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大庆市获得用水用气服务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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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大庆市获得用
水用气服务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5.26
•【字号】庆城管规〔2020〕2号
•【施行日期】2020.05.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正文
大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大庆市获得用水用气
服务指南》的通知
庆城管规〔2020〕2号市区各供水、燃气企业:
《大庆市获得用水用气服务指南》已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大庆市获得用水用气服务指南〉的通知》(庆城管规〔2019〕5号)自该文件公示之日起废止。
大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0年5月26日大庆市获得用水用气服务指南(二〇二〇年) 获得用水服务
一、事项依据:
(一)《城市供水条例》
第十八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
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第二十八条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一条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
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二条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第十五条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供水合同后,方可用水。
临时用水的,期满后需要继续用水,应当续签供水合同。
建设工程工地用水,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城市供水企业签订供水合同。
生活用水和生产、经营用水,应当分装水表。
使用同一水表的,按照生产、经营用水价格计收水费。
第二十三条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自行建设的与城市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包括总表)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使用,并由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
城市供水企业在保证投资单位用水需要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供水规划和供水能力,发展新用户。
第二十四条城市供水水表应当经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城市供水水表在保修期内,由生产企业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更换。
安装水表,应当按照城市供水企业审定同意的图纸进行,不经城市供水企业同
意不得擅自改动。
新建建筑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二、收费标准及依据:本项不收费
三、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四、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五、办事程序:
第一阶段: 受理1个工作日
第二阶段:竣工验收、入网通水1个工作日
六、申请资料(A4大小、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1) 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身份证明;
2) 个人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
七、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依据及标准:
依据
1、《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庆政规〔2017〕4号)
2、《关于明确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政策的通知》(庆发改规〔2020〕1号)
标准
1、市区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4.2元/立方米。
2、市区特种用水(纯净水生产用水、洗浴用水、洗车用水)价格为12元/立方米。
3、中直企业内部用水价格实行关联交易价格,由企业自主制定,报市发改委审核备案。
4、市区非居民污水处理费1.4元/立方米。
获得用气服务
一、事项依据:《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四条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需要用气的新建房屋,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并预留接口。
新建民用建筑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包括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
管道燃气设施的建设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总成本,不得向燃气用户另行收取。
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已建成房屋,需要用气但未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配套建设。
管道燃气设施已经建成,但未使用燃气泄漏报警或者自动切断装置的,非居民用户应当使用。
居民用户使用的,由居民用户购置,由燃气经营企业免费安装。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不得向不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供气;
(四)不得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五)不得要求燃气用户接受其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燃烧器具;
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燃气用户室内燃气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兼顾合理布局和合理使用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向所在区域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用气申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办理入户手续之日起三个月内供气;逾期未供气的,
对已入住用户,应当免费提供气瓶和相匹配燃气灶的借用服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供用气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收费标准及依据:本项不收费
三、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四、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五、办事程序:
第一阶段:受理、现场查勘、确定用气方案1个工作日
第二阶段:装表通气1个工作日
六、申请资料(A4大小,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1、受理、现场查勘、确定用气方案时无需提供材料。
2、装表通气
1) 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身份证明;
2) 个人购房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
六、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依据及标准:
依据
《关于明确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政策的通知》(庆发改规〔2020〕1号)
标准
1、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3.4元/m基础上,下浮不限。
2、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实行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国家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时,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同步同向调整,经营企业可以门站价格调整额度为限进行销售价格的调整,报市发改委审核备案后执行。
3、除化肥企业用气继续执行现行优惠政策以外,其他直供用户用气价格执行市场调节价。
备注:
1、推行首问负责制和一人一单一章制。
供水企业受理报装业务后,指派一名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竣工验收和入网通水工作;供气企业指派一名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受理、现场查勘、确定用气方案工作。
2、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供水、供气报装直接纳入到建设工程联合审批环节,进行并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