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鉴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
司法鉴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各县(市、区)司法鉴定⼈的执业⾏为,提⾼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保证司法鉴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维护司法公正,依据司法部第95号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和96号《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办法》及区司法厅相关规定制定司法鉴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

第⼆条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是司法鉴定⼈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为准则,是规范司法鉴定⼈职业要求的标准。

第三条司法鉴定⼈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觉接受司法⾏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章司法鉴定⼈执业道德
第四条司法鉴定⼈应忠于职守,尽职尽责,遵循独⽴、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原则,应坚持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维护当事⼈合法权益。

第五条司法鉴定⼈应遵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隐私。

第六条司法鉴定⼈应当尊重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业务⽔平,维护司法鉴定⾏业的职业形象。

第七条司法鉴定⼈应当廉洁⾃律,珍惜职业声誉,遵守社会公德,注重职业道德休养。

第⼋条司法鉴定⼈应当严格遵守司法鉴定⼯作规定,在⼀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并接受其执业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司法鉴定⼈⾃觉遵守回避制度。

第三章司法鉴定⼈执业纪律
第⼗条司法鉴定⼈在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时应遵守以下执业纪律:
(⼀)司法鉴定⼈应按照《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条规定受理鉴定案件,不得私⾃收案、收费;
(⼆)司法鉴定⼈对符合条件的鉴定案件,不得借故推诿;
(三)司法鉴定⼈应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规定从事司法鉴定⼯作,执⾏司法鉴定标准,不受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法⼲涉;
(四)司法鉴定⼈不得超越鉴定权限受理鉴定案件,鉴定中不得玩忽职守,草率⾏事;
(五)司法鉴定⼈应妥善保管好鉴定资料、检材、不得损坏或遗失;
(六)司法鉴定⼈应制作规范的鉴定⽂书;
(七)司法鉴定⼈不得在规定之外,以任何理由和⽅式向鉴定委托⼈索要或收受财物,不得接受案件当事⼈或其利害关系⼈的财物和宴请。

第⼗⼀条司法鉴定⼈在处理与鉴定委托关系时应遵守以下执业纪律:
(⼀)司法鉴定⼈应秉公执业,不得迁就鉴定委托⼈的不正当要求⽽损害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
(⼆)司法鉴定⼈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为⾃⼰或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司法鉴定⼈出庭参与质证
第⼗⼆条司法鉴定⼈应当按时出庭质证,不得⽆故拒绝出庭或⽆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

第⼗三条司法鉴定⼈出庭参与质证活动应当做到:
(⼀)忠于法律、忠于客观事实,不偏不倚;
(⼆)依法解答当事⼈和司法机关的询问;
(三)对专业性的问题,⽤通俗的语⾔向当事⼈、司法机关解释,对于与案件或鉴定结论⽆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四)不得⽆故拒绝⼈民法院关于司法鉴定⼈出庭的请求。

第⼗四条司法鉴定⼈出庭结束后,应当写出出庭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出庭⽇期、法庭名称、质证参与⼈、质证内容、出庭司法鉴定⼈签名(盖章)等。

第⼗五条司法鉴定⼈违反规定的,按照本规定给予惩罚,并将其不良纪录建档或公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