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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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企业投资工程核准治理暂行方法
(市发改委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我市投资体制改革,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企业投资工程核准和备案暂行方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7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5〕87号)的有关 ,制定本方法。
一、本方法适用于各类内资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的核准、监督治理等活动。
二、各级政府开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是企业投资工程的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开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全然建设投资工程的核准。
各级政府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工程的核准。
三、实行核准制治理的企业投资工程,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工程申请报告,报送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核准。
四、工程申请人应向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申请报告一式5份。
工程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工程,工程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地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工程,工程申请报告应依据不同工程的特点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由市、区县(市)企业投资工程主
管部门核准的小型、简单工程,可视情由工程申请人直截了当提交工程申请报告。
五、工程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要紧内容:
(一)工程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工程情况;
(三)建设选址、用地与相关 ;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碍事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七) 、、规章的其他内容。
六、工程申请报告参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要紧行业的工程申请报告示范文本进行编制。
七、工程申请人向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报告时,应出具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等有效文件(证件)及其复印件和企业董事会决议,并附送以下文件:
(一)都市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卫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碍事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 、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八、工程业主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工程申请报告编制单位
担当相应责任。
九、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工程及由“省级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核准〞的工程,分不按?企业投资工程核准暂行方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和?浙江省企业投资工程核准和备案暂行方法?的执行。
市属企业投资工程应由市级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核准的,工程申请人直截了当提交工程申请报告。
其他企业投资工程应由市级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核准的,在提交工程申请报告的同时,须附工程所在地区、县(市)级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由区、县(市)级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核准的工程,工程申请人直截了当提交工程申请报告。
十、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应对工程申请报告的内容、编制资质、附件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的,应在收到工程申请报告当日或次日,一次性告知工程申请人。
十一、工程申请人需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提供工程办理效劳的,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应及时出具?效劳联系单?,关怀工程申请人联系其他行政许可和审批部门。
十二、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对公众利益关联度大的工程,应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托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咨询评估托付通知书,明确咨询评估的内容、时限等要求,同时
抄送工程申请人。
受托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在工程核准机关的时限内出具评估报告。
工程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工程申请人对有关咨询题进行讲明。
十三、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在进行核准审查时,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应以并联方式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工程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书面反响意见。
逾期未反响的,视为同意。
十四、对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碍事的工程,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议,也可采取公开听证等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十五、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工程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工程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
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工程申请人,讲明延期理由。
对需托付咨询评估、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及公众意见和组织专家评议的核准工程,办理时刻不计算在前款的期限内,但应将办理时刻告知工程申请人。
十六、对予以核准的工程,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应向工程申请人出具工程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应向工程申请人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讲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同时,将工程核准文件或不予核准决定书抄告相关部门和工程所在地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
十七、工程申请人对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十八、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要紧依据以下条件对工程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章的 ;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区域、专项、开展建设、产业政策、行业准进标准;
(三)地区布局合理;
(四)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五)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卫;
(六)不对公众利益特别是工程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碍事。
十九、工程申请人依据工程核准文件,按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都市、平安生产、海关核查等相关手续。
有关部门在审查或办理相关许可手续过程中,发现工程内容发生重大变更,以及不符合有关、的 ,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工程,应中止办理行政许可,并及时告知原核准机关。
二十、工程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工程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工程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核准机关应在有效期满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工程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工程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二十一、已核准的工程,如需对工程核准文件所的内容进行调整,工程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机关报告,并附、国土资源、环境保卫等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原核准机关依据工程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已核准工程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一)工程投资主体发生变更的;
(二)工程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三)工程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以上的;
(五)由于工程许可权限变更需要变更许可机关的。
二十二、对应报核准而未申报、已申报但未核准或虽经核准但核准文件已失效的工程, 、国土资源、建设、环保、质监、海关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三、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方法的 ,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及拖延核准时限。
二十四、工程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评估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十五、工程业主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核准文件的,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应依法撤销其工程核准文件。
二十六、各级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应会同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地
震、银监、平安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工程的监管。
二十七、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此前公布的有关企业投资工程审批治理 ,凡与本方法有抵触的,均按本方法执行。
附件:国家、省、市企业投资工程核准名目
附件
国家、省、市企业投资工程核准名目
简要讲明:
(一)本名目依据国务院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工程名目(2004年本)?和?浙江省企业投资工程核准名目?,并结合杭州实际编制。
(二)本名目所列工程,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工程。
(三)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名目以外的工程,除国家、国务院专门禁止投资的工程以外,实行备案治理。
(四)国家和国务院有专门的工程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执行。
国家、省、市对治理权限有专门的,从其。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工程由省级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小型水库工程由省级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心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
调整的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省政府协调的省管河流、涉及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工程、百年一遇的海塘、五十年一遇的堤防、流域性的骨干河道整治、10万亩以上的浇灌工程、300公顷以上的滩涂围垦工程由省级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核准;其余工程按隶属关系分不由市、区县(市)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要紧河流上建设的工程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装机容量5000千瓦(含)—25万千瓦(不含)的工程由省级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核准;其余工程按隶属关系分不由市、县(市)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燃煤工程由省级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工程由省级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5千伏(不含)—330千伏(不含)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省级企业投资工
程主管部门核准;其余工程由市级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矿区内的煤炭开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矿区外的煤炭开发工程由省级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50万吨以下工程由省级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工程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工程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工程):由省级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域内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下
工程由省级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域内或100公里以下工程按隶属关系分不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未列进国家高速公路网的高速公路、国道主干线以外的国道、省道、跨设区市的公路工程由省级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核准;其余工程由市级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域内跨大江大河(通航段)和跨设区市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工程由省级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核准;其余工程由市级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工程由省级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00吨级
(不含)—1千吨级(含)通航建筑物工程由省级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核准;其余工程由市级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10亿元以下工程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播送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平安的电信根底设施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平安的邮政根底设施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要害件、国家特别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工程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以下规模的铁矿开发工程由省级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工程、新建氧化铝工程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
的矿山开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矿山开发工程由省级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工程、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工程,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胖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磷矿胖工程和年产50万吨以下钾矿胖由省级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工程外,由省级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不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1亿元以下稀土深加工工程由省级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采选矿石500吨以下工程由省级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都市轨道交通:都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操纵系统制造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万吨(含)—10万吨(不含)纸浆工程由省级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纸浆工程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工程由省级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工程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远感卫星地面站建设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都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都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供水5万吨及以上工程由省级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核准;其余工程按隶属关系由市、县(市)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工程:都市快速路、省域内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桥梁和隧道工程由省级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都市道路工程按隶属关系由
市、县(市)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核准;日处理污水2万吨及以上工程由省级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污水处理工程按隶属关系由市、县(市)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核准;垃圾燃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由省级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核准。
其余工程按隶属关系由市、县(市)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播送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卫区、国家重点文物保卫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卫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卫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工程:按隶属关系分不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及省、市和县(市)企业投资工程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