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三无”船舶的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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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三无”船舶的工作意见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3.24
•【字号】丹政发[2009]14号
•【施行日期】2009.03.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三无”船舶的工作意见
(丹政发〔2009〕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整治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以下简称“三无”船舶),切实维护我市渔业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三无”船舶的重要性,严格落实依法整治“三无”船舶的工作责任。
要以预防和减少各类水上安全事故、保障船舶和人员安全为目标,以打击各类“三无”船舶为重点,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建立打击“三无”船舶的长效机制。
要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坚持集中整治和日常专业执法相结合原则,按照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协调动作,确保整治“三无”船舶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修造船市场的监管。
依据国务院《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未经依法登记注册,擅自从事船舶建造、改装的厂点,依法终止其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对虽已取得营业执照,但从事建造、改装、维修未获得船舶批准手续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三、海洋渔业部门负责以渔业为主的港口水域内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对未经批准擅自新造、更新、改造的渔船或“三无”渔船,依照《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四、海事机构要按照《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沿海水域和港口(渔港除外)及通航水域安全的监管,强化现场监督检查力度,坚决禁止各类未经检验、登记的船舶航行作业。
对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三无”船舶要依法查处。
对妨碍或有可能妨碍水上交通安全的“三无”船舶要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停止作业。
五、交通部门要加强水上运输市场管理。
依据国务院《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船舶申请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审批程序,加强对“三无”船舶进入运输市场的管理力度,维护经营秩序,坚决制止非法营运。
对“三无”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依法予以处罚。
六、公安边防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对“三无”船舶出海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依照公安部《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及时查处。
在执行职务中,发现船舶或者人员有违反海事管理、渔政管理等行为的,应予以制止,并移交或者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有关县区政府要成立“三无”船舶整治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专人,明确职责,积极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和各乡镇做好渔港码头和自然停泊点“三无”渔船的清查工作。
积极做好对渔民、船员的宣传教育,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