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统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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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统计指标
“>工业统计指标
工业总产值指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总量。

工业总产值包括:
生产成品价值指企业本年生产,并在报告期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包装入库的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全部工业成品(半成品)价值合计。

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

生产成品价值按成品实物量乘以本期产品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帐的自制设备和自产自用的成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生产成品价值。

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做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所收取的加工费收入,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

该指标可根据会计制度中“产品销售收入”科目的资料取得。

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指按照新的工业总产值的计算方法,应该计入工业总产值中的半成品、在产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根据改革后的工业总产值的计算方法,本指标的填报原则是:如果企业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不计算半成品、在制品成本的,不需填报该指标;如果企业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
必须填报该指标。

从而使工业总产值与工业中间投入中的中间物质消耗价值口径一致,便于同口径准确计算“生产法”工业增加值。

工业总产值不包括:
⑴非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价值,如购自厂外而在本企业内未经任何加工又转售的产品价值;按照合同规定不需要本企业加工和安装的协作件(如机组、仪表)的价值。

⑵本企业非工业活动单位的非工业产品价值和收入,如农牧场的农、畜产品的价值,基本建设部门的建筑安装价值,运输部门的运输收入,住宅、公用事业及福利事业单位(洗衣房、澡堂、理发室等)的收入等。

⑶本企业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如锯末、切屑、矸石等)的出售价值。

工业总产值计算原则工业总产值采用“工厂法”计算。

即是以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按企业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来计算,企业内部不允许重复计算,不能把企业内部各个车间生产的成果相加。

如棉纺织印染联合厂,既生产棉纱、棉布,又生产印染布,这个厂的总产值只能计算纱的商品量、棉布商品量和印染厂生产量的价值,本厂自用纱和自用布的价值,均不计算工业总产值。

工业总产值计算价格:
⑴不变价格:又称固定价格,指在计算不同时期的总产值时,采用同一时期或同一时点的工业产品出厂价格。

采用不变价格计算工业总产值,主要是用以消除不同时期价格变动的影响,以保证计算工业
发展速度时可比。

建国以来,我国已编制过次工业产品不变价格:年不变价格;年不变价格;年不变价格;年不变价格;年不变价格。

目前采用的是年不变价格。

⑵现行价格:指计算工业总产值时,采用的报告期内的产品实际销售价格。

报告期的产品销售价格前后有变动,或同一种产品在同一时期有几种销售价格的,应分别按不同价格计算总产值,如生产完成时还不能确定按哪一种价格销售,可按报告期实际平均销售价格计算。

实际销售价格指产品销售时的实际出厂价格(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工业总产值中有些项目,如自制设备、提供本企业基本建设和生活福利部门的产品和工业性作业等,没有出厂价格,可以它们的实际成本作为现行价格。

工业总产值计算中的具体规定:
⑴一次使用的包装器材,如水泥纸袋、火柴盒等,其价值已包括在被包装的产品价值中,不单独计算总产值。

多次使用的包装器材,如啤酒瓶等,应与被包装的产品分别计算总产值;如果是自制的,于完成生产当期计算总产值,以后不再计算;如果是购入的包装器材,一律不计算总产值。

⑵凡用已成材的有色金属材料(指稀有金属和有色金属材料)进行再加工和改制(由粗到细、由大到小、由厚到薄、由长到短、由宽到窄、……)、修复,一律只计算加工价值,不再计算原材料价值。

但用金、银等加工制造的金、银首饰及其他饰物,则按全价计算总产
值。

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工业增加值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生产法,即工业总产值减去工业中间投入;二是收入法(又称要素分配法),即从收入的角度出发,根据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得到的收入份额计算,具体构成项目有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⑴生产法
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工业中间投入
工业中间投入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耗的外购物质产品和对外支付的服务费用。

服务费用包括支付给物质生产部门(工业、农业、批发零售贸易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的服务费用和支付给非物质生产部门(保险、金融、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等)的服务费用。

中间投入的确定须遵循以下原则:①必须是从外部购入的,并已计入工业总产值的产品和服务价值;②必须是本期投入生产,并一次性消耗掉(包括本期摊销的低值易耗品等)的产品和服务价值。

工业中间投入包括外购材料、燃料、动力的消耗以及向外单位支付的运输费、邮电费、修理费、仓储费、利息支出、保险费、职工教育费等各种服务费。

不包括外购产品和服务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工业中间投入按购买者价格计算。

工业中间投入的资料来源主要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可根据会计科目归纳填报。

主要有以下几个项目:
直接材料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以及其他直接材料。

可从会计核算产品的成本项目中的“直接材料”项取得。

不含烧油特别税。

制造费用中的中间投入价值包括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运输费、试验检验费、劳动保护费、租赁费、差旅费、保险费等。

可从会计的“制造费用”科目中查找计算,也可用“制造费用合计”减去属于工业增加值的项目即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的办法,倒算出中间投入价值。

销售费用中的中间投入价值包括运输费、包装费、办公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租赁费、展览费、保险费、广告费、差旅费等。

可从会计“产品销售费用”科目中查找计算,也可用“产品销售费用合计”减去属于工业增加值的项目即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的办法倒算。

管理费用中的中间投入价值包括办公费、运输费、修理费、物料消耗、递延费用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绿化费、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土地损失补偿费、排污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可从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中查找计算,也可用“管理费用合计”减去属于工业增加值的项目即工资、效益工资(指工效挂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折旧、税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的办法倒算。

利息支出指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减利息收入)。

可根据会计“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计算。

⑵收入法(分配法)
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固定资产折旧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的那部分价值,即为补偿生产中所耗用的固定资产而提取的价值。

固定资产折旧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按规定比率提取的基本折旧,另一部分是为恢复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已损耗部分的价值而发生的大修理费用。

本项中的基本折旧部分可从工业统计报表中“财务状况”表的“本年折旧”项直接取得,也可根据会计“财务状况变动表(年报)”中“固定资产折旧”项“金额”栏取得;大修理费用部分由于资料取得比较困难,这部分费用可暂不计算。

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从事生产活动而从生产单位得到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劳动者报酬有三种基本形式:一是货币工资及收入,包括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薪金、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二是实物工资,包括企业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质产品和服务;三是由企业为劳动者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险,具体包括生产单位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劳动、待业、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

本项可根据统计或会计资料分析归纳取得。

主要有:
工资根据工业统计报表中“财务状况”表的“主营业务应付工资”项直接取得,也可根据会计“应付工资”科目中本期转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科目的应付工资贷方发
生额归纳取得。

福利费根据工业统计报表中“财务状况”表的“主营业务应付福利费”项直接取得,也可根据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贷方发生额中从“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科目中提取的福利费计算。

保险费根据工业统计报表中“财务状况”表的“劳动、待业保险费”项直接取得,也可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或“管理费用明细表”中的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等项归纳取得。

生产税净额指企业向政府缴纳的生产税与政府向企业支付的生产补贴相抵后的差额。

生产税指政府向企业征收的有关生产、销售、购买、使用物质产品和服务的税金,包括各种利前税。

生产税有三种形式,一是含在物质产品和服务价格中的,由企业向政府缴纳的税金,如产品税、营业税等;二是不含在物质产品和服务价格中而由购买者直接缴纳并由企业代征的税金,如烧油特别税、特别消费税等;三是依照规定向政府支付的有关费用。

生产税主要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关税等,以及按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如水资源费和水、电、煤附加等。

生产税可根据工业统计报表中的“财务状况”表或会计“损益表”中“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项(包括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和“管理费用”科目中的税金项(包括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及会计“应交税金”科目中的增值税、盐税等项的本期应交数计算取得。

缴纳的各种费用可根据企业有关会计资料查找。

生产补贴指政府既为控制价格又要扶持生产而支付给生产部门的补贴,包括价格补贴和亏损补贴,资料可从工业统计报表中的“财务状况”表或会计“损益表”中的“补贴收入”项取得。

营业盈余指社会总产品扣除中间投入、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后的剩余部分。

计算公式为:
营业盈余工业总产值工业中间投入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
关闭和停产企业,只统计关闭和停产以前所创造的工业增加值。

如果某些关闭和停产企业,在主要产品停产以后尚进行一些小商品生产,则这部分小商品生产的增加值仍应计算。

工业销售产值指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总量。

包括已销售的成品、半成品价值,对外提供的工业性作业价值和对本企业基本建设部门、生活福利部门等提供的产品和工业性作业及自制设备的价值。

工业销售产值按现行价格计算。

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销售(包括本期生产和上期生产)全部成品、半成品的总金额(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包括为本企业基本建设部门、生活福利部门等提供的成品价值,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的销售价值。

计算公式为:
成品价值∑〔报告期某种产品销售量×该产品的实际销售单价(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外提供的工业性作业销售价值指企业按合同对外提供的工业性劳务,包括为企业基本建设部门、生活福利部门等提供的工业性劳务。

其价值按实际结算的劳务费计算。

企业为本单位基本建设部门、生活福利部门等提供的产品和工业性作业及自制设备,参照同类产品和设备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实际成本价格计算其销售产值。

生产周期较长(个月以上)的机械产品,如船舶、重型机械、大型电子计算机等,可按实际完成的工时定额乘以计划销售价格计算销售产值。

自行完成的本企业的工业性作业价值,按报告期实际完成工业性作业的核算成本计算其销售产值。

工业销售产值的计算范围、计算价格和计算方法与工业总产值一致,但两者计算的基础不同:工业销售产值计算的基础是产品销售总量,工业总产值计算的基础是产品生产总量。

新产品产值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

包括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研制,生产的国家级新产品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第一次研制、生产的地区级新产品。

本报表制度中所列新产品指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国家物价局、中国工商银行、物资部联合制发的计科技(年)号文件及《工
业新产品管理条例》规定,经过国家级或地区级有关部门认证并颁发给新产品证书的,且在新产品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

新产品统计的时间:自新产品批量生产日起,民用消费类产品一般为至年,生产资料类新产品为至年。

出口交货值指工业企业交给外贸部门或自营(委托)出口(包括销往香港、澳门、台湾),用外汇价格结算的批量销售,在国内或在边境批量出口等的产品价值;还包括外商来样、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等生产的产品价值。

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平均每天拥有的从业人员数。

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报告月内每天实有人数之和÷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季平均人数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
年平均人数全年各月平均人数之和÷
工业产品产量指工业企业(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实物数量。

工业产品产量包括:
⑴工业企业(单位)各车间(主要车间、辅助车间、附属品车间及副产品车间)生产的全部产品产量,不论是要销售的商品量或本企业的自用量,也不论是自备原材料生产的或用订货者来料生产的,均应统计生产量。

有些产品,除统计其生产量外,还要统计商品产量或运出量。

商品量指工业企业产品产量中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给企业以外和本企
业非工业生产部门使用的产品数量(如经营管理部门、附属农场、基建部门及生活福利部门等使用的数量)。

运出量指实际运离本企业矿仓、贮矿场或车站、码头等交货地点(包括陆、水运交货地点),已经发往用户的商品矿量。

⑵经正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生产设备,未正式投入生产以前试生产合格品,以及基本建设附产的合格品,都应包括在产品产量中。

⑶在我国国土范围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其产品产量全部统计在国内同类产品产量中。

⑷用进口原材料或关键零件生产的产品,无论在国内或国外销售,产量均应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产量中。

如用进口纸浆生产的各种机制纸,用进口铁矿石冶炼的生铁,用进口显像管、集成电路板等关键件与国内其他元器件装配的电视机等。

⑸用进口整套散装零件及用进口组装件加工、装配的产品,以及外商来料、来件加工装配的产品,不管是在国内销售还是外商经销,产量均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产量中。

⑹为全面掌握矿产品的全社会产量,凡矿山企业附设的收购站从农村收购的村及村以下非工业生产企业(单位)的符合质量标准的矿产品可包括在本企业同类产品产量中。

为避免重复计算,对收购的工业企业(单位)的矿产品一律不得计算在内。

⑺非工业企业与工业企业之间的委托加工,即订货者来料加工,产量一律由加工企业统计。

工业产品产量不包括:
⑴在生产工业产品的同时,产生的下脚余料和废料,如冶金工业的氧化铁、汤道、注余、中心注管、铜材切头、切尾、机械工业的切屑,木材工业的锯末,粮食加工工业的糠、麸,酿酒工业的酒糟等,一般作下脚料出售,不应统计为产品产量。

⑵投入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没有完全消耗掉,而加以回收、提浓,再供本企业生产自用的,如机械工业回收的润滑油,合成洗涤剂厂回收的盐酸、硫酸等都不计算产品产量。

⑶企业从外购进的工业品,未经本企业任何加工的,一般不得作为本企业的产品产量计算。

⑷由委托企业提供原料,并负责产品检验和销售,而受托企业只进行加工,并在财务上以加工费作为结算形式的,产量由委托企业统计,受托企业不统计。

⑸某些产品在检验产品质量时,需作破坏性试验(如试验弹药的效能、灯泡的使用寿命、手电池的间歇放电时间等),这些用作试验的产品,不计算在产品产量中。

工业产品产量统计原则一切产品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方可统计产量。

工业产品的质量标准一律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产品,应按企业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执行;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不得擅自更改标准或降低标准。

农村工业生产的产品也必须执行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只有经检验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方可统计其产品产量,否则不许统计产品产量。

工业产品产量统计时间报告期产品产量,应以报告期截至最后一天为止,检验合格并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产量。

规定要求包装的产品,必须包装好,才能计算产品产量。

至于报告期最后一天以哪一个班作为截止计算产量的班次则由企业主管机关规定,并应与会计核算的结算时间一致。

结算时间一经确定以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提前或移后。

工业产品产量统计目录企业填报产量报表时应按产品目录规定的产品分类、产品名称、排列顺序、包括范围、计量单位填报。

⑴凡是列入目录内的产品,不管是本企业的主要产品,还是次要产品;成批生产,还是少量生产;本系统归口产品,还是非归口产品,均应填报。

⑵凡目录中列示按行业分组的产品,在报表中应分列出产品产量总数和品种细类,不能只填总数,漏填细数;也不能只填细数而不填总数。

如果企业没有所列目录中的品种细数,而有未列入目录中的其他品种细类,虽不需要另列,但在行业小类、中类及大类产品总数中应包括其产品数量。

⑶凡是产品产量目录中未注明是商品量的,一律统计生产量;凡只要求填列产品商品量的,目录中都有明确规定。

⑷凡是目录中规定某些产品需要折标或折纯计算产量的,必须按规定的折算标准和折算方法进行折算(如硫酸、电石、化肥等)。

折算时,必须以报告期实际折算系数为依据。

⑸凡是目录规定的产品计量单位与本企业惯用计量单位不一致
的,要按规定的计量单位折算后填报。

工业产品产量计量要求:
⑴一般应按实际过磅或者计量后的数量计算。

⑵某些企业由于缺少计量设备,必须对产品产量进行估算时,应尽量使估算数接近实际。

测算一定要有根据,对被测算的产品产量要定期进行测定。

在选择测定标准时,要注意样品代表性。

如煤矿、铁矿采用矿车计算产量时,应按每车平均实际装载量计算,而不应按满车或亏车时的装载量计算。

期末应用盘库数进行调整。

工业产品产量调整统计数字的规定:
⑴本年月度、季度已上报的产品产量,如发现数字不实(多报或漏报等),应于发现当月在“本年本月止累计”数中调整,并加以说明。

⑵企业出厂的产品如因本企业的责任而发生退货时,应分情况处理。

凡可修复的产品,修复后不得重复计算产量;凡不能修复的产品,应在报告期本年本月止累计数中扣除,并加以说明。

跨年度的退货,调整办法同上。

⑶由于自然灾害、自然损耗等属于非企业原因而造成的产品损失,均不必调整已报的统计数字,但应加以说明。

工业产品销售量指报告期内工业企业实际销售的由本企业生产(包括上期生产和本期生产)的符合质量要求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的工业产品的实物数量,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成品(半成品)实物数量。

产品销售量核算原则以产品销售实现为原则。

即在产品已发出,货款已经收到或者得到了收取货款的凭据时作为销售实现,统计产品销售量。

产品销售量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⑴采用送货制销售的,产品如由本企业运输部门发运,以产品出库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如委托专业运输部门发运,则以运输部门承运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

⑵采用提货制销售的,以给用户开具的发票和提货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

⑶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产品,以企业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为准。

⑷采用预收货款销售的,在发出产品时作为销售。

产品尚未生产出来,已预收货款或预开提货单的,不应算作销售。

⑸企业出口销售的商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交单的数量、日期为准。

企业自营出口的产品,在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实行代理制)的情况下,以收到外贸部门代办的运单和银行交单凭证的数量、日期为准。

产品销售量统计范围:
①按合同交需用单位的供货量,包括交本期合同,补交上期和预付下期合同;②在国家合同外,按照市场需求企业自行销售的产品;
③售予物资部门和商业部门等经营部门的产品;④售予外贸部门供出口或企业自行出口的产品;⑤供给国家储备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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