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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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监察工作年
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0.04.26
•【字号】辽环发[2010]19号
•【施行日期】2010.04.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监察
正文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
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环发[2010]19号)
各市环境保护局:
为了全面加强我省环境监察工作,提高我省环境监察执法效能,依据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辽宁省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辽宁省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全面加强我省环境监察工作,提高我省环境监察执法效能,依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环境保护部(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环保厅对市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

省环境监察局具体负责考核工作,各市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考核工作。

第三条考核工作实行计分制,并针对上级部门部署工作的完成情况、本级环境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对下级环境监察工作的管理情况等内容进行考核。

评分标准依据《辽宁省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计分细则》(试行)。

第四条考核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考评。

采取市环保部门自测评分与省环保厅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各市级环保部门应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并于每年2月20日前向省环保厅报送上年度考核自测情况。

省环保厅根据考评情况和各市级环保部门年度自测情况进行考核评分。

第六条考核结果按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考核得分75-89分的为良好;考核得分60-74分的为合格;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第七条省环保厅每年将考核结果在全省环保系统内进行通报。

对连续二年考核为优秀的,由省环保厅进行通报表彰;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省环保厅给予通报批评。

考核结果将作为各市环境监察机构参加评先创优活动的条件。

第八条本办法和《辽宁省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计分细则》(试行)由省环保厅负责修改、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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