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正华副委员长在检查组与浙江省人大、省政府交流情况时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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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正华副委员长在检查组与浙江省人大、省政府交流
情况时的讲话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04.01.01
•【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
正文
蒋正华副委员长在检查组与浙江省人大、省政府交流情况时
的讲话
(2004年)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执法检查工作安排,赴浙江检查组于2004年11月3日至9日,对浙江省贯彻实施统计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组听取了省政府、省(市)统计局和有关部门、单位的情况汇报,并到杭州、台州、宁波等地进行实地检查,分别召开了省统计局、省调查队以及统计用户、统计调查对象、统计调查记账户座谈会,走访了温岭市统计事务所、钱江集团有限公司和吉利集团等企业。
在检查中,浙江省人大、省政府和有关市县政府及有关方面给予了有力支持,充分准备了汇报材料,多方面组织有关单位和统计记账户参加会议,向检查组介绍情况,回答询问,使检查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通过检查我们感到,浙江省贯彻统计法领导重视,态度认真,工作扎实,效果比较明显。
同时由于体制等方面的原因,在执行统计法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贯彻实施统计法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浙江是经济发达的地区,特别是民营经济的比重较大,小企业数量很多,许多
企业统计又不规范,这给统计法的实施造成了一定困难。
浙江省各级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这种情况,研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努力提高统计法实施的成效。
(一)有针对性地开展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统计法知识培训。
学习贯彻统计法是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一项责任。
根据四五普法要求,省统计局于2001年和2002年两次直接培训了二百多名市县与省级单位统计普法骨干。
今年省委组织部和省统计局还联合举办了县市长统计研讨班,就领导干部贯彻实施统计法,依法管理与使用统计数据,树立科学发展观等问题进行研讨,同时组织统计普法函授学习。
到目前为止,全省已参加研讨和函授学习并取得《浙江省“四五”统计普法合格证》的人数达12万人,其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达三千多人。
通过学习、研究和培训,有效提高了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增强了行政部门对统计工作的认识,从源头上解决领导随意干预统计数据的现象。
宁波市为了深入贯彻统计法,不定期召开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座谈会,通报统计法贯彻实施的有关情况,听取社会各界对加强统计法制建设的意见,共同研究加强统计法制宣传的途径和办法。
经过努力,统计法制观念得到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对统计调查的配合程度明显提高,拒报、迟报统计资料的现象大大减少。
(二)制订有关法规、制度,细化统计法的有关内容。
省人大制定了《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并两次修订,结合浙江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等实际情况细化了统计法实施的法规。
省政府还制订了《浙江省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省统计部门也陆续制订或会同监察等部门联合制订了《浙江省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规定》、《关于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中移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案件的暂行办法》等数十种统计执法文件。
通过这些文件的制定,使统计法及其细则的有关内容更紧密地结合了本省具体情况,提高了执行效果。
(三)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逐步改进完善统计工作。
浙江是民营经济发达地区,民营企业大多为规模以下企业,过去对这类企业采取全面统计方式,工作量
大面广,难以保证原始统计数据质量。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要求,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统计部门的数据采集实现了规模以下工业统计由全面报表向抽样调查过渡,并强化了抽样样本的代表性和数据来源的可靠性。
基本实现了全省和11个市规模以下贸易用抽样调查数据代替全面报表统计的目标。
对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补充,增加了基础设施投资、民间投资、非国有投资、农村投资等分组。
同时,还结合统计改革课题研究,先后开展了科技进步、社会发展水平、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体育产业、海洋产业、所有制结构、现代化进程和城市信息化水平等测算、监测和评价工作。
此外,为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城市管理的需要,嘉兴、杭州、宁波等地先后进行“在地统计”改革,即在市区对企业和有关国情国力调查数据按属地原则进行统计整理上报,并在人员编制和经费上给予支持。
(四)加强基层统计队伍建设,探索解决基层统计力量不足与任务繁重的矛盾,夯实统计基础。
针对民营经济迅速发展、统计对象大量增加、基层统计机构力量薄弱的新情况,嘉兴、杭州、台州等地建立了乡镇统计信息中心或乡镇财政统计办公室,并把乡镇统计信息中心的经费纳入乡镇事业经费管理,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基础得到明显加强。
台州市要求全市各乡镇(街道)都建立统计中心,作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市政府还把乡镇(街道)统计中心及其编制落实情况列入对县(市、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到目前为止,椒江、路桥、温岭、玉环、仙居、天台等6个县市区已由编委发文明确了建立乡镇(街道)统计中心的要求及其人员编制。
(五)实行统计联网,保证重点企业和有关数据的直接报送。
根据统计资料报送方式改革的要求,近年来,浙江建立了将粮食产量和农村居民收入、工业生产、工业经济效益、重点耗能企业统计数据超级汇总,以及建立重点工业企业、房地产企业联网直报制度,开展限额以上投资项目直报制度的试点工作。
杭州市统计部门根据构建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统计信息技术支撑体系的要求,建成从统计单位登
记开始,由企业名录库生成专业统计字典库,集统计报表设计、网上数据采集、数据汇总处理、储存、分析以及统计信息发布于一体,并与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等四部门企业单位基础信息库实行联网,形成覆盖整个统计业务的“杭州统计综合数据库系统”,目前该系统已在部分工业、商贸、房地产企业、劳动工资统计和企业景气调查中得到应用。
(六)适应企业统计代理业务需要,设立统计事务所。
浙江省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统计代理服务的需要,在温岭、义乌等地设立统计事务所,为企业提供填报统计数据、进行统计调查等服务。
在温岭市,检查组专门对该市的统计事务所作了初步了解。
实践表明,统计事务所提供的专业服务,对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减轻企业负担等方面产生了积极效果,是企业统计体制和工作机制的一项重要创新,既符合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中介组织建设的要求,又适应了企业统计代理发展的需要,要认真总结并进一步规范。
此外,浙江在加大统计执法力度、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完善统计制度及统计基础工作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好成效。
二、当前统计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检查中我们发现,浙江省统计执法工作在取得上述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是:
(一)统计执法难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由于法律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不够,处罚比较轻,对一些政府机关及领导干部更是只能给予行政处分和通报,由于通报或处分与单位和个人的考核、评比、奖励、晋升等相联系,统计部门采取这类措施比较慎重,处理难度和阻力也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律执行效果,这也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
此外,各地统计部门普遍反映,执法力量弱,县里基本没有专职执法人员,也是统计执法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基层统计机构建设问题。
在机构改革中,浙江省一些地方根据机构精简
的需要,将县级统计机构与发改委合署办公,全省90个县(市、区)中有53个实行这种做法,占总数的59%,如宁波市所辖县(市、区)统计机构都合并到发展计划部门。
这种调整虽然精简了机构,但却给统计工作造成一定影响,加大了工作难度,往往使有些地方统计跟着计划跑,统计数据质量受到威胁。
特别是对特殊统计任务难以承担和有效完成,在一个部门两种职能发生冲突时,统计工作也要退居次要位置。
这个问题,浙江省统计局和地方统计部门均向上作了必要的反映。
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措施,近平同志批示要按统计法解决统计机构的单设问题,这次宁波市政府领导也明确表示准备在年内解决这一问题。
这表明,省委、省政府和有关地方政府对解决这个问题高度重视,态度是积极的。
希望省政府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妥善解决好这个问题。
(三)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仍然存在。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我们觉得浙江也同样存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问题。
规模以上企业为了申请贷款、排位争先和追求广告效应,或者为了迎合基层政府领导的意图,存在虚报统计数据的问题;规模以下企业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往往存在瞒报统计数据的问题。
有的地方基层政府为了完成考核指标或预期目标,干扰统计数据的上报;基层统计部门也存在迎合领导意图,修改统计数据的问题。
如临海市冠春园工贸公司虚报2002年工业总产值4.3倍,台州市统计局做出了罚款两万元的处罚;又如,根据群众举报和初步核查,嘉兴市新丰镇虚报2003年工业总产值,此案正在调查处理中。
我们认为,对这种违法现象必须严肃查处,希望省市领导全力支持。
(四)关于统计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和推广。
根据统计工作的发展,浙江及一些地区研究开发出一些统计联网系统,这些统计网络系统对于及时有效掌握相关的统计资料,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从检查的情况看,这些系统还没有得到有效的推广,其效力和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希望浙江省政府以及统计部门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能否采取一些措施,促使更多的企业进入这个系统,使
其发挥更大作用。
另外,在网络系统的推广使用中,是否应将统计机构、统计对象和统计资料用户各自有些什么权利义务做出规定,特别是对涉及统计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数据应给予充分的保护,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统计对象与用户加入系统。
(五)在如何引导企业利用统计数据方面考虑得不多。
统计数据是一种社会资源和公共产品,它不仅要为国家的宏观决策提供依据,也要为广大企业进行市场经营提供信息与服务。
国外的企业非常关注有关统计数据,我国人口普查数据公布后,就有国外的企业在研究,从中找出设计产品、开发市场的依据。
我们的企业目前在这方面还有较大的差距,对于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关心的人还比较少。
要深入研究这个问题。
一方面,统计部门对于一些可公开的统计数据,通过何种方式发布缺少必要的措施;另一方面,大量的企业也不善于利用这种数据来指导自己的经营。
比如说,根据生活水平的提高,提升产品的档次;根据消费热点的变化,调整产品品种;根据人口结构,安排产品生产和营销等。
建议浙江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对一些保密的统计资料要严加管理,而对于一些可以公开的、能服务于广大企业的统计数据则要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也可利用服务体系,接受客户要求汇总有关资料,引导企业利用这些数据指导自己的经营。
(六)关于统计事务所的发展。
目前温岭、义乌两地已设立统计事务所,这在全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
既然是新生事物,就需要进行研究、总结,需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和扶持。
比如,统计事务所的性质地位如何;统计事务所与委托企业、统计部门是什么关系;统计事务所如何收费;统计部门如何对统计事务所的活动进行监督;统计事务所在统计活动中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等等。
这些问题如不解决好,统计事务所的发展将会遇到困难。
统计事务所不同于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规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审查。
统计事务所可能没有这种优势,这会不会影响到事务所的发展。
建议浙江就这些问题作一些探索和总结,条件成熟时是
不是也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对统计事务所的有关问题做出规定,依法保障和推动这一新生事物的发展。
在检查中,我们也发现一些单位和个人统计法律意识淡薄,不愿意履行统计法规定的义务,对统计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或置之不理,或敷衍应付,甚至明确拒绝接受统计调查。
在今年进行的经济普查清查摸底中,一些企业事业单位拒绝登记,拒绝统计人员调查,即使勉强接受也不愿如实提供情况等。
对于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加强执法来加以解决。
此外,基层统计工作经费普遍偏紧,开展有关工作难度较大,对城乡住户调查的记账补助每月只有20元,希望省里根据财力可能适当予以解决。
三、需要带回去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检查中,我们也听到一些基层同志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很有针对性,也非常中肯。
主要有:
(一)乡镇企业统计问题。
一些市县统计部门和有关人员反映,目前,经贸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负责乡镇企业有关数据的统计和调查工作。
一方面,这种工作仍沿用以前全面统计报表的方法,实施难度很大,基层负担太重;另一方面,这种数据的使用范围极为有限,而且往往被基层用于夸大政绩,对统计部门抽样调查数据和核算工作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希望国家统计局对此进一步研究,根据已经变化了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二)统计法本身存在的问题。
各地对统计法存在的问题反映较多,主要有:统计法比较原则,难于操作;统计法对行政机关和有关人员的处罚形式比较单一,对企业事业组织罚款的上限过低,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统计法中的一些法律术语,如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未有确切的涵义解释,易造成分歧,给执法工作增加难度;对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的保密不够严格,又缺乏促进统计资料应用的法律机制;经费是统计工作特别是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重要保障,统计法缺乏
相应的规定;统计法缺乏监督检查的具体规定等等。
(三)对国家统计局工作的一些意见。
在检查过程中,基层的同志对国家统计局的工作也提出了一些意见。
一是对统计法第十条关于以抽样调查为主体的规定贯彻得还不够,现行统计调查中主要是全面统计报表。
二是对统计报表审批把关不严,造成统计报表过多,基层负担很重,而且统计指标体系也亟待改进,要取消一些过时的指标,补充一些反映社会事业和第三产业发展的指标。
三是在如何利用统计资料更好地为社会公众、为企业服务方面,做得还不够。
这些问题,请国家统计局认真研究解决。
对上述问题,我与志寰、张肖、德水等同志商量,准备带回去进一步研究,明年4月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并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研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解决。
我就讲这些,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