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废旧物资处理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金属非金属矿山废旧物资处理规定
第一条废旧物资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剩余的边角废料和换下来的废机件等。
如:废钢铁、电缆、钢丝绳、铝线、废电器材料、废木材及各种包装物等。
对废旧物资要妥善保管,不得乱扔乱放。
第二条对闲置不用并未报废的固定资产、大型低值易耗品及公共设施,未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不得任意处理。
第三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尚能利用的各种废旧材料和备品备件,不准作为废旧物资销售。
第四条废旧物资的回收,由各部门、车间领导统一组织安排,回收前,应由机电物资部及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对所要回收的物资进行鉴定,经鉴定确为废旧物资的,方可废弃回收,否则,追究该部门、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回收的废旧物资,一律交机电物资部管理,由机电物资部统一调配使用或外销。
外销款项交到资产财务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外卖。
对不按规定擅自处理废旧物资的责任人,要给予本次处理废旧物资价值2倍罚款;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本次罚款总额的20%,并给予保密。
第六条出售废旧物资凭废旧物资处理单办理,并由资产财务部开具外销证明,机电物资部在交款时,必须有磅单、收
货证明及有关经办人签字。
第七条废旧物资外销价格,由机电物资部会同资产财务部共同商定,并报副矿长(经营)批准。
第八条每年11月10日至12月20日,由机电物资部计划员和保管员提出废旧物资处理申请(申请表内容包括单位、类别、品名、规格型号、单价、数量、金额),并对报废的物资,要详细说明造成报废的原因,对物品质量变化要有技术分析、鉴定数据。
第九条对报废物资的鉴定,由副矿长(经营)、机电物资部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完成。
第十条鉴定报废的物资,鉴定人员要在申请表上写明技术鉴定结果及处理意见,签名后上报资产财务部。
第十一条对尚有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由机电物资部转入实物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