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服务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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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服务承诺书
为了做好消防安全服务工作,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特向广大市民和企业作出如下承诺:1、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检查,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告知义务,不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2、接受公安消防机构向群众提供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和消防投诉电话(110),为群众及时解决问题,切实维护群众权益。
3、提供消防安全咨询、受理群众报警求助、提供扑救初起火灾和开展消防宣传等服务,并为报警人免费提供必要的救助工具等服务。
4、负责宣传、受理群众举报投诉,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对群众反映突出火灾隐患问题予以及时处置。
5、做好火灾隐患单位复查、复检工作;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影响灭火救援任务或者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火灾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发生火灾事故后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火灾事故、擅自扩大火灾事故调查范围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且拒不整改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等情形的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发生火灾事故后故意隐瞒不报、恶意损毁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等行为追究相关人员民事责任。
6、接到火警后,发现未及时扑救者或消防救援人员未到场处置的,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一、对公民反映的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机构严格按照规定予以受理、核查。
公民提出建议或者投诉,应当将火灾隐患或者事故情况记录在案予以处理。
未记录在案的,公安消防机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公民。
公民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不予受理或要求听证。
公民对受理单位不予受理或者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不予受理或者撤销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复议一次。
对举报火灾隐患或者投诉事项,经核查属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处罚后,可以向举报人支付该火灾隐患或者投诉事项办理结果直接导致损失的相关费用。
对同一火灾隐患被多次举报投诉的,不予重复办理;因同一火灾隐患被多次举报投诉事项,经核查不属实的情况下,不予重复办理;不属于消防工作监督检查范围的或者不属于依法应当进行公安消防监督检查的以外的火灾隐患和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消防机构未受理后经核查不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情况告知举报人;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处理期限的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内将情况告知举报人。
对受理投诉工作不认真、不及时,核查回复不深入且敷衍了事致使举报人反映的火灾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公安消防机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公民对被举报人进行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民事赔偿的纠纷均由被举报人自行解决或通过诉讼方式处理结案日期另行约定。
案件审理结果将在事实查明后告知举报人。
二、对发生火灾事故后隐瞒不报或者谎度灾害事故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擅自扩大火灾事故调查范围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且拒不整改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扰乱指挥和消防救援秩序,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故意损毁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将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且无异议的,将根据相关规定从严追究法律责任;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将依法给予刑事拘留;将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将依法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发生火灾事故后故意隐瞒不报、恶意损毁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等行为追究相关人员民事责任。
公安消防机构受理火灾警情后,应立即派出官兵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及时向单位所在地派出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火警情况,对火情进行核实、报警。
对瞒报、谎报火灾事故的,依法严厉查处,并将案件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办案部门通报。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或涉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调查处理火灾事故中涉及单位的人员责任事故认定和涉嫌刑事犯罪问题。
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采取其他
强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涉嫌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机构受理火灾警情,可以依法向社会公告火灾事故情况和处理结果。
公告期不少于5日的规定除外。
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消防产品强制认证证书》或《消防产品合格证明》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伪造虚假信息、谋取私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行为的发生和影响不受保护或者受到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