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盾安供热有限公司、姜强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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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盾安供热有限公司、姜强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5
【案件字号】(2019)浙民终175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艳艳苏虹孙奕
【审理法官】陈艳艳苏虹孙奕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莱阳盾安供热有限公司;姜强
【当事人】莱阳盾安供热有限公司姜强
【当事人-个人】姜强
【当事人-公司】莱阳盾安供热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莱阳盾安供热有限公司
【被告】姜强
【本院观点】莱阳盾安供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侵权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莱阳盾安供热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莱阳盾安供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莱阳盾安供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莱阳盾安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8:38:01
莱阳盾安供热有限公司、姜强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民终175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莱阳盾安供热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富山路南、莱穴路西。
法定代表人:包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苗娜,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强。
审理经过上诉人莱阳盾安供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4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莱阳盾安供热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莱阳盾安供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莱阳盾安供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莱阳盾安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陈艳艳
审判员苏虹
审判员孙奕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彭一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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