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人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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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下人防设施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地下人防设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地下人防设施,包括地下停车场、地下商业街、地下防
空洞、地下人防指挥中心等。
第三条地下人防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地下人防设施的安全管理实行单位负责制,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地下人防
设施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单位应设立地下人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地下人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下人防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 负责制定地下人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定期对地下人防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 组织开展地下人防设施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4.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地下人防设施的应急救援演练;
5. 指导和监督地下人防设施的使用单位、个人遵守安全管理制度;
6. 及时报告地下人防设施的安全事故。
第三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七条地下人防设施的安全检查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重大节日和特殊时期应增
加检查次数。
第八条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1. 地下人防设施的设备、设施是否完好;
2. 通风、排水、照明等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3. 安全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4. 防火、防盗、防毒等安全设施是否完善;
5. 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第九条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措施应包括:
1. 确定整改责任人;
2. 制定整改方案;
3. 明确整改完成时限;
4. 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条单位应定期对地下人防设施的使用单位、个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包括:
1. 地下人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2. 地下人防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
3. 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
4. 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第五章应急救援
第十二条单位应制定地下人防设施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三条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2. 应急救援程序;
3. 应急救援物资及设备;
4. 应急救援通讯联络方式;
5. 应急救援演练计划。
第十四条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救援。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地下人防设施的安全工作不重视,导致安全事故发
生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单位地下人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为示例性条款,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章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九条在地下人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等特殊情况下,应采取以下措施:
1. 严格审查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资质;
2. 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 加强现场安全监管,确保施工、维修、保养过程安全。
第二十条地下人防设施在遭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第九章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地下人防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地下人防设施的使用单位、个人应积极配合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三条检查和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规范地下人防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地下人防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