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法学院优秀学生党员评选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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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法学院优秀学生党员评选办法(试行)
为了表彰先进学生党员,树立典型,激励全院学生党员向先进典型学习,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我院学生党员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党纪、校纪处分和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法学院学生党员。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

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按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党性强,作风正。

2、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工作作风,朴实诚信,品德高尚。

密切联系群众,在
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积极参加党的知识和理论学习。

3、有较强的组织观念和大局意识,能模范遵守校纪校规,敢于同不良现象做斗争,
在学校文化建设上起表率作用。

团结同志,责任心强,热心公益事务,积极主动服务
全院师生。

4、积极主动参加院党委、党支部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工作上有创新,能提出建设
性意见。

5、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专业成绩良好,在学生科研、校园文化建设等学生第二课
堂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6、担任联系人者,对联系人工作认真负责,能积极主动引导预备党员、入党积极
分子,经常与被联系人谈心,帮助联系人成长。

三、评选原则和名额
1、评选原则:坚持条件,突出先进,个人申报与支部评议相结合。

2、评选名额:按比例计算,原则上每个支部不超过党员总数的20%,表现突出、工
作成绩显著者,由学院党委酌情考虑。

四、评选程序
1、个人申报。

依据本办法,符合条件的学生党员从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
面进行认真的自我总结,填写《宁波大学法学院优秀学生党员申请表》(见附件一)上
交本人所在的党支部,要求申报材料必须体现上述条件要求。

2、各支部召开支部评议大会。

支部委员会结合具体实际与党员自我总结,确定推
选对象,填写评议意见。

《申请表》纸质稿于12月9日(周二)下午16点30分前统
一上交学工办汪丹老师处,电子稿于12月9日下午16点30分前上传到党务公共邮箱:
**************。

3、法学院党委审核、公示、确定、发文、表彰。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法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法学院党委
2014-12-3 附件一
宁波大学法学院优秀学生党员申请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
支部职务短号
主要
事迹
(可另附)
获奖
情况
支部
意见
支部书记签名:
年月日党委
意见
下属党委、总支(盖章):
年月日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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