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精选期货法律法规 个人总结的复习资料_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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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律法规个人总结的复习资料
期货法律法规个人总结的复习资料
第一部分
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条,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结算业务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2.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的许可证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
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期货结算业务的资格,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应先以该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5.期货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期货市场秩序、损害客户利益的,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期货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①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②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6.期货公司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变更公司形式,变更业务范围,变更5%以上的股权,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变更注册资本”,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7.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向结算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
期货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以结算担保金、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对非结算会员的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由结算会员执行。
第二部分
1.财政部负责保障基金的财务监管,证监会负责保障基金的业务监管。
2.保障基金的规模、缴纳比例和缴纳方式,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状况、市场风险水平等情况调整确定。
3.《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前,中国证监会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期货公司核实投资者保证金权益及损失,积极清理资产并变现处置,应当先以自有资金和变现资产弥补保证金缺口。
不足弥补或者情况危急的,方能决定使用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4.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编报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
5.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6.可以暂停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一)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总额达到8亿元人民币;
(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遭受重大突发市场风险或者不可抗力。
7.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百分之三缴纳;
(二)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的比例缴纳8.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都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独立董事则是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由股东大会通过;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
9.期货公司在中国证监会不同派出机构辖区变更住所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符合持
续性经营规则;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未发生重大风险事件;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10.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以下标准中的较低值: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80%;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
11.申请设立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在近3年内没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12.《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持续经营2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在最近2个会计年度内至少1个会计年度赢利;或者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1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日常工作;
2.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3.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14.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每一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15.理事会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16.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
交易结算会员不得为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
17.理事会临时大会召开的情形: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情形;中国证监会提议。
会员临时大会召开的情形: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理事会认为必要。
18.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的,期货交易所可以采用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等措施化解风险:
19.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先以违约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该会员的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买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违约会员的自有资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承担。
20.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
(七)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
(八)决定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1.实行会员分级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22.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结算会员资信和业务开展情况,限制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范围,但应当于3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23.期货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提交前3个月月末的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申请经纪业务——前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符合标准。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前6个月,
24.《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管理和控制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
期货公司应当设立合规审查部门或者岗位,对期货公司经
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稽核。
25.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月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
期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
26.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关开户、变更、销户户的客户资料档案应当自期货经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
27.《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申请书;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关于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决议文件;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计划书;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1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提供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28.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作出的整改通知、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等,期货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全体股东。
29.期货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查封或者被强制执行的,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3日内报期货公司)30.《(期货经纪合同)指引》《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
31.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传递客户交易指令。
32.设立期货公司,持有100%股权的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7条规定的条件外,净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33.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客户应当向期货公司登记以本人名义开立的用于存取保证金的期货结算账户。
34.期货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向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①变更住所申请书;②变更住所的详细计划;③拟变更后的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检验合格证明;④妥善处理客户保证金和持仓的报告;⑤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35.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八十条规定,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①变更名称、公司章程;②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以外的股权变更;③作出终止业务等重大决议;④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分工发生变更;⑤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6.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申请期货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③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
37.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期货公司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38.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0年以上经验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学历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39.期货公司免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0.期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遵循
回避原则。
公司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并定期报告相关交易情况。
(高管近亲交易,5日回避,5日备案。
)
41.推荐人每年最多只能推荐3人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或者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的任职资格。
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八)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该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
(违法被解除职务的5年、撤销资格的5年、被开除5年、行政处罚3年、认为不适当人选2年)
43.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离任后到其他期货公司担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的,应当重新申请任职资格。
44.期货公司拟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应当在作出决定前10个工作日将免职理由及其履行职责情况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董事、监事、高管是5个工作日)
45.期货公司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和保护客户、中小股东的利益,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46.在期货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期货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可以免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47.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职务人员48.申请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申请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还应当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申请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
49.申请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验;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50.申请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③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51.申请首席风险官的任职资格,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并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者合规负责人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年以上经验,并具有在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合规业务3年以上经验。
52.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最多可以在期货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53.申请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期货公司向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而非本人申请)
54.《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是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的。
55.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在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职责的,代履行职责6个月,三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56.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①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后果;②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③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④1年内累计3次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管谈话;⑤累计3次被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⑥对期货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责任;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7.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中,至少3人的期货或者证券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其中至少2人的期货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且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连续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时间在3年以上;
58.协会应当自对期货从业人员做出纪律惩戒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派出机构报告,并及时在协会站公示。
59.期货从业人员受到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处分,或者从事的期货业务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的,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应当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期货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报告。
60.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
61.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62.《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但因被迫执行违法违规指令而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了报告义务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63.《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64.中国期货业协会应当对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期货从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65.《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期货从业人员发出违法违规指令的,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予以抵制,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
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66.首席风险官应当在每年1月20日前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上一年度全面工作报告。
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季度工作报告。
报告期货公司合规经营、风险管理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以及首席风险官的履行职责情况,包括首席风险官所作的尽职调查、提出的整改意见以及期货公司整改效果等内容。
67.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七条期货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首席风险官的任期、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报告的程序和方式。
68.《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总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首席风险官应当及时向期货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常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必要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69.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十条规定,首席风险官应当保守期货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
70.《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九条规定,首席风险官应当向期货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和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
71.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情况表。
72.《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是指期货公司作为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金融期货交易所(简称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依据本办法规定从事的结算业务活动。
73.根据《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20条第1款规定,非结算会员下达的交易指令进入期货交易所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将委托回报和成交结果反馈给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和非结算会员。
74.《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分为交易结算业务资格和全面结算业务资格。
75.期货公司取得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后,应当向期货交易所申请相应结算会员资格。
76.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为非结算会员结算,应当签订结算协议。
77.根据《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8条规定,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申请前两个月风险监管指标符合标准。
(申请全面结算业务资格:注册资本1亿元)
78.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的,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中,至少1年赢利且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79.《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建立并执行对非结算会员的限仓制度。
80.《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调整非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的,应当在当日结算前向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告。
81.非结算会员是期货公司的,其与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期货业务资金往来,只能通过各自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办理。
非结算会员的客户出入金,只能通过非结算会员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办理。
82.,非结算会员向期货交易所支付的手续费,由期货交易所从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中划拨。
83.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二)已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三)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84.发布《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二章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
第十六条期货公司借人次级债务的,可以将所借人的次级债务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计人净资本。
85.《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被期货交易所接纳为会员、暂停或者终止会员资格的,应当在收到期货交易所的通知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86.《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非结算会员对委托回报和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所提出。
87.根据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第九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则的会员单位,经告诫不改正的,协会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以下纪律惩戒:1批评2协会内通报批评3通过媒体公开谴责4取消会员资格并公告88.规定是证监会解释,规则是协会解释,指引和办法是中金所解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