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9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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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简称) 商品名称(简称)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铅含量每升不超过0.013克的)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 石脑油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航空煤油 轻柴油 5-7号燃料油 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 润滑油 润滑脂 润滑油基础油 其他重油及重油制品
单位税额 1.0元/升 1.4元/升 1.0元/升 1.0元/升 0.8元/升,暂缓征收 0.8元/升 0.8元/升 0.8元/升 1.0元/升 1.0元/升 1.0元/升 0.8元/升
备注 提高单位税额 提高单位税额 提高单位税额 提高单位税额 提高单位税额 提高单位税额 提高单位税额 提高单位税额,并扩大范围,涵盖蜡油 提高单位税额 新增 新增 新增
附件1 附件1: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序 号 1 2 3 4 5 627101120 27101130 27101911 27101921 27101922 27101929 27101991 27101992 27101993 2710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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