有了《著作权法》,著作权人有了法律的保护伞,自由、随意的出版和使用行为受到了限制。
现在,我国的著作权保护水平已大大提
高,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创新能力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状态。
但是,在中小学教科书的著作权许可使用领域,情形并不乐观,反而非常糟糕。
这种情形说明两点问题,其一,中小学教科书许可使用权是一种未被权利人珍视的权利,或者是一种被权利人漠视的权利;其二,中小学教科书被大多数使用者侵权使用。
1991年6月1日以前,大多数出版者认为出版是在完成国家的任务,是一种社会责任。
教科书出版者也是这样的认识,编写和出版教科书主要是一种社会责任,对自身的权利主体地位没有意识。
《著作权法》实施后,无论是权利人对其权利的认识,还是社会对其权利的重视,都有了飞跃的变化。
而教科书的著作权人,往往也是出版者,面对自己的作品被无偿使用,依然保持了沉默。
著作权是一种私权,或一种民事权利,其使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如果自己不主张,权利的使用状况是不可能改观的。
也许,长久以来,我们习惯了依靠行政手段来解决问题,但著作权许可使用首先是一种民事行为,也首
先需要用民事手段去解决,去救济。
如果说这一领域的非法使用情形普遍,首先需要负责任的就是著作权人自己。
在我国,对中小学教科书的使用(这里的“使用”是指使用教科书生产演绎作品),无论从使用者(教辅的编写者、出版者)的数量看,还是从使用作品(教辅)的数量看,都大大超过对任何其他作品的使用。
但其中90%以上的使用行为并没有合同上或法律上的依据。
究其原因,在《著作权法》颁行之前,教辅已经编写、出版了很多年,不需要经过教科书著作权人的许可;《著作权法》颁行后,教科书著作权人并没有去制止业已普遍存在多年的未经许可使用行为。
因此,除了少数著作权意识强的使用者主动要求签约授权外,大多数使用者处于观望状态、抵制状态。
自2005年起,著作权人,打破多年的沉寂,开始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自己作为教科书著作权人的权利。
到现在,大多数案件已经审结或者调解、和解结案。
当然,对于使用教科书编写同步或配套教辅的侵权行为,如果著作权人的举证充足,案件的结果应当说没有什么悬念。
只是法院在侵权赔偿额的判决上需要具体对待而已。
有些案件原告败诉,一般是因为主体资格问题(原告无法证明其为著作权人)或举证不足问题,而不是不存在侵权行为。
比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某出版社一案,仁爱所以著作权人的身份主张权利,但无法向法院提交其和主编等人签署的有关著作权归属的合同,也就是无法举证其为涉案《化学》一书的著作权人而被驳回起诉,而非本案中不存在侵权行为。
教科书权利人的维权举措,已使教辅市场肆无忌惮的侵权行为有所收敛。
比如,有些教辅编写、出版者在教辅的封面标上“RJ”或者用“人”字形来代替“人教版”,避免使用“人教版”又能让消费者明白这是人教版,尽管这种做法非常可笑,有点掩耳盗铃的意思,但毕竟说明出版者想要回避那种赤裸裸的侵权。
更为积极的做法是,某些品牌教辅编写、出版单位通过正面的接触与权利人洽谈许可使用或者合作事宜。
目前的教辅市场,乱象丛生,质量低下,恶性竞争,不仅对权利人的权利造成巨大侵害,对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的权利也是贻
害无穷。
如果出版行业中90%以上的出版单位都在出版质量低下的教辅,都在靠卖书号谋生,都在折扣恶
战中冲锋陷阵,这个行业如何能有创意,如何能够健康发展?这仅仅是指纸质教辅出版单位,目前已有庞大的数字出版公司加入了侵权的行列。
而消费者在面对内容雷同、品种数量巨大的教辅时,一定无从选择,无可奈何。
教辅市场如此混乱,与国家相关制度的不健全以及权利人的缺失有着必然的联系。
如果在国家层面,在行业管理方面,有权利人的介入,通过许可使用和禁止他人使用来控制编写、出版者的数量,选择资质良好的编写、出版者。
同时,国家层面建立相关的编写、出版和发行的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教辅市场混乱的局面。
市场化的教辅,可由著作权人自行组织或许可他人编写、出版,通过有序竞争来满足使用者个性化的需求。
由于我国中小学学生人数众多,导致教育资源使用者众多,已有和潜在的市场都很大,因此,教辅成为出版物市场上消费者最多、销售额最大的品种。
在国外,教科书许可使用的事情很少,因为与教材配合使用的教辅是由教科书出版社自己来出版的。
一是因为只有教科书出版者最了解自己的教科书,可以编出最适合自己教科书使用的教辅;二是因为对于教科书出版者而言,出版教辅可以使自己在教科书上的巨大投入得到补偿。
当然,在国外很少有未经教科书著作权人许可编写与教科书有关的教辅,这是明显侵权的事情,不可能不理睬权利人而自行其是。
在我国普遍存在的使用教科书的体系结构编写同步教辅的行为,毫无疑问是一种侵权行为。
因为教科书的体系结构是作者智力劳动的成果。
所以,许多引进版教科书的权利人,对于中国市场上如此众多的侵权行为惊诧不已,当然也愤怒不已。
正如上文所述,我们认为,从根本上改变教辅市场的混乱局面,至少需要两方面的要素:其一,由国家相关部门对教辅编写、出版、选用、发行做出明确的政策或者制度性规定;其二,由权利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编写、出版、发行同步教辅或许可他人编写、出版、发行同步教辅。
行业主管部门要规定教辅出版单位的资质,严格控制教辅出
版单位的数量,制定教辅选用的条件,对于进入学校的教辅要严格审查,对于教辅在各个环节的成本与利润制定相关的政策,使教辅在编写、出版及发行环节均有明确法律可依。
但教辅作为演绎产品,在国家应当制定相关法律来规范从业者和选用制度的前提下,是否许可他人编写、出版则是个私权领域的问题。
所以,在遵守相关法律的前提下,教科书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许可使用他人编写、出版教辅,以及在具备相关资质的出版单位中选择许可使用对象,决定许可使用的品种及许可适用的地域范围。
随着国家对基础教育经费投入的陆续加大,许多地方的教育部门用书目录上已经将教辅列入了政府采购的范围。
笔者认为,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教辅,应当采购教科书原创出版单位教辅。
而市场化的教辅,则由著作权人自行组织编写、出版或许可他人编写、出版,通过有序竞争提供更为丰富的教辅品种,来满足使用者个性化的需求。
如此,才可以保证教科书著作权人的权利,教辅出版、发行者的利益,以及消费者的利益。
我们认为,建立中小学教辅市场的合法秩序,是迫在眉睫、势在必行的。
在中国,中小学教科书著作权使用行为的历史和教科书的历史一样长,但许可使用制度则相当不健全。
幸运的是,对于著作权人来说,我们现在处于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和保护手段越来越完备的大环境下,应当抓住这个机会,宣传自己的主张,实践自己的主张,一定会改变现在中小学教科书使用领域的集体侵权状况,建立
中小学教辅市场的合法秩序,使权利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在法律的名义下实现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