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桦林景苑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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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桦林景苑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6.12.25
•【字号】渝价[2006]734号
•【施行日期】2006.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桦林景苑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复(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渝价〔2006〕734号)
重庆市金科实业集团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女劳动教养管理所:你司关于“桦林景苑经济适用房项目核价的申请”收悉。

该项目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街道石子山村坪上社,土地性质为划拨地,规划用地面积24.1亩,总规划建筑面积49001.36㎡,其中住宅销售建筑面积实测为43131.18㎡,住宅销售套内建筑面积实测为37902.53㎡,经我局会同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审查,现就其住宅销售价格批复如下:
一、单套建筑面积符合市政府[2001]117号令规定面积标准的住宅,其销售基准价格: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100元。

在此基础上,你司在销售单套住宅时,可根据楼层、朝向等因素实行上下浮动,既上浮为零,下浮不限。

二、计入上述价格成本的公摊部位有:外墙、电梯间、机房等。

三、代收费
1.天燃气安装费;
2.闭路电视安装费;
3.住户直接与水电经营单位结算的一户一表安装收费;
4.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应由购房人交纳的税费。

上述代收费的收费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凭收费单位开具的收费结算单据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四、你司应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明码标价的要求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代收费张贴在售房场所的显著位置,接受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群众监督。

同时,还应按月向我局房地产价格处报送住宅销售进度和实际销售价格(以套为单位)情况,接受物价部门的日常监督。

未按规定办理的,物价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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