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廉租住房保障督导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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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廉租住房保障督导检查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8.06.16
•【字号】黑建住保办[2008]1号
•【施行日期】2008.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廉租住房保障督导检查的通知
(黑建住保办[2008]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要求,全面落实全国第二次廉租住房建设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确保2008年底前,全省设区城市及所辖县(市)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
省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对全省住房保障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时间:
2008年6月17日至2008年9月30日
二、督导检查内容:
(一)各市(地)落实全国第二次廉租住房建设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会议精神情况。
是否向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有关会议精神;是否组织召开会议部署本地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二)当地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
一是,是否制定出台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或
实施细则;二是,是否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廉租住房资金预决算制度,编制了2008年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预算;三是,是否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内控制度、财政财务监督检查制度。
(三)住房保障工作的基础情况。
一是,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中的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是否制定,是否向社会公示;二是,是否确定本市(地)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廉租住房面积标准、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三是,是否建立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四是,是否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总户数、总人数、实际住房状况和收入等情况(重点是是否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低保家庭的总户数、总人数)进行全面调查;五是,是否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六是,是否建立廉租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工作;七是,是否按照年度计划开展新建廉租住房工作。
(四)住房保障资金落实情况。
主要检查各地是否按照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其中包括,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保障资金情况;计提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项保障资金情况;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提取专项保障资金情况。
(五)各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拨付及安排使用情况。
主要检查各地是否按规定将计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及中央和省专项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安排到位;廉租住房租金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
(六)2007年保障情况和2008年计划保障及落实情况。
主要检查2007年租赁补贴发放和实物配租安置情况(将与抽选部分被保障对象见面核查);核查2008年计划保障数量以及目前实际保障情况。
(七)机构落实情况。
是否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是否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小区改造和改善农民工住房
困难工作纳入一个部门管理。
三、督导检查方法:
一是听取各市(地)政府汇报;二是检查市(地)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相关文件及相关佐证材料;三是召开相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了解情况;四是与市(地)政府反馈意见;五是抽查部分县(市)。
四、督导检查要求:
(一)各地要积极配合督查组工作,认真准备汇报材料,并提供佐证材料。
(二)各督查组要将督查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地按照通知要求提前做好迎检准备,具体检查时间随时电话通知。
五、分组情况:
第一组
组长: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务副厅长张永刚
副组长: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管理处副处长孙宇成员:黑龙江省财政厅综合处主任科员张忠实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管理处科长姜殿彬
黑龙江省财政厅综合处科长白冬
第二组:
组长:黑龙江省财政厅副厅长史青衿
副组长:黑龙江省财政厅综合处处长刘晓林
成员: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管理处助理调研员刘艳
黑龙江省财政厅综合处副主任科员张孟林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