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批复-银监复[2009]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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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批复
正文:
---------------------------------------------------------------------------------------------------------------------------------------------------- 中国银监会关于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批复
(银监复[2009]229号)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修订〈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请示》(交银〔2009〕32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行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一、第八条第一款修订为:本章程由本行股东大会批准修订,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生效。

自生效之日起,本章程替代原交通银行章程。

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修订为:本行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行住所地或董事会认为适宜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三、第二百零四条修订为:监事会设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财务与内控监督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尽职情况。

提名委员会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负责拟定监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监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评价股权监事和职工监事的年度履职情况,督促外部监事作好相互履职评价工作,形成监事会年度履职评价报告,报监事会审议。

财务与内控监督委员会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负责监督本公司财务、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合规管理等情况。

专门委员会根据监事会授权开展工作,对监事会负责;各委员会的工作条例由监事会制定。

四、第二百四十三条增加第二款和第三款:本行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
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本行可以进行半年度股利分配。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半年度股利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另有决议除外。

半年度股利的数额不应超过本行半年度利润表所列示的可供分配利润数的百分之四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五、第二百五十五条增加第五款:即使本章程对任何文件、通告或其他通讯的发布或通知形式另有规定,在符合上市地上市规则的前提下,本行可以选择采用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通知形式发布公司通讯,以代替向本行H股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邮件的方式送出书面文件。

上述公司通讯指由本行发出或将予发出以供股东参照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告(含年度财务报告)、中期报告(含中期财务报告)、股东大会通知、通函以及其他通讯文件。

请你行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正式报送我会。

此复。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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