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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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请销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劳动管理工作,严格工作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第三条员工临时外出办事、开会应告知其所在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临时外出办事、开会,应告知公司分管领导,并告知同事;公司领导临时外出办事、开会,应告知综合部或党支部。
第四条无论是外出办事、开会、培训、考察,在1天及以上的,必须出具书面的请假条,并严格按照请假相应的审批程序,经领导批准同意后,方能离岗。
员工请假获批后,应告知所在部门考勤人员,并将假条交部门、厂矿考勤员备案。
第五条部门、厂矿考勤员应依照请假条如实登记考勤,并将假条附在考勤表后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考勤表报公司综合部备查。
第六条员工在所批准的假期期满后,应按时到岗上班,并及时向公司综合部销假。
第二章带薪年休假
第七条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人员范围:本公司员工。
第八条带薪年休假的工龄计算: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的,从满1年的次月起,即可以享受当年年休假。
第九条公司根据国家认可的工作时间作为计算年休假的依据。
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员工每个年度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休假天数最多为15天。
员工辞职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第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员工在享受当年度年休假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个年度的年休假:
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度请病假(含非因公负伤休假,下同)时间累计超过60天的;
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当年度请病假时间累计超过90天的;
累积工作时间已满20年的员工,当年度请病假时间累积超过120天的。
第十一条国家规定的法定公休日、节假日、婚假、产假和丧假不计为员工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二条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所有薪酬收入。
第十三条员工申请且经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同意,员工可以用年休假以一比一的比例冲销病假或事假。
第十四条为了保证工作正常运行,员工的带薪年休假以当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年度休假区间。
部门、厂矿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员工意愿,合理制订员工每一年度的年休假计划,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员工休假。
第十五条员工当年度的年休假,原则上应在当年度休完。
因工作需要,当年度不能安排休假的,经本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同意,报经总经理批准后,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休假。
员工当年度年休假未在当年度休完,又未报经批准推迟到下一个年度休假的,视员工自动放弃当年度年休假权利,企业不给员工未休年休假的报酬或补贴。
确因工作需要,企业不能安排员工休当年年休假,又不能安排跨年度补休年休假的,其应休未休假天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审批权限
部门、厂矿一般员工休年休假,由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部门副职及以上管理人员休年休假,由分管领导同意,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审批及休假程序
申请人填写《员工年休假审批单》-→公司综合部核定休假资格和休假天数-→逐级审批-→经批准后的《员工年休假审批单》交考勤人员登记-→休假-→销假。
第三章事假
第十八条事假,是员工因个人原因请求的休假。
第十九条员工请事假必须严格按照以下审程序批准后,方能离岗。
第二十条员工请事假期间不计发任何工资薪酬。
第二十一条员工当年请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的,可用
当年的年休假冲抵。
第四章病假
第二十二条病假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
止工作进行治医的休假。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第二十三条医疗期是指公司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二十四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公司根据患病员工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六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十年
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二十五条医疗期和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员工请病假必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假条,并严格按照以下审批程序,将办完手续且有效的病假条交所属部门的考勤人员后,方能离岗:
第二十七条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在15天以内的,可用当年的年休假冲抵。
第二十八条员工休病假期间,其基本薪酬按80%发放,工龄工资、技术津贴按实发放,不再计发岗位薪酬和绩效薪酬;月发薪酬总和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章产假
第二十九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员工享受产假,休产假的天数及休产假期间的薪酬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婚假、丧假
第三十条员工结婚需请假的,可按国家相关规定申请休婚假。
第三十一条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第三十二条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第三十三条企业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员工3天的丧假。
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1-6天的路程假。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提交公司员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若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的修订程序与批准程序相同。
公司授权综合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