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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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的条件是什么?
对于特赦的条件,中国宪法及法律没有进行具体规定,只是赋予了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的权利。
经特赦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不论其刑罚已经执行一部分还是完全没有执行,都等同于刑罚已执行完,以后无论何时,都不能因为没有执行或没有执行完,而重新再次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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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法治社会,但也免不了有一些作奸犯科的人,现在是法治中国,无论在什么情况夏,法都是统治国家得分重要手段,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
随着现在提出的法与理,理于情,对于满足特定条件的一些罪犯可以实行特赦。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特赦的条件是什么。
▲一、我国宪法中对特赦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宪法法律中对特赦制度一直都有明确规定。
1949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颁布国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的职权。
1954年宪法规定将大赦和特赦的决
定权分别赋予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七条第十二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大赦职权,第三十一条第十五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特赦职权。
同时1954年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大赦令和特赦令。
此后,1975年宪法未对赦免制度作出规定。
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均规定了特赦。
根据现行1982年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十七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特赦的职权;根据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
▲二、我国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中对特赦的规定
我国1979年刑法和现行的1997年刑法中在关于累犯构成条件的规定中,涉及了对特赦的规定。
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