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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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文
1、本机构对所有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价值在____元及以上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通讯设备、各类仪器及办公设施,均视为固定资产,由综合科财务部门进行统一登记入账,各科亦需进行记录。

同时,对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应分类列入低值易耗品清单。

2、必须建立并完善固定资产及其他物品的使用、维护保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明确责任。

应设立详细记录卡片,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账实、卡实相符。

对于遗失或损坏的资产,需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如系人为因素造成,应明确责任,视情节轻重,由责任人进行赔偿。

责任人调岗时,须进行清点,如有缺失,需进行赔偿。

3、新购置或上级配发的资产,均视为单位集体财产,相关科室需进行验收并登记入账,同时办理保管责任手续。

未经许可的个人管理将被视为侵占公有财产,将依据党纪国法进行处理。

资产报废、变卖或调配,需按既定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4、本所所有的办公楼和房屋(包括未出售的平房),产权归属本单位。

租住本所房屋的住户在搬迁后,必须归还,不得擅自转租。

违规转租者,将处以房租10倍的罚款,并收回房屋。

5、本所院内公共设施的维修费用由本单位承担,家属区的公共设施则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和维护。

2024年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文(二)
注销产权登记应针对已注销的资产进行申请。

三、对于账外财产、接受捐赠和无偿调入的财产,以及无法找到原始价值凭证的财产,其价值可参照同类财产的现行购建价格,并结合其新旧程度进行确定。

随后,应将这些财产依次入账并进行登记。

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面积,需以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上的面积数为准进行登记,分别填列。

对于无证土地和房屋建筑物,其面积应在备注栏中填列。

四、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各单位需在认真清查年末资产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表(证)。

同时,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和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主管部门报送产权登记表及有关材料,以反映其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情况。

六、资产配置管理
一)各单位应切实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

通过定期清查,确保家底清楚,实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二)各单位在配置资产时,应遵循履行职能需要、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三)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主管部门可与国资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后进行调剂。

四)单位购建资产时,应按照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同级财政部门(国资)审批。

经审批同意的购建项目,应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对于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购建,应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而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购建,则需在年初编制购建计划并报主管局审批,数额较大者应单独报批。

五)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出借等行为。

如确有需要,应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需报财政部门审批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国资科)审批。

各单位应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六)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单位预算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七、固定资产管理
一)事业单位在购入、调入或自制固定资产时,必须组织验收。

采购人员应按财产类别填写购入(调入)财产验收单,并在发票和验收单上签章。

随后,应将实物送交库房保管员进行验收。

对于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应会同申请购买的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签章。

二)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应遵循“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

一旦发生毁损、丢失等情况,具体使用人及部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应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以核对账面资产与实际资产是否相符。

如发现盘盈、盘亏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进行相应处理。

四)在接收有关部门无偿或部分有偿调拨的固定资产时,应在确认资产的使用权及管理权后决定固定资产登记入账的数额并将其纳入管理范围以防止国有资产的重登或漏登并杜绝账外资产的存在。

五)对于调出本单位的人员应要求其及时清点个人使用的公共财产并归还所占用的公有财产。

待有关部门核实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如经领导批准允许物随人走的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资产划转手续以确保资产的合理流动和管理。

八、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一)在国家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以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时需提出申请并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报(财政)国资管理部门批准以确保资产转变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并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浪费。

九、资产处置
一)国有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事业单位在处置国有资产时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浪费并确保资产处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对于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和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国资科)审批;而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则只需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国资科)备案即可。

同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依照其规定执行以确保资产处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并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浪费。

三)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均属国家所有。

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国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进行管理和使用以确保其合法性和规范性并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浪费。

十、资产统计报告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

在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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