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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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责任书
甲方:湘西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出让人)
乙方:(受让人)
为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责任书。
一、湖南省保靖县复兴镇梅落坪矿区方解石矿采矿权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应当及时依法办理采矿登记,取得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及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矿山建设和生产。
二、乙方经申请登记成为采矿权人后,是湖南省保靖县复兴镇梅落坪矿区方解石矿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三、乙方经申请登记成为采矿权人后,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生产。
四、乙方经申请登记成为采矿权人后,在进行采矿生产前,应当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生产安全条件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应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等证照,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做到安全生产,守法经营。
五、乙方经申请登记成为采矿权人后,应当及时组织矿山建设和生产。
自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起一年内未组织矿山建设和生产的,甲方有权收回采矿权,重新组织公开出让。
六、乙方经申请登记成为采矿权人后,在生产过程中应当自觉接受矿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的责任和义务,依法缴纳各种法定规费。
七、湖南省保靖县复兴镇梅落坪矿区方解石矿采矿权,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万吨/年,开采回采率不得低于90%。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测绘井上下工程对照图等有关图件报送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八、乙方经申请登记成为采矿权人后,需要转让采矿权时,必须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242号令)的有关规定和《采矿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报甲方审查批准,并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未缴清全部采矿权出让价款和其他规费,投入生产未满一年的,采矿权不得转让。
九、乙方经申请登记成为采矿权人后,在矿山停办、闭坑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完成矿山土地复垦、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等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
停办矿山的,必须采取措施将资源保持在能够继续开采的状态。
十、乙方经申请登记成为采矿权人后,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之规定,越界开采或破坏性开采,造成资源破坏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相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甲方:湘西自治州国土资源局(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二〇一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