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委关于科研单位减少科学事业费拨款比例的核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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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科研单位减少科学事业费拨款比例的核
定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7.06.20
•【文号】(87)国科发条字0422号
•【施行日期】1987.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
正文
国家科委关于科研单位减少科学事业费
拨款比例的核定办法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科委一九八七年三月二日〔87〕财税字第012号《关于对科研单位征收奖金税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特制定科研单位减少科学事业费拨款比例的核定办法如下:一、独立科研单位类型的划分,按照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国发〔1986〕12号《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和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七日(87)国科发条字第0125号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科学事业费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的独立科研单位划分类型工作已基本完成,其类型按照国家科委、财政部及地方科委、财政厅(局)在划转分类时,已核准的类型执行。
二、核定各类型科研单位减少(含转入自然科学基金或抵顶)科学事业费拨款比
例的计算方法:
1.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当年减少科学事业费拨款比例的应是划转国家科委和地方科委归口管理时的科学事业费预算指标数(简称基数,下同)减去当年拨款数与基数之比例。
在划转前,经同级科委确认的改革试点单位已经减拨(含全部减完的)科学事业费,应预承认,可计入基数。
2.基础研究类型的科研单位,当年科学事业费中的研究经费转入自然科学基金比例,应是基数中的研究经费减去当年科学事业费中的研究经费拨款与基数之比例。
3.社会公益事业研究类型的科研单位,当年抵顶科学事业费拨款比例,应是上一年度纯收入抵顶当年科学事业费拨款数与基数之比例。
4.多种类型科研单位,当年减少科学事业费拨款比例,应分别按照上述第1、2款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三、各类型科研单位减少(含转入自然科学基金或抵顶)科学事业费比例,每年核定一次,其审批手续,自主管部门按照上述办法进行审定后,于当年九月底前
报同级科委核准。
四、为了严格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国务院各部门的各级科委均应切实按照
核定办法,认真进行审查核定。
五、本核定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