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营业税征税问题的批复》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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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营业税征税问题的批复》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3.11.06
•【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
•【施行日期】2001.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税收征管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11月6日深地税发[2003]938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营业税征税问题的批复
(2001年9月18日深地税发[2001]727号)
第二检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运输代理业营业税纳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二发〔2001〕80
号)收悉。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征税问题,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民航客货运输销售代理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函〔2001〕66号)的规定精神,批复如下:
一、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按照深地税函〔2001〕66号的有关规定供应发票。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开具发票时,必须按照运费及其他收费项目分别逐项列明开具,对在发票上列明的运费收费项目,计征营业税时按照其与境外运输公司等运输单位结算的合法有效凭证予以扣除,按照扣除后的余额依“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没有在发票上列明运费收费项目的,全额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境外运输公司开给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票据允许入帐,但税务机关应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并要求企业必须提供有关资料,如运输合同,证明运输业务已发生并已按规定支付有关款项等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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