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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一中行终字第255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沪一中行终字第2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万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第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万邦都市花园业主委员会。
上诉人上海万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集团因房屋登记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浦行初字第1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本市浦东新区龙阳路1880弄33号201室房屋的原权利人为万邦集团。
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图纸的记载,该房屋系物业管理办公用房。
2019年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土局发现上述房屋登记有误,于同年12月22日向万邦集团发出《办理更正登记通知》,通知万邦集团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登记处办理更正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对该房地产登记册的错误记载予以更正。
因万邦集团未前往该处办理更正手续,市住房局、市规土局于2019年2月23日依职权予以更正,将上述房屋权利人由万邦集团更正为万邦都市花园全体业主。
万邦集团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住房局、市规土局将龙阳路1880弄33号201室房屋权利人由万邦集团更正登记为全体业主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市住房局、市规土局立即恢复登记万邦集团为上述房屋的权利人。
原审认为,市住房局、市规土局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
庭审中,当事人的证据已经证实,坐落于龙阳路1880弄33号201室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