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法:申辩与听证程序的区别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听取申请⼈、利害关系⼈的陈述和申辩,与听证程序都是⾏政机关听取当事⼈的意见的程序,都是程序公正原则的体现。
第⼀,听取意见的时间不同。
听取申请⼈、利害关系⼈的陈述和申辩的时间范围较⼤,⾏政机关在对⾏政许可申请进⾏初步审查后,直到作出⾏政许可决定前,⾏政机关只要发现⾏政许可直接关系第三⼈的利益,都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和利害关系⼈;在此期间内,申请⼈、利害关系⼈也都有权向⾏政机关进⾏陈述和申辩。
除⾏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举⾏的听证外,听证程序是在⾏政机关对⾏政许可形成了审查意见,在作出⾏政许可决定前,告知申请⼈、利害关系⼈有听证的权利,申请⼈、利害关系⼈必须在被告知的5⽇内决定是否申请听证,否则即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听取意见的程序不同。
听取陈述和申辩的主体是与审查⾏政许可申请的⼈员是同⼀的,听取的⽅式既可以是书⾯的,也可以是⼝头的,听取的程序也⽐较简单。
听证程序与之相⽐则更为复杂和正式,听证⼀般应当公开举⾏,听证主持⼈必须是审查⾏政许可申请的⼯作⼈员以外的⼈员,申请⼈和利害关系⼈如认为主持⼈与该⾏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不能仅为书⾯的,申请⼈和利害关系⼈应当有机会与⾏政许可机关当⾯对质,听证过程中审查⾏政许可申请的⼯作⼈员必须提供审查意见、证据和理由,申请⼈和利害关系⼈可以进⾏质证。
第三,听取意见的结果对⾏政许可决定的拘束⼒不同。
听取申请⼈和利害关系⼈陈述和申辩,⾏政机关应当予以记录,但记录对于⾏政许可决定不具有绝对的拘束⼒,⾏政机关听取意见后,还可以⾃⾏调查取证,并据此作出许可决定。
听证程序中,⾏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政许可决定,也就是说听证笔录对⾏政许可决定具有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