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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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1、安全生产32 条新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2〕2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1.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造施工、危(wei)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合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辟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范本(2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范本(2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的所有参建单位、从业人员以及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条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实行全过程安全控制。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坚持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的原则,采取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等手段,提高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明确责任人员职责和权限,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第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共同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第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指导培训等工作,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管控,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计划对建设工程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了解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并进行数据分析和评估。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专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职责和权限,并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应做好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应加强与其他参建单位的沟通配合,共同解决施工中的安全问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法一、前言建设工程是国家经济进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紧要基础,也是一项具有风险性的活动。

安全生产是建设工程必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防范和削减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有效手段,对于保障施工人员、社会公众和国家财产的安全至关紧要。

本文旨在订立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法,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做出认真规定,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牢靠,为国家经济进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做出贡献。

二、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在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实在实行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并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下设安全生产、安全检查、事故处理和信息管理等部门。

监督管理机构应负责以下职责:1.组织编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订立安全生产计划,批准安全生产方案和安全组织措施。

2.组织领导安全生产标准化,订立和修订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操作规范,组织建设工程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3.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检查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发觉安全隐患适时督促整改。

4.协调处理建筑施工单位之间的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调查,订立实在排查和防范措施。

5.负责建筑工程重点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组织气力进行救援和复原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和影响。

6.建立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档案,定期审核、更新和完善。

对建筑施工单位不良记录,以及安全事件、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和分析,进行风险评估和推测,订立安全预警措施。

三、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1.建筑施工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订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和职责。

2.建筑施工单位应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特别是对作业风险较大的岗位要加强监管和培训。

3.建筑施工单位应订立认真的安全生产计划和方案,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组织措施,重点做好高处作业、电器使用等事故易发岗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业经2010年3月6日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万才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第五条市及县(市)区政府分别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除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事项外,还可以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补贴、安全生产监察队伍建设和装备配备,以及财政部门允许使用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建立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信息通报制度。

市及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大事项和有关工作及时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认定情况,提供给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大连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大连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大连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建筑工程安全是指在建筑工程建设、使用、维护和拆除过程中,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大连市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建设单位的责任1.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规模,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相关工作。

2.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方案,并明确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组织方案应当包括建筑工程施工组织、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等内容。

3. 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相关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4.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安全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按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三、施工单位的责任1.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施工组织方案,组织施工作业,并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 施工单位应当为所有参与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和设备,并进行相关安全培训。

3.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和监督,发现及时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4. 施工单位应当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合理划定作业区域,并标明警示标识。

5. 施工单位应当监督和管理承包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确保承包分包单位的工作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四、监理单位的责任1. 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监督,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问题。

2. 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要求。

3. 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建议,改进安全管理措施和工程执行方案。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中的职责和义务。

2. 企业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信息报告和记录制度,及时报告安全事故和隐患,记录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实施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管理建筑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标准;(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四)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调查和监督管理;(五)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六)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工程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一)自开工批准之日起15日内,到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二)按照有关规定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和安全监理所需费用;(三)涉及深基坑工程的,在基坑支护完工后、主体工程基础施工前,会同支护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有关专家对坑壁支护体系进行联合验收,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下、地面、水下管线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等。

二、监督职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主要由国家、地方两级政府负责。

国家负责制定和修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地方政府负责监督和管理本地区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标准。

三、监督机构国家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国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地方政府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地区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四、监督内容1.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过程中,应符合现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

2.建设工程各阶段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按照标准和规范进行管理。

3.对于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监督机构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并及时进行整改和督促。

4.对于建设工程的设备和材料,监督机构应检查其质量和安全性能,并对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进行禁用或更换。

五、监督措施1.针对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过程,监督机构可以要求其负责人提供相关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计划,并进行审查和监控。

2.针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责任人,监督机构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并进行背景调查和现场检查。

3.针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监督机构可以随时进入工地进行安全检查,并要求其整改和改善安全管理措施。

4.对于建设工程的设备和材料,监督机构可以抽样检查,并要求生产厂家提供相关的质量合格证明。

六、处罚措施1.对于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的行为,监督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工整顿、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措施。

2.对于导致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机构可以采取追究刑事责任的措施,并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安监办法】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安监办法】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安监办法】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配备相应技术职称的土木建筑、电气和机械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所必备的条件。

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初次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在岗期间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和支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合格证明。

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合格证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及其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计划;(三)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四)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五)建设单位主要工程管理人员名单、工程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六)缴纳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凭证;(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设工程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各类建设单位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监督执法与自我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责任体系、评价体系、督查制度等,推动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切实保障建设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由国家、省、市、县四级工程安全监察机构组成,分别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国家级工程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进行全国范围内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条省级工程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协助国家级工程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级工程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县级工程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建设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技能,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在施工现场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事故风险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4•【字号】大政发[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9]2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九年三月四日大连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与使用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对全市经济、社会或者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项目,其中包括道路、桥梁、涵洞、隧道、地铁、快轨、水利、港口、人防等重点工程项目。

第四条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对该项目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项目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视为建设单位,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的,该项目主管部门视为建设单位,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和使用过程的安全。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9.26•【字号】大建安发[2003]209号•【施行日期】200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的通知(大建安发[2003]209号)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大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全面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及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市政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重大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方针政策,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实施办法;(二)制定我市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三)指导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市建设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四)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或参与全市建设工程四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上报重大伤亡事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设计、施工图审查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防御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完善监管机制,推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发起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等应当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发起人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施工环境,合理确定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安全生产设计文件,并将其归档备案。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生产问题。

第十一条勘察单位应当加强对土地利用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的安全性评估,确保勘察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图纸进行安全性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发起人应当在立项前进行安全性评估,确定项目的安全措施和责任。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安全设计,制定合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一、背景建设工程是国民经济的重要领域,也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基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建设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管理。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1.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权责分工。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环保等工作管理制度。

2.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的检查和执法,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配合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

3. 强化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对于安全生产的认识和意识,增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4. 加强安全防护设施与施工技术管理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防护设施与施工技术管理,配备良好的安全生产设备和器材,并按照工程施工要求,采用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施工工艺和方法。

5.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明确责任、加强组织、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及时有效的处置安全生产事故。

四、监督管理措施1. 责令整改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整改,并按照法律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 通报批评对于存在安全生产问题严重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3. 资质吊销对于存在安全生产问题严重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吊销相应的资质,直至取回施工许可证。

五、责任追究对于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2023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管的目标是通过加强预防措施,确保建设工程在设计、施工、使用等各个阶段的安全可靠性,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技创新。

第五条国家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地方建设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第六条地方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七条国家建设管理部门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地方建设管理部门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和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政策、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二)组织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工作;(三)监督和检查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等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四)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五)接受社会各界的安全生产监督投诉,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六)开展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七)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八)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任务。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业务素质,并接受定期的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各阶段必须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规定执行,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全文1【法规名称】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全文)【颁布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颁布文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颁布时间】 -4-9【实施时间】 -6-1【正文】<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业经 3月6日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万才二0一0年四月九日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2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第五条市及县(市)区政府分别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除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事项外,还能够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补贴、安全生产监察队伍建设和装备配备,以及财政部门允许使用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建立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信息通报制度。

市及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大事项和有关工作及时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认定情况,提供给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安全事故相关情况,提供给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一、前言作为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关系到建设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问题,更关乎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和落实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以下为几条重要原则:1.重视安全生产,人民安全至上;2.实行分类监管,因地制宜、分类管理;3.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提高部门监管能力,建立协同监管机制;5.强化惩罚力度,落实责任追究。

三、管理要求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为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当严格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监理单位监督责任和施工单位生产安全责任。

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1.审查和监督施工组织设计;2.对施工现场、设备材料和施工作业进行检查检验。

实施上述监督和检查的同时,应当关注工程施工过程中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3. 应急预案对于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建设工程,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实现及时、有效地处置故障事故。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1. 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职责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制定并实施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和指导意见。

2.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的各环节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3. 行政处罚对于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对于责任人实行行政处罚。

4. 社会监督除了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社会力量也应当积极参与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加强安全生产主体的约束。

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思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仅关系到国家安全、经济发展,也关乎到每一个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外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工程咨询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落实、监督严格”的原则,促进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水平。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施工、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山工程等各类施工项目。

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将危险性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建设工程列入重点监管范围。

第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应建立健全相应的机构、制度和标准,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提升监督执法水平,实现全面覆盖、全过程、全要素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责任:(一)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案,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三)选聘有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技能考核,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五)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六)监督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安全进行,及时消除工程施工中的安全隐患。

(七)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备和装备,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需要。

(八)与相关单位和监管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建设单位承担以下安全生产责任:(一)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开展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安全督导和安全技术交底。

(二)负责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和使用。

大连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大连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大安监发[2005]26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局、城建局、经发局,各委、办、局,中央、省、市直属企业:现将《大连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大连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减少或消除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大连市劳动保护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不适用于民用建筑、市政道路、一般桥梁等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是指为保证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设立的设备、装置和相应的技术措施。

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当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安全标准,设计亦应符合我国的安全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从国外购进设备主机的同时,应同时购进与之相配套的安全装置(附机)。

在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条件下,按"以新带老"的原则,对建设项目中相关的已建成设施中不符合安全标准或不良工作环境的,应同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以下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实施负责:(一)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实施负全面责任。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大连市<建筑工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2.19
•【字号】大建安发[2008]23号
•【施行日期】2008.0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建安发[2008]23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依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493号)和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现将市建
委2007年1月24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
则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建安发〔2007〕14号)调整如下:
第十二条“对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的统计上报工
作。

”,调整为“根据建筑行业管理规定,统计上报伤亡事故,参加伤亡事故调
查,从建筑行业管理方面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处理。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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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12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德仁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实施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大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管理建筑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标准;
(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调查和监督管理;
(五)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
(六)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工程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自开工批准之日起15日内,到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二)按照有关规定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和安全监理所需费用;
(三)涉及深基坑工程的,在基坑支护完工后、主体工程基础施工前,会同支护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有关专家对坑壁支护体系进行联合验收,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

第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二)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监理档案;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教育、培训、检查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参加投标的,应当具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开工前,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手续;
(三)保证工程建设单位拨付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四)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等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五)深基坑开挖前,持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手续及排渣手续到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现场围挡的设置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七)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取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评价意见,竣工报验时,一并报送备案;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

第九条保险公司在经营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过程中,应当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可以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安全服务。

第十条勘察、设计以及其他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责任,接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市及区(市)县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建筑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落实救援费用,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评价;建立应急救援所涉及的建筑工程安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专家库”,并建立联络通信网络。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企业所在地和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安全管理机构备案;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机械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三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除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或安全生产施工标准的,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对非经营行为,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内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七条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房地产开发、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中,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记入企业信用信息中。

第十八条大连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区(市)县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第十九条大连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细则和安全生产施工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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