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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照、赵仕学故意伤害罪一案
陈兴照、赵仕学故意伤害罪一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一中刑终字第130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兴照,男,36岁1971年5月22日出生,回族,大专文化,出生地山东省陵县,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干部,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羁押,同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仕学,男,37岁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高密市,大专文化,山东省高密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警察,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羁押,同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兴照、赵仕学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石刑初字第537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陈兴照、赵仕学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陈兴照、赵仕学,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9年10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陈兴照、赵仕学在本市石景山区八角西街北口与被害人朱曦、颜素因双方车辆行驶中发生矛盾,后被告人陈兴照、赵仕学将被害人朱曦、颜素打伤,致朱曦左侧上颌骨骨折、左颧弓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偏重;致颜素右上颌窦内、外及上壁多发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偏重,后二被告人被民警查获。
另查明,被告人陈兴照、赵仕学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朱曦、颜素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陈兴照、赵仕学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朱曦、颜素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