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质量验收规范及辽宁省地方质量验收规范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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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1234-20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施细则-术语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2.0.5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 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6 检验 inspection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 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 所进行的活动。 2.0.7 见证取样检测 evidential testing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 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0.8 交接检验 handing over inspection 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 工做出确认的活动;包括相关专业工序间进行的交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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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施细则-术语
2.0.9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 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 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10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1 抽样检验 sampling inspection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 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 行的检验。 2.0.12 抽样方案 sampling scheme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2.0.13 计数检验 counting inspection 在抽样的样本中,记录每一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 体中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定代表在该工程 项目上的全权委托代理人,是负责项目组织、计划及实施
过程,处理有关内外关系,保证项目目标实现的项目负责
人,是项目的直接领导与组织者. 一定的技术能力是项目经理的基本要求.项目经理是 项目目标完成的领导者,必须掌握具备一定的业务技术能 力,才能在日常工作中做出正确的决策,在出现紧急突发 事件时采取适宜的应变对策.
贯彻《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重点应突出其强制性条文 3、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1)实施标准的要素 ① 标准的三大任务,制订标准、实施标准和对实施的监督检查。 ② 标准的权威性,标准的制订程序、标准化意识、执行及监督 力度。 (2)实施标准的措施 将每个强制性条文的含义弄清楚,制订达到该条文规定的措施, 对措施及条文实施进行检查,来判定达到的程度,对每一条强制 性条文,都可按“释义”、“措施”、“检查”、“判定”四个 方面对强条的贯彻落实进行细化。 (3)实施标准的判定 对每个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分为A、B 、C、D四个层次来判定: A为优,制度、措施完善,执行落实好,全面执行或符合要求, 符合强制性标准 各项内容满足规范规定,应表扬的;
具体内容: 1、总则 3、基本规定 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2、术语 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附录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C 室外工程划分 附录B 建筑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条文说明: 1、基本规定 3、工程质量验收
2、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4、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第一节 贯彻《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 新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系列规范 2 贯彻《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应了解其主要特点 3 贯彻《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重点应突出其强制性条文 4 评优标准
第二节 讲解《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辽宁省实施细则 1 具体内容及条文说明 2 其中强制性条文的释义、措施、检查、判定 第三节 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系统过程及程序 第四节 创优良工程应掌握的重点---应努力创建鲁班奖工程 第五节 部分质量通病预防措施
贯彻《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重点应突出其强制性条文
1、强制性条文的意义 (1) 强制性条文对工程建设活动具有重要的作用; (2) 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大举措; (3) 在标准化历史上具有深远的影响; (4)《质量条例》规定了加强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 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强制性标准和法律、法规并列起来,将执行 标准作为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执行标准必须要事前控制,主管部 门要严格监督检查。对违犯者给予较 为严重的处罚。 2、强制性条文确定原则: (1)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列为现 行标准条文。 (2)应采用“必须、严禁”和“应、不应”用词,不采用“宜”、“可” 等用词. (3)不易列入:①可操作性差的条文;②条文争议较大,意见不一的条 文;③其他标准已列为强制性条文,不重复;④标准条文引用的其他条 文,是不强制的内容, 避免扩大强条范围;⑤强制性条文是少数条文。
新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系列规范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代替GBJ300-88、GBJ301-88;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代替GBJ201-83、GBJ202-83; (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02代替GB50203-98; (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代替GBJ321-90; (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2002代替GB50205-95、GB50221-95; (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代替GBJ206-83; (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代替GB50207-94; (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代替GBJ208-83; (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2002代替GB50209-95; (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代替GBJ50210-83; (1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代替GBJ50242-82、GBJ302-88; (1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代替GB50243-97、GBJ304-88; (14)《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代替GBJ310-88、GB5018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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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施细则-术语
2.0.14 计量检验
quantitative inspection
贯彻《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重点应突出其强制性条文 主要内容基本执行了或执行情况不明显,可能违犯强制性标准, 但能自行改进的; C为可,有一般制度及措施,部分执行了,基本执行或基本符 合要求,有部分违反了强制性条文及有关规定,但经过补救,可 以挽救,应受到批评,引以为戒;
B为良,有制度、措施执行落实一般化,较好执行或符合要求,
辽宁省地方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施细则
Regulations of Quality Examination and Implement Of Construction Prozect DB21/1234-2003
主编部门: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批准部门:辽宁省建设厅 实行日期:2003年5月1日
(13)《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代替GBJ303-88、GB50259-96;
贯彻《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应了解其主要特点
(1)将原《施工与验收规范》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两个规范体系合并为一个质 量验收体系。同一个对象只制订一个标准,使各规范之间协调一致,方便了标 准、规范的贯彻执行。 (2)《质量验收规范》只设一个合格质量等级,强化了质量指标,各项目标准都必 须达到,并强调多用数据说话,完善了原材料、设备的进场检验和检测,统一 和改进了施工过程的试验与检测,增加了竣工项目的结构安全和功能的抽测项 目。 (3)技术标准中增加了管理的内容,强调了过程控制、建立过程控制制度,各工序 进行生产控制、合格控制和竣工控制。 (4)提高了标准的质量验收水平,达到了行业管理的先进水平,并明确验收规范的 使用时效及主要应用对象。 (5)其他一些修改内容。 ① 增加了子分部、子单位工程划分、检验批的提出。 ② 检验批只设主控、一般两个质量项目。 ③ 增加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资料验收、观感评定和分部(子分部)、单位 工程安全、功能抽测项目。 ④ 落实终身质量责任制。 ⑤ 合格处理的规定更明确了。 ⑥ 增加了一些施工过程项目的验收。如:模板工程、基坑支护工程等。 ⑦ 抽样方案的提出。 ⑧ 在施工单位的自检的基础上验收。
要检测或设计核定后才能判定做到了基本执行,说明控制有漏网,
D为劣,有关制度、措施基本没有,是严重违反了强条及有关
规定的,已造成不可补救的后果,或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应受到 处罚,并责成整改的。
4、违犯强制性条文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根据违犯情节 和造成后果的严重 程度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程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有关的检验规定、说明及验收记录的统一准则。
1.0.3 本细则依据现行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 标准及规定编写。本《实施细则》应与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有关标准 规范等配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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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施细则-术语
2.0.1 建筑工程 building engineering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 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2 建筑工程质量 quality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 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 能力的特性总和。 2.0.3 验收 acceptance 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 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 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 认。 2.0.4 进场验收 site acceptance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 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评 优 标 准
创优是企业树立信誉、占领市场的途径之一,评优标准是为了鼓励企业 创造优质工程。每项工程是有关各方共同努力的结果,评优的标准不能 单纯以一个指标来界定必须通过验收对设计、土建、装修等进行专项评优或 综合评优。评优要与工程质量等级区别开来。工程质量的等级是与工程投资、 工程功能要求相联系的,因此在合同中就应将工程质量等级具体的要求 标注出来,而不是工程竣工以后才来确定质量的等级,这也是控制工程造价 的需要。 对上述这三类标准规范有一个形象的比喻,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如同比赛 规则,保证公证、各方利益不受到损害;施工工艺标准如同教案,是参赛队 取胜的法宝,也是比赛是否精彩的决定因素;评优标准是观众对参赛队表现 的鼓励。 “施工工艺”、“施工质量验收”和“评优”三个阶段的划分实际上与 质量管理的质量保证、质量监督、质量评价三大体系相呼应。“施工工 艺”是指导企业具体操作的,与质量保证体系相呼应;“施工质量验收” 是有关各方实施监督验收的依据,与质量监督体系相呼应;“评优”是 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评定优质工程的准绳,与质量评定体系相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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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施细则-总则
1.0.1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和该系列的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加强建筑工程技术、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
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特制定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1.0.2 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并作为辽宁省建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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