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花费属于无偿赠与还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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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相关法律讲义】4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3)、附条件与附期限、代理(1)

【涉税相关法律讲义】4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3)、附条件与附期限、代理(1)

甲有笔记本电脑1台,对15周岁的乙表达出卖的意愿,限乙1周内答复,乙当即拒绝,但乙父次日知悉后表示同意。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甲乙间笔记本电脑买卖合同(A.可撤销B.不成立C.有效D.效力待定E.成立)。

【答案】CE【解析】15周岁的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根据民事法律及相关规定,下列法律行为中,属于可撤销行为的是()。

A.甲将朋友托其保管的相机卖给他人B.乙用其盗取的某公司空白合同与他人签订合同C.丙误将混纺面料当成纯毛面料高价购买D.丁在醉酒神志不清的状态下将其名贵手表低价卖给他人【答案】C【奥运会前夕,甲对乒乓球运动员乙说:1个月后的奥运会上,你若获得单打金牌,我解析】(1)选项A :构成无权处分,属于效力待定法律行为。

(2)选项B :“盗取”违法,该情形下的合同无效。

(3)选项C :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4)选项D :属于有效法律行为(行为人应当对醉酒状态下实施的民事行为和后果具有预见性,因此,醉酒后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43_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3)、附条件与附期限、代理(1)即送你1套价值500万元的海景房。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行为属于(A.附条件法律行为 B.有偿法律行为 C.实践性法律行为 D.附期限法律行为)。

【【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属于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是()。

A.甲对乙承诺,如果明年乙获得博士学位,甲即赠给乙宝马车一辆B.甲、乙约定,如果明天下雪,则甲将其滑雪板租给乙C.甲、乙约定,若甲的儿子明年大学毕业回到本市工作,则乙将承租的房屋退还给甲D.甲对乙承诺,下次下雨时送给乙一把折叠雨伞【【答案】D 解析】(1)选项ABC :所述事实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属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2)选项D :所述事实必然能到来,因此属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崔某、高某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某、高某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某、高某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9【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98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小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崔亚洲;高楠;广州趣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沙巴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崔亚洲高楠广州趣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沙巴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崔亚洲高楠【当事人-公司】广州趣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沙巴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曾绪钟广东安寅律师事务所;杨笑陕西华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曾绪钟广东安寅律师事务所杨笑陕西华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曾绪钟杨笑【代理律所】广东安寅律师事务所陕西华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崔亚洲【被告】高楠;广州趣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沙巴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欺诈撤销附条件代理合同过错共同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高楠、5211公会经营者、趣丸公司、沙巴克公司对上述充值打赏金额已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成。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微信充值记录、支付宝充值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实名注册信息、TT语音平台主播管理制度、网页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诉辩各方的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高楠是否需要向崔亚洲返还案涉充值款项、趣丸公司及沙巴克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恋爱中的“赠与”与“不当得利”

恋爱中的“赠与”与“不当得利”

恋爱中的“赠与”与“不当得利”⼤爷黄昏恋付出养⽼钱,恋爱赠与?不当得利?恋爱中的“赠与”与”不当得利”⽇常⽣活中,⽆论是恋⼈之间还是⽗母⼦⼥之间,总会有或多或少的经济往来。

⼀般情况下,因为感情亲情的缘故,不会产⽣⼤的经济纠纷,可是⼀旦感情破裂,亲情出现变故,经济纠纷就可能会出现。

基本案例刘德胜年龄六⼗⼋岁,⼗年前独⽣⼥⼉远嫁外地,不久妻⼦也因病去世了,家⾥就只剩下了他⼀个⼈。

退休后的刘德胜忽然觉得⽣活很⽆聊,远嫁的⼥⼉让他到⾃⼰家养⽼。

可他因难以割舍对家乡的感情,决定独⾃留在⽼家的县城养⽼。

为充实退休⽣活,刘德胜开始跳⼴场舞。

2016年夏天,他在跳舞时结识了⼀位叫张⼤芬的⼥⼦五⼗⼆岁,是名农村家庭妇⼥。

⼏年前跟丈夫离了婚,现在跟⼥⼉和⼥婿⼀起⽣活,给两⼈看孩⼦。

张⼤芬常约刘德胜⼀起去跳⼴场舞,有时还主动去到刘德胜家,为刘德胜洗⾐做饭,刘德胜再次感受到家的温馨,⾮常感激张⼤芬,还逐渐喜欢上了她。

这⼀天刘德胜询问张⼤芬是否愿意跟⾃⼰在⼀起⽣活,张⼤芬欣然同意了。

还说她也喜欢刘德胜,就这样两⼈开始了黄昏恋,不久同居了。

同居后刘德胜的⽣活突然变得热闹起来,他⾝边不但有了⼀个温柔体贴的⽼伴,还多了⼀对孝顺的⼥⼉⼥婿。

这对⼥⼉⼥婿就是张⼤芬的⼥⼉和⼥婿,⼩夫妻俩是⾮常⽀持刘德胜和张⼤芬的恋情,还常带着五岁的⼉⼦去探望两⼈,家⾥有什么脏活重活,夫妻俩也都抢着⼲。

有次刘德胜外出被车撞了,是张⼤芬的⼥婿杜伟⼀直为其跑前跑后,还彻夜不眠地在医院伺候他。

刘德胜⾮常感激杜伟,同时也很庆幸⾃⼰⾝边有张⼤芬⼀家⼈。

正因为此,刘德胜有了跟张⼤芬结婚的想法。

为表⽰诚意,刘德胜送给张⼤芬条上万元的⾦项链,张⼤芬愉快地接受了项链,但是却拒绝了刘德胜的结婚请求,理由是她不想再受婚姻的束缚了,⽽且两⼈都是⽼年⼈,结不结婚都⽆所谓了。

刘德胜听后⼀阵失落,张⼤芬忙发誓说保证会像妻⼦⼀样,陪伴刘德胜终⽼,杜伟夫妻也保证说两⼈会⼀如既往地孝顺刘德胜。

恋爱期间赠与行为的性质

恋爱期间赠与行为的性质

试析恋爱期间财产赠与的性质给女友买辆丰田车分手后索要购车款重庆晚报讯热恋期间男方给女友买了一辆车,两人分道扬镳后,这车该归谁?日前,市一中院给出了明确的说法:既然车的所有人是女方,车就属于女方。

恋爱期间,花钱买女友欢心,属于无偿赠与,所以女方没有还车、还钱的义务。

法院介绍,2011 年年初,小李邂逅了在酒店工作的小艳,两人一见钟情。

2011 年8 月,小李为了讨得小艳的欢心,花31 万元买了一辆丰田轿车,登记在小艳的名下。

去年3 月,两人关系闹僵。

由于小李在用这辆车,去年4 月,小艳告到重庆九龙坡区法院,要求小李返还车辆。

去年7 月,法院判决小李还车。

至此,两人关系彻底拉爆,从此分道扬镳。

去年7 月,小李又起诉到重庆沙坪坝区法院,称小艳不当得利,要求对方返还车款31 万元。

法院开庭时,小李称自己之所以将车登记在小艳名下,是因为买车需要贷款,而银行要求买车人必须在重庆有产权房。

自己在重庆没有产权房,需要借用小艳的名义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所以才将车的所有权登记在小艳的名下。

但小艳认为,这车就是赠与自己的,并非是借名办按揭。

重庆沙坪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自愿将车登记在小艳名下,买车时两人的特殊身份关系,不能排除小李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小李不能证明小艳是不当得利。

去年9 月,重庆沙坪坝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小李上诉,日前市一中院维持原判。

因参加电视节目《非诚勿扰》,女嘉宾孙雅莉与鄂皆豪相识相恋,后分手。

鄂皆豪为此起诉孙雅莉返还其作为彩礼赠送的宝马车。

昨天上午,朝阳法院一审宣判,判决孙雅莉返还鄂皆豪宝马车款28万元。

鄂皆豪诉称,去年9月,他参加《非诚勿扰》节目,期间结识孙雅莉,后私下确定恋人关系,并商量结婚。

本着结婚目的,鄂皆豪应孙雅莉要求买了一辆宝马登记在孙雅莉名下。

法院审理认为,《非诚勿扰》节目本身就是为男女双方寻求结婚对象而举办的。

两人在参加该节目期间相识,并很快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可表明双方交往之初具有缔结婚姻的意图。

恋爱期间经济纠纷法律

恋爱期间经济纠纷法律

恋爱期间经济纠纷法律在恋爱关系中,经济往来是常见的现象。

然而,当感情出现问题,这些经济往来有时会引发纠纷。

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原则,对于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可能具有多种性质。

有些是基于爱情的自愿赠与,比如在特殊节日送给对方的礼物、表达爱意的红包等;有些则可能是借贷关系,例如一方因紧急情况向另一方借款并承诺归还。

对于赠与行为,一旦交付完成,通常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比如说,情人节时男方送给女方一条项链,这就属于赠与,男方事后不能以分手为由要求女方返还。

但如果赠与是附条件的,比如约定如果双方未能结婚则需要返还,那么在条件未成就时,赠与人是有权要求返还的。

借贷关系则不同。

如果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明确的借款合意,并且有相应的转账记录等证据,那么出借人是有权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的。

在恋爱期间,很多时候借款可能没有书面的借条,但通过聊天记录、短信等能够表明借款的意思表示,也可以作为证据。

此外,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共同消费。

比如双方一起旅游、吃饭、看电影等产生的费用,这些通常被视为双方共同的支出,一般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那么,在发生经济纠纷时,如何确定这些经济往来的性质呢?关键在于证据。

如果是赠与,一般不会有关于还款的约定;如果是借贷,往往会有诸如“借”“还”“欠款”等字眼。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

比如双方的经济状况、交往时间长短、款项的数额大小、支付方式等。

如果是数额较大的款项,且没有明显的赠与意思表示,更有可能被认定为借贷。

同时,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即使是在恋爱关系中,也要保持一定的法律意识。

对于较大数额的经济往来,最好能够明确其性质和用途,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举个例子,_____和_____在恋爱期间,_____因创业需要向_____借款5 万元,并通过微信表示会在一年后归还。

但一年后,双方分手,_____拒绝归还借款。

_____将_____告上法庭,由于有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法院最终判决_____归还借款。

恋爱期间微信转账是“赠”还是“借”

恋爱期间微信转账是“赠”还是“借”

恋爱期间微信转账是“赠”还是“借”微信转账在恋爱关系中的使用,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一些人认为,微信转账是互助的表现,表达了对恋爱之间的关心和关怀,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微信转账是借贷关系,必须严格区分。

对于这个问题,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但事实上,恋爱期间的微信转账,既包含了“赠”又包含了“借”。

首先,微信转账在恋爱关系中的使用,是为了帮助伴侣解决一些经济问题。

在恋爱关系中,双方的经济情况不一定相同,有时候,一个人可能需要另一个人的帮助。

如果一方需要一些钱,他/她可以向另一方请求帮助。

这种情况下,微信转账被视为一种互助的表现,表达了对伴侣的关心和关怀。

其次,微信转账在恋爱关系中的使用,也可能会形成借贷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向另一方借钱,另一方会在未来的某个时间还钱。

这时,微信转账就像是一种电子支付方式,可以方便地完成借贷交易。

在这种情况下,微信转账被视为一种借贷关系。

但是,无论是什么情况下,使用微信转账都需要谨慎考虑。

如果你想给你的伴侣转账,你需要考虑自己的经济状况。

更重要的是,你应该清楚地知道自己的伴侣是否值得信赖。

如果你认为你的伴侣不太信任,或者你的伴侣非常消费倾向,那么你应该小心使用微信转账。

此外,无论你是在恋爱期间进行的微信转账,还是在其他情况下进行的微信转账,都应该谨慎考虑。

许多人,尤其是年轻人,不会像对待正规的财务交易一样对待微信转账。

他们往往会轻率地转账给朋友,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行为可能会变得自然而然。

总之,在恋爱期间使用微信转账的问题,看似简单,实则复杂。

微信转账可能包含“赠”和“借”的属性,使用时需要谨慎考虑。

虽然微信转账方便快捷,但我们应该确保清楚自己的经济状况和伴侣的信誉程度,这样才能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恋爱期间的微信转账,可能会成为情感的干扰因素。

特别是在大部分情侣中,有一个人的经济状况可能相对较差,他/她对微信转账的需求可能更强烈。

如果对方的需求被拒绝或被暂时忽略,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矛盾和误解。

同居赠送礼物法律规定(3篇)

同居赠送礼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社会观念的逐渐开放,同居现象在我国已不再罕见。

同居关系中的礼物赠送,作为一种情感表达和物质支持的方式,也日益普遍。

然而,在法律层面,同居赠送礼物是否受到法律保护,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如何,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本文将从同居赠送礼物的法律性质、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同居赠送礼物的法律性质1. 同居关系非法律关系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同居关系并未被明确规定为一种法律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可知,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仅限于结婚登记的夫妻。

因此,同居关系在法律上不具备婚姻的法律地位。

2. 同居赠送礼物属于赠与关系同居赠送礼物,实质上是一种赠与行为。

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在同居关系中,赠与关系可以发生在同居双方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居一方与第三人之间。

二、同居赠送礼物的法律规定1. 《民法典》相关规定《民法典》第659条规定:“赠与可以附条件。

附条件的赠与,按照附条件的规定执行。

”该条款明确了赠与可以附条件,但并未对同居赠送礼物作出特别规定。

2. 《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该条款规定了赠与可以附义务,但同样未针对同居赠送礼物作出特别规定。

3.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同居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另一方财物,但双方未结婚的,可以按照赠与合同处理。

”该解释为同居赠送礼物提供了处理依据。

三、同居赠送礼物相关案例分析1. 案例一:同居期间赠送房产案情简介:甲、乙同居期间,甲为乙购买一套房产,并登记在乙名下。

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分手,甲要求乙返还房产。

法院审理认为,甲在同居期间为乙购买的房产属于赠与行为,乙应按照赠与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判决乙返还房产。

恋爱期间经济纠纷法律

恋爱期间经济纠纷法律

恋爱期间经济纠纷法律在恋爱关系中,经济往来是常见的现象。

然而,当感情出现问题,这些经济往来有时会引发纠纷,给双方带来困扰。

了解恋爱期间经济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保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关键的原则——恋爱关系在法律上并非一种受法律特别保护的身份关系。

这意味着,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不能简单地按照情侣关系来处理,而是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证据来判断其性质。

恋爱期间常见的经济纠纷类型包括赠与、借贷、共同消费等。

赠与是指一方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另一方。

比如,在情人节、生日等特殊日子送给对方的礼物,或者为了表达爱意而送的贵重物品,如首饰、名牌包包等。

一般来说,如果赠与已经完成,且不存在法定的撤销情形,那么赠与方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但如果赠与是基于某种条件,比如双方约定结婚,而最终没有结婚,那么赠与方可能会要求返还。

借贷则是指一方将钱借给另一方,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偿还借款。

但要注意的是,为了证明是借贷关系,需要有明确的证据,比如借条、借款协议、转账备注等。

如果没有这些证据,而对方又不承认是借款,那么就可能会被认定为赠与或者其他性质的款项。

共同消费是指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支出的费用,如一起吃饭、看电影、旅游等。

对于共同消费的费用,一般是由双方共同承担,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在处理恋爱期间的经济纠纷时,证据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如果双方在经济往来时有书面的约定,比如借条、赠与协议等,这将是最直接有力的证据。

如果没有书面约定,那么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短信等也可以作为证据,但这些证据的证明力可能相对较弱,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例如,_____给_____转账 5 万元,转账备注为“借款”,那么这很可能被认定为借款。

但如果转账没有备注,而在双方的聊天记录中,_____说“这 5 万元是给你应急的,不用还”,那么这就可能被认定为赠与。

此外,还需要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交往时间、感情状况等因素。

恋爱期间转账,是赠与吗

恋爱期间转账,是赠与吗

恋爱期间转账,是赠与吗
2024-01-10未婚及结婚纠纷
法律分析:恋爱期间转账,一般是赠与。

恋爱期间转账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的赠与属于一般的赠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法院在适用附条件的赠与,结婚条件未成就,赠与财物返还的时候,明显是适用了民法典的规定。

恋爱期间基于感情给予对方财物,包括转账、购物、购车、旅游等消费,应视情况确定该行为的性质及后果。

不同情况
非以结婚为目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应视为赠与,财产一经转移,对方无权要求返还财产。

法律并不调整恋爱期间好意施惠行为,在特定节日以红包形式给予对方520元、999元、1314元等特定意义款项,应视为赠与,赠与方无权要求返还。

日常生活中,在购物平台、餐饮、旅游住宿等消费应视为恋爱期间日常消费,赠与方亦无权要求返还。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系附条件赠与,在该条件不成就时,赠与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财产。

例如恋爱期间为对方垫付款项购买房产或者车辆并登记至对方名下,属于大额财产赠与,超出一般日常消费水平,应作彩礼性质解释更为合理,分手后赠与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所垫付的款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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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廖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廖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廖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0【案件字号】(2021)桂09民终1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吕海欢谭泉清姚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廖某【当事人】李某廖某【当事人-个人】李某廖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本院观点】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廖某相识并恋爱,在恋爱期间,为培养、促进双方的感情,必要的日常生活花销在所难免,但日常生活开销的支出应符合当地物价水平及双方的经济情况。

【权责关键词】撤销附条件合同证据不足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8 01:17:37李某、廖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桂09民终199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廖某。

公民身份号码:32-1号。

公民身份号码:45xxx88。

4509221997××××××××32-1号。

公民身份号码:xxx08070488。

32-1号。

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上诉人李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陆川县人民法院(2019)桂0922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提起上诉,请求判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被上诉人退还上诉人的款项23620元,并自占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止。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自愿为被上诉人归还网络贷款是不当的,实际上是被上诉人多次截图贷款信息通过微信发给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还贷款,上诉人愿意帮助被上诉人还贷款是基于双方的恋爱关系,想与被上诉人结婚,心想就当做按民俗提前给被上诉人彩礼,虽然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百般照顾,也多次恳请被上诉人与其结婚,但被上诉人还是毅然提出与上诉人分手,导致上诉人最终没有达到结婚的目的,现双方已分手,被上诉人无任何理由再占用上诉人的金钱,且双方仅有4个月的恋爱期间,被上诉人即向上诉人索要23620元,该款相当于上诉人1年的工资,上诉人欠债累累,母亲重病在身,如不是为早点与被上诉人结婚,是不可能给那么多钱被上诉人的;由于被上诉人的原因双方无法登记结婚,条件无法实现,被上诉人没有任何理由占用上诉人的款项,依法律规定理应退回。

恋爱赠予法律规定(3篇)

恋爱赠予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现代社会,恋爱关系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恋爱中的男女双方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往往会产生一定的物质或非物质的赠予行为。

然而,在法律层面上,对于恋爱赠予的规定却相对模糊。

本文将从恋爱赠予的定义、法律性质、赠予合同的效力、赠予撤销以及赠予纠纷的解决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恋爱赠予的定义恋爱赠予,是指恋爱关系中的男女双方,基于情感因素,自愿将个人财产无偿转让给对方的行为。

这种赠予行为通常发生在恋爱关系的初期或中期,以表达爱意、增进感情或作为节日、纪念日等特殊场合的礼物。

二、恋爱赠予的法律性质1. 情感赠予:恋爱赠予具有强烈的情感色彩,其目的是表达爱意、增进感情。

在法律上,这种赠予行为不受《合同法》的约束,不能作为合同纠纷的依据。

2. 物权赠予:恋爱赠予中的财产转移具有物权性质,即赠予方将财产的所有权无偿转让给受赠方。

在法律上,这种赠予行为应遵循《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3. 合同赠予:在特定情况下,恋爱赠予可以转化为合同赠予。

例如,双方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赠予方将财产所有权无偿转让给受赠方。

此时,恋爱赠予具有合同性质,受《合同法》的约束。

三、恋爱赠予合同的效力1. 有效合同:恋爱赠予合同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具有法律效力:(1)双方真实意愿;(2)标的物合法;(3)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2. 无效合同:恋爱赠予合同在以下情况下无效:(1)欺诈、胁迫;(2)标的物违法;(3)内容违反法律法规。

四、恋爱赠予的撤销1. 撤销条件:恋爱赠予合同在以下情况下,赠予方可以撤销赠予:(1)受赠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2)赠予方在赠予前发现受赠方有欺诈、胁迫等行为;(3)赠予方在赠予后发现受赠方存在严重疾病、家庭暴力等情形。

2. 撤销程序:赠予方在撤销赠予时,应向受赠方明确表示撤销意愿。

若受赠方同意撤销,双方应签订撤销协议。

若受赠方不同意撤销,赠予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恋爱赠予纠纷的解决1. 协商解决:恋爱赠予纠纷首先应通过协商解决。

能否以不知道恋爱对象有家庭为由,不退还赠与财产

能否以不知道恋爱对象有家庭为由,不退还赠与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 双方按份共有。
零八条规定:
“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
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 零九条规定:
“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
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
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本案中所涉房屋,你和邓某的出资数
里的“继承份额”既包括法定继承的继承份额,也包括遗嘱继
承的份额。这里“保留”是胎儿应得的遗产份额,就是将胎
儿按照一个普通继承人计算所应获得的遗产。因此,你公婆
的做法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他们应该将属于你腹中胎儿的
遗产预留出来。

问:

在 2021 年 2 月至 2022 年 1 月期间,林某通过微信、支付
宝向刘某转账 11 万余元。我要求刘某返还所收到的
全部款项。但刘某认为,林某从来都是以单身身份与
其谈恋爱,她并不知道林某有家庭,不知道不为过,且
钱款是林某主动赠与她的,没有退还的理由。请问,刘
某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
法 律 在 线


我与林某于 2009 年 10 月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和
睦。2019 年春,我们二人一起到上海打工赚钱。2021
年 2 月情人节,我发现林某与刘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与他人的,该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据此,林某赠与
刘某钱款的行为无效,刘某应予以返还。
F
胎儿有权继承遗产吗
问:
我是一名怀孕 7 个多月的孕妇。两个月前,我丈夫在一
次意外事故中不幸离世。待处理完丈夫的后事,公婆担心我

恋爱期间的消费是否可以让对方返还

恋爱期间的消费是否可以让对方返还

恋爱期间的消费是否可以让对⽅返还恋爱期间的消费⼀般不可以让对⽅返还,恋爱期间的消费是由双⽅当事⼈共同使⽤的消费,是作为恋爱约会的⽀出,⼀般可以认定其为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为,不能退还。

关于恋爱期间的消费是否可以让对⽅返还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恋爱期间的消费是否可以让对⽅返还1、恋爱期间的消费⼀般不可以让对⽅返还,恋爱期间的消费是由双⽅当事⼈共同使⽤的消费,是作为恋爱约会的⽀出,⼀般可以认定其为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为,不能退还。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条【赠与⼈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三条【赠与⼈的法定撤销权及其⾏使期间】受赠⼈有下列情形之⼀的,赠与⼈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或者赠与⼈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有扶养义务⽽不履⾏;(三)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的撤销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使。

⼆、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分⼿后是否应当返还1、如果赠送的贵重物品,像⾦银珠宝、房产、汽车这类物品,那么就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的。

(1)不以结婚为⽬的,属于恋爱期间⾃愿赠与情形,则不能主张返还。

(2)双⽅在恋爱期间,为结婚创造条件,因订婚约⽽赠送财物不同于⼀般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

由于婚约解除或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的条件⽆法兑现,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如彩礼。

成⽴时,赠与⾏为不发⽣法律效⼒,当事⼈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初始状态。

2、双⽅在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所赠送的⼩额礼物,⼀般请求返还的主张不能得到⽀持。

3、在恋爱期间,⼀般来讲如果只是⼩额礼物,那很难说以结婚为⽬的,⼤都是互表爱意⽽为之,如果对象没有谈成,主张要求返还,通常不会得到法院的⽀持。

这⼀规定是基于传统习俗和现代社会的⼈情伦理,⽽赠与是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为,赠与⼈享有任意撤销权(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体现了私法⾃治的基本原则。

恋爱期间经济纠纷法律

恋爱期间经济纠纷法律

恋爱期间经济纠纷法律在恋爱关系中,经济往来是常见的现象。

然而,当感情出现问题,这些经济往来有时会引发纠纷。

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保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重要的原则——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在法律上并不必然被认定为赠与或者借贷。

这取决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具体的情况。

比如说,在特殊节日,一方送给另一方的具有特殊意义的礼物,如情人节的玫瑰花、生日礼物等,通常会被视为赠与。

因为这些行为往往是基于表达爱意和增进感情,而不是为了要求对方偿还。

但如果是一方给予另一方大额的金钱,且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这是借款,那么在法律上就可能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接下来,让我们看看常见的几种经济纠纷情况。

一种是共同消费。

恋爱期间,双方可能会一起吃饭、看电影、旅游等,这些共同消费的支出,一般来说是双方自愿承担的,很难在分手后要求对方分担。

但如果其中一方能够证明这些消费并非出于自愿,而是被另一方强迫或者欺骗,那么情况就可能有所不同。

再有一种是彩礼。

在一些地方,恋爱到了一定阶段,男方会向女方支付彩礼。

如果最终双方未能结婚,那么彩礼的归属就可能成为纠纷的焦点。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这些情况下,男方是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

还有一种情况是房产。

如果一方在恋爱期间出资购买房产,并将另一方的名字加在房产证上,这在法律上可能会被视为一种赠与行为。

但如果能够证明出资方的真实意愿是基于双方结婚的目的,而最终未能结婚,那么出资方可能会要求返还房产或者相应的份额。

那么,在面对恋爱期间的经济纠纷时,我们应该如何收集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首先,书面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比如借款合同、借条、还款协议等。

如果没有书面证据,那么聊天记录、短信、电子邮件等也可以作为证据。

在这些交流记录中,如果能够清楚地表明双方对于经济往来的性质和目的的约定,那么对于解决纠纷会有很大的帮助。

恋爱期间经济纠纷法律

恋爱期间经济纠纷法律

恋爱期间经济纠纷法律在恋爱关系中,经济往来是常见的现象。

然而,当感情出现问题时,这些经济往来可能会引发纠纷。

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原则对于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恋爱期间经济往来的常见形式。

这包括一方为另一方购买礼物、支付生活费用、共同出游的花费、借款等等。

其中,有些被视为赠与,有些则可能被认定为借贷。

赠与是指一方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另一方。

比如在情人节、生日等特殊日子送的贵重礼物,或者是日常生活中为了表达爱意而送出的小礼物。

这些通常被视为赠与,一旦交付,赠与人一般无权要求返还。

但如果涉及到大额的财产转移,情况就可能变得复杂。

例如,一方为另一方购买房产、车辆等价值较高的物品,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在分手后可能会引发争议。

在判断是否属于赠与还是其他法律关系时,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赠与的动机、时间和场合等因素。

借贷则是指一方从另一方处借取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归还。

如果有明确的借款协议、借条或者相关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那么在法律上这就构成了借贷关系。

即使双方是恋爱关系,出借方也有权要求借款方归还借款。

需要注意的是,在恋爱期间,很多经济往来可能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这就给纠纷的解决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聊天记录、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如果在交流中能够明确表明某笔款项的性质是借款或者赠与,这将对后续的纠纷处理提供有力的支持。

此外,对于共同消费的支出,如一起吃饭、看电影、旅游等费用,一般认为是双方自愿的共同花费,分手后要求分摊或者返还通常难以得到支持。

当恋爱期间的经济纠纷无法通过双方协商解决时,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处理。

在起诉之前,当事人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包括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发票、收据等。

同时,要明确自己的诉求,是要求返还借款、分割共同财产还是其他。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依据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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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男小杜与某女小夏于2004年10月确立了恋爱关系。

相恋不久,小杜就开始通过邮政储蓄汇给小夏3200元,随后的四年,小杜陆续“献”给女友75553.24元。

然而,因为种种原因,两人并没有走到一起,面对已经结束的恋情,小杜开始紧张起来,因为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回报,他认为小夏应该把“情债”理清。

然而,小夏只还给小杜3600元,无奈的小杜只有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小夏返还人民币71953.24元。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恋爱期间,互相给予对方财物是一种赠与行为。

本案中原告给予被告财物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与被告成就婚姻,即是附条件的赠与。

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

原、被告没有登记结婚,他们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赠与所附的条件没有成就,被告应当将从原告处取得得财物返还给原告。

遂判令被告返还人民币71953.24元。

案例分析:我国向来反对婚姻为合同的观点,因此对婚姻一直坚持不得附条件,退一步讲,即使附条件,也是不合法的,因为该条件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等于间接支持了买卖婚姻:我赠与你财产,你必须保持这种恋爱关系到结婚,否则,一旦恋爱关系解除时我可以撤销赠与。

但是很明显附这样的人身关系条件是违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本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以上规定,法院可以返还彩礼的名义要求接受财产一方返还财产。

经过查阅相关的案例和法律法规发现,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关于准备结婚的说法成立,法院可以将这种婚前赠与的行为认定为:1、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条件不成就,赠与行为也就不成立,受赠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受赠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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