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项目全程跟踪监督管理方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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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程全程跟踪监视管理方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一条为实在加强重点工程管理,确保重点工程顺利推进,充分发挥重点工程支撑、带动作用,促进社会经济持续较快开展,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纳入本方法的重点工程包括:
〔一〕列入省级重点的工程;
〔二〕列入市级重点的工程;
〔三〕其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有重大影响,促进区域经济开展的重大工程。

第三条重点工程全程跟踪监视管理,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对重点工程的前期工作阶段、建立施行阶段以及开工投产阶段进展全程跟踪监视。

第四条全程跟踪监视管理内容重点包括:〔一〕工程指导联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工程秘书落实情况、效劳质量和效果;
〔三〕工程推进中存在问题的协调解决情况,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责任部门、责任时限等落实情况;
〔四〕发改委、经委、国土、环保、建立、规划、交通、水保、林业及水、电、气等相关部门效劳情况;
〔五〕工程推进方案的制定与执行情况,是否按时开工、开工;
〔六〕工程建立的形象进度、实现投资额、工程质量和平安。

第五条实行月报月结、季度督评、排位通报制度。

每月通报重点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投资、开工和开工情况;每季度进展全面督查评比、排位通报。

第六条月报月结的施行主体为市发改委、市重点办。

季度督评、排位通报的施行主体为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发改委、市重点办。

第七条全程跟踪监视管理的责任主体按“属地管理、分级
负责〞的原那么确定,为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第八条根据年终考核结果〔考核方法另文下发〕,市委、市政府对重点工程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市级和各区县、园区有关部门或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侵占、截留、挪用重点工程建立资金的;
〔二〕无故或以不正当理由延迟重点工程财政资金拨付,影响重点工程进度的;〔三〕在对重点工程进展审批〔核准〕过程中,无故延迟或无正当理由回绝批复〔核准〕,影响重点工程施行的;
〔四〕由于行政不作为或越权行为,影响重点工程施行的;
〔五〕违犯有关规定,擅自对重点工程收费、摊派、罚款的。

第十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点工程全程跟踪监视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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