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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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
李明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
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教育法律。
2006年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修订并通过了新的《义务教育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学过新《义务教育法》之后,我深深地感到,它有许多亮点。
归纳起来,这些亮点至少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新《义务教育法》突出了义务教育的国家性——这是为了把义务教育控制在人民手中,使义务教育为提高全体国民的素质和培养四有人才奠定基础。
新《义务教育法》还对义务教育进行了科学的定义——“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少年儿童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
二、新《义务教育法》突出了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是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三、新《义务教育法》突出了义务教育的免费性,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
四、新《义务教育法》突出了义务教育的社会性和普及性。
也就是说,义务教育是面向全体国民的教育,不是某个政党或宗教的工具。
五、新《义务教育法》突出了义务教育的基础性,规定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接受规定年限的教育。
六、新《义务教育法》突出了义务教育的公平性。
这在新《义务教育法》的许多条款中都有体现,如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
我感到,新《义务教育法》处处体现着以学生为本,处处体现着均衡,处处体现着发展,处处体现着平等。
这将为促进均衡发展、促进缩小办学差距、促进教育公平提供法律的保障,也将为每个学生的发展和全体国民素质的提高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七、新《义务教育法》突出了义务教育是素质教育的本质属性。
素质教育倡导了多年,也争论了多年,但总是“素质教育喊得震天动地,应试教育搞得扎扎实实”。
新《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这是第一次将“素质教育”写进法律。
这将对素质教育的实施起到推动作用和护航作用。
与此规定相关的还有许多条款,如“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学校应把德育放在首位……”“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
新《义务教育法》还明确提出了“改革考试制度”。
2001年颁布实施的各科课程标准(实验稿)就已经规定了对学生的评价原则和方法,但至今仍然是以考试代替对学生的全面评价。
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次将“改革考试制度”写进法律,必将对改变应试教育的现状起到积极的作用,从而促进素质教育的实施,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八、禁止乱收费。
新《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还明确规定了教科书的定价原则和权限。
这必将成为治理乱收费的利器。
九、健全安全制度,保障校园安全。
新《义务教育法》将校园安全放到了很重要的位置,
如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此外,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提高教师待遇等等也是新《义务教育法》的亮点。
学习新《义务教育法》后,我认为,随着新法的实施,义务教育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是一定可以逐步得到解决的。
同时,我更感到,作为一名教师,肩上的责任更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